『壹』 國營農場土地政策
法律分析:1、土地宏觀調控政策。國家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農業、林業、牧業、工業、城市和居民住宅建設等各類用地進行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定各類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總量、耕地保有量,對各類用地進行控制,尤其是對城市建設用地規模進行控制,並通過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建設用地總量進行控 制。
2、土地集約利用政策。按照「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要求,土地利用要實現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單位土地面積的產出率,充分發揮土地使用的效益和使用功能,減少土地的閑置和浪費。
3、土地有償使用政策。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要逐步減少劃撥使用土地的范圍,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的范圍,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非農業建設的,除法律規定可以實行劃撥外,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國企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經過地價評估,也要實行有償使用。通過有償使用,建立起土地使用者的自我約束機制。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 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並參照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准進行補償;需要收回國有農場建設用地的,參照徵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准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的長遠生計。
『貳』 國營農場到底是什麼一個性質
國營農場是國家投資建立的農業經濟組織
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農業企業。中國早在革命根據地時期就已有類似的公營農業經濟組織。建國後,全國各地普遍建立起各種具有專業特點的國營農場。
80年代以後,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國營農場一般均趨向於一業為主、多種經營的方向發展;同時,借鑒集體經濟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經驗,在保持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實行由戶承包經營的組織形式。
國營農場即國有農場,採用比較先進的生產技術和裝備,在"一業為主,多種經營"的方針指導下,因地制宜地實行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農工商綜合經營。
性質任務
中國國營農場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農業企業,由國家投資興辦。國營農場的土地、森林、草原、水域和其他自然資源,以及作為主要生產資料的建築物、機器裝備、水利設施等,均屬國家所有。
其生產和經營活動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進行,所需資金由國家財政撥款或從銀行貸款,其產品歸國家所有。國營農場的基本任務是:為社會提供糧食、工業原料和副食品,逐步建設成為現代化的農業生產基地;為國家建設積累資金,為中國農業實現現代化積累經驗。
『叄』 挖掘農業土地利用潛力的主要途徑包括哪些
實現農業土地集約利用的途徑:
1:國營農場的管理模式(比如黑龍江北大荒墾區的案例)
2:個人承包收集周邊農戶土地(現在也有很對)
3:大型企業承包大塊農田草場(比如今年恆大集團收購土地案例)
4:農村合作社(現在也有很多,即在管理制度上讓農民土地集中)
『肆』 國營農場工作條例(試行草案)
第一章國營農場的性質和任務第一條國營農場是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農業企業。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以糧為綱,全面發展,因地制宜,適當集中」的原則,分別建成為國家可靠的商品糧食、工業原料、出口產品和城市、工礦區副食品的現代化生產基地;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計劃,不斷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勞動生產率、商品率和資金利潤率;積極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法,努力培養人材;在實現我國農業現代化的過程中起示範作用,充分發揮全民所有制的優越性。第二條國營農場的職工,是我國工人階級的組成部分, 是國家職工。 國營農場的職工,同其它國營企業的職工一樣,享有國家職工的待遇。第三條國營農場要按照工農結合、城鄉結合、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有計劃地興辦農畜產品加工業,發展推銷自己產品的商業,為盡快建成農工商聯合企業創造條件。第四條國營農場要發揮既是生產隊,又是工作隊、戰斗隊的作用。地處邊疆的國營農場,要堅持「屯墾戍邊」的方針,建設邊疆,保衛邊疆。第五條國營農場的土地、森林、橡膠林、防護林、草原、礦山、水域,以及其他一切生產資料和財產,屬全民所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和破壞。第二章管理體制和基本制度第六條國營農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凡是企業性質的國營農、牧場(不包括華僑、公安等部門管的農場),都由農場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各級農場管理部門統一主管所屬國營農場的計劃、生產、財務、投資、物資、產品、勞動工資、人員調動等。國營農場的黨的工作,由所在地方黨委或由上級農場管理部門的黨委領導。國營農場政權性的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農場領導幹部的任免,應按幹部的任免許可權,由農場管理部門和同級地方黨委商量後,辦理報批手續。
國營農、牧場的隸屬關系不能隨意變動,企業性和事業性的農場不得隨意相互變更,必須變動和變更的,由省、市、自治區革委會同農墾部商量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七條國營農場內部的管理體制,一般實行農場和生產隊兩級管理,兩級核算。個別規模大的農場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第八條國營農場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場長分工負責制,農場黨委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生產建設任務的完成。生產和建設方面的具體業務,由場長、副場長負責組織實施。第九條國營農場要建立技術責任制。在農業方面可設總技師、副總技師、技師、技術員;在工業和機務方面可設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工程師、技術員;在財務方面可設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在技術、業務上由他們各負其責,有職有權。第十條國營農場要建立黨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會和職工大會的制度。要定期舉行職工代表會或職工大會,討論農場的重大問題。農場的領導幹部要定期在大會上報告工作,聽取職工意見。職工代表會或職工大會,有權向上級建議處分某些嚴重失職、違法亂紀、作風惡劣的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對領導不力、生產長期上不去、不稱職的領導幹部,有權提出撤換;有權審議農場的長遠規劃和討論通過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的決定。生產隊和工廠車間等基層幹部,實行選舉制,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有條件的地方,農場領導幹部也可實行民主選舉。第三章開荒建場第十一條有荒原的墾區和農場,應有計劃地開墾荒地。開荒建場必須精心勘測設計,要有設計任務書,按基建程序辦事。山、水、林、田、路統一規劃,綜合治理。農場生產和生活用房,應按農業現代化的要求進行規劃和建設。開荒建場,要注意保護森林、草原和水產資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風蝕沙化。場外水利工程要列入水利部門計劃。第四章經營方針第十二條國營農場要根據國家的需要和當地的自然條件,因地制宜地實行一業為主、農林牧副漁多種經營的方針。亞熱帶地區的農場,應以發展橡膠、劍麻等熱帶作物為主。經營方針確定後,不能隨意改變。農林牧副漁要逐步實行大規模的專業化生產。墾區和大型農場要有計劃地實行生產資料的供應和生活服務的社會化。第十三條農場要搞好農田基本建設,貫徹農業 「八字憲法」,建立良種繁育
