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廠房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如果是這樣的「違章建築」,請不要放棄訴訟權利(吳少博律師)
第一,房屋屬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為您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
原因在於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對於城市和鄉村最終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築也是《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是有所規定的,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據《城鄉規劃法》,這樣就出現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實踐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築屬於2008年之前的,並且是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是否滿足了當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是違章建築。根據上述情況,違章建築是不可以隨意認定的。
第二,招商引資,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進行了招商引資,但是招商引資要分不同的部門機關。比如有的村委會招商引資,但是村委會不具備招商引資審批權,村委會的審批權只局限於宅基地。鄉鎮招商引資的權利范圍是農村集體土地,市縣區則是城市國有土地。他們當時進行招商引資,並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設房屋、廠房,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在江蘇、浙江一帶已經有相關的司法判例,不應該隨便確認是違章建築。原因在於地方建築合法性的審批權就在區政府下面的規劃國土部門,招商引資的行為是區政府做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對認定建築合法性有法定職權。既然通過招商引資的行為同意興建,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農村土地房屋的情況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實施的,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如果是本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設房屋,則有申請宅基地、獲得宅基地的權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對建房的行為首次進行規定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佔地。
第四,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且取得了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
這個概念如何確定?某個地方的規劃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並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主要是在調整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根據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不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符合當時的條件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能採取沒收而不能採取限期拆除的處理方式。
第五,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一定手續的,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來解決。
按照我國 《城鄉規劃法》第65、68條相關規定,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並且可以通過改證或者補辦一定的手續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完全可以補辦手續,不能隨便擬定為違章建築,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當中比比皆是。
第六,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
有些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一些老舊改的小區)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能隨便類推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和無證的情況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賴利益問題。這次總工會的《產權保護意見》當中對這個問題也有明確的表述。因為政府當時是令人信賴的政府,所以買斷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築,即便沒有相關的土地證照和房產證照,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七,有些地方有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即有一定的手續,只是證照不完備,這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築工程的相關規劃手續,這也不宜認定為違章建築。這里和前面第一條是有所區別的。第一條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並且有完整的相關手續,這里講的是有一定的房產和土地手續。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對這些土地、房產在進行規劃和土地利用的時候,可能只辦了一個手續就沒有再辦別的手續了,這種取得了一定手續,但是證照並不完備的情況,是可以補辦延續的。
第八,於農業生產的農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或用於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體土地建設成員,具有完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經過完備的流轉手續獲得土地生產經營權後,承包集體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經營,或者進行荒山荒地復墾,然後又用於基本農田建設用地或建設用房的情況,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如果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上述八種情況,請一定不要放棄訴訟權。你將會在訴訟中發現,法律適用、客觀事實認定、歷史淵源、政府的信賴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違法行為等因素,都可能對確定違法建築產生法律上重新認定的結果,甚至一些具體行為會對行政機關的認定產生一定的動搖。
㈡ 企業修建的庫房屬於違建怎麼辦
摘要 首先,被拆遷企業自己得知道自己是不是真的屬於違建。從法律上來說,沒有申請或申請沒有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的建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和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都是違建
㈢ 企業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村不用行文,只需寫個情況匯報,就可以了,再說村級沒有行文的,要把情況匯報鎮,由鎮政府責令建設處理違章建設問題關於****企業違章建設情況匯報鎮政府現有我村轄區內****企業因為~~~~~~~~~建設~~~~~~,屬違章建設行為,望鎮政府協調有關執法,管理部門處理解決此問題為感。
㈣