體系,採取先進科學技術,不斷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和總產量。以糧棉為主的農場,要盡快達到和超過《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規定的指標。橡膠農場必須貫徹《橡膠栽培技術規程》,提高產量和畝產量。
『伍』 國營農場最新土地政策
國有農場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國家在徵收該土地時,一般不會給土地補償費,最多補償的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陸』 國有農場的歷史發展
1949年-1979年,中國國營農場的經營管理體制雖然發生過多次變化,但主要是改變隸屬關系,並末消除國營農場長期存在的政企不分,缺乏自主權和平均主義等弊端。為了克服這些嚴重束縛國營農場生產發展的弊端,增強企業活力,1979年以後,國營農場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主要的是:①改過去的「收支兩條線」為「務包干財」。即在財務管理體制上對國營農(牧)場、國營農工商聯合企業一般實行「盈利不交、虧損不補、自負盈虧」的辦法,以解決過去實行統收統支時農場吃國家「大鍋飯」問題,使各場的經營成果與其經濟利益直接聯系起來。②改單一經營為農工商綜合經營,實行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建立農工商聯合企業,開展縱向和橫向經濟聯合。③調整產業結構,主要措施是在保證糧食總產量穩定增長的前提下,大力發展經濟作物;在發展種植業的同時,大力發展林、牧、副、漁各業生產;大力發展工業,發展交通運輸、商業、服務業和旅遊業等。④實行多種形式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克服在職工個人消費基金分配上長期存在的平均主義弊病。⑤實行政企分開,國營農場的上級管理機關改變統得過多、管理過死的狀況,將經營自主權交給農場,使農場真正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農場行政管理機構與農工商聯合企業公司分開,分別履行行政與企業的職能。
『柒』 國有農場如何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關於規范國有農場土地管理的意見
各縣(市)國土資源局,茂南、茂港分局,國有農場: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進一步規范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正確引導農場廣大幹部職工依法、合理、節約集約使用土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理順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農場土地管理機構的關系,充分發揮土地管理法定職能作用
(一)國有農場設置土地管理機構,行政上接受農墾系統領導,業務上接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實行雙重領導、雙向負責的管理體制。
(二)農墾系統土地管理機構納入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體系。農場土地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加強溝通聯系,共同搞好農場土地管理工作。
(三)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國有農場土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執法監察等環節實施統一管理。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機構負責場區土地管理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規章。
2、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調整工作,監督檢查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
3、負責場區土地資源變更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變更登記的調查、審核呈批工作;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場區內的地籍測繪工作。
4、承辦場區內建設用地、臨時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5、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場區內的貫徹實施。開展土地巡查監察,及時制止土地違法行為;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6、協助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分等定級和土地資產評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場區內發生的土地信訪事項,調解土地糾紛。
8、承辦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辦理的其它土地管理業務。
二、加強農場土地規劃管理,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國有農場要在地方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國家批准確定的方針、任務、計劃、指標和茂名市以及有關縣(市、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農場的實際,依法編制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對場區土地實施用途管制。
(五)農場內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六)依法合理使用國有農場土地。非農建設確需使用農場土地搞建設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不得強行劃轉國有農場土地。
(七)國有農場土地開發利用和建設用地,由茂名市國土資源局按照省下達的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以解決國有農場的用地需求。
(八)農場的各項建設應按照經依法批準的規劃實施,依法向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審批手續和用途變更手續。
三、完善農場建設用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九)國有農場一切非農建設用地,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經營性用地按出讓方式供地。
(十)農場單位使用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建設辦公場所或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一)農場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農墾部門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二)農場單位非農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是:農場單位憑建設項目批准文件、農場國土和有關規劃部門核準的規劃平面圖、填寫《茂名農墾企事業單位申請建房用地呈批表》經農場領導審核同意,報茂名農墾局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用地手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三)場外單位、個人使用農場建設用地,一律按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方式取得。辦理程序是:憑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和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關圖件資料,向農場提出申請用地報告,經農場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再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四)農場居民使用農場土地建房,必須符合場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場區居民點建設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荒地、閑置地,或拆舊建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嚴禁在膠林、溝谷、河堤、道口、水庫下游、高壓線附近、陡崖下建築相關設施。
(十五)嚴格農場居民住宅用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場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准。大力提倡農場居民建設公寓式住宅。
(十六)農場居民建設住宅使用本場土地的,由農場居民提出用地申請,經生產隊同意,經本場審核報茂名農墾局核准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呈同級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場居民將原有的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十七)已參加房改,並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積不夠需增擴用地面積的職工,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並經批准後才能動工建設。
(十八)原安置在農場的歸、難僑胞使用農場土地建住宅的,免繳各種規費;原安置在農場的水庫移民及其子女使用農場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辦[1996]31號文《關於減免水庫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費的通知》要求辦理。
(十九)城鎮規劃范圍的農場土地,必須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通過出讓取得的應按規定繳交出讓金。
(二十)健全農場宅基地管理制度。在農場宅基地審批過程中,農場土地管理機構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強農場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二十一)國有農場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灘塗、建設用地等),屬於國家所有,農場取得規定的使用權。凡歷史上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場規劃和用地的、進行土地調整已簽訂協議的、符合《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均應予以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搶)占國有農場土地。
(二十二)國有農場土地凡符合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三個條件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手續;對有爭議的土地,調處一宗,登記發證一宗。
(二十三)農場居民宅基地要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場居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場居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五、加強土地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資源。
(二十四)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場土地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場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農場居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場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場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頒發土地使用證。
(二十五)堅決制止非法侵佔國有農場土地行為,加強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侵佔國有農場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堅決依法查處;對非法佔用國有農場土地的,要堅決返還;對破壞國有農場財產、挑起事端的,必須堅決予以打擊;對違反法律規定程序將國有農場所屬土地確定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十六)依法依規妥善處理農場單位或個人建房用地的歷史遺留問題。
1、2002年《廣東省農墾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粵國(法規)字[1990]109號)廢止前,農場單位、個人建房用地憑農場用地批准文件資料,可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申辦劃撥《國有土地使用證》。今後土地轉讓的,需按規定補交出讓金。
2、自《廣東省農墾國有農場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粵國土(法規)字[1990]109號)廢止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農場單位、個人建房用地憑農墾用地批准文件資料,可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補辦建房審批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場外單位、個人使用農場土地從事非農建設的,須到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補交土地出讓金和補辦建房審批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十七)加強土地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農場、分場、生產隊、生產崗位的土地執法監察網路,落實土地執法監察責任制。
(二十八)做好農場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覺性。
(二十九)加快農場信息化建設,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三十)本意見從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國土資源局 茂名農墾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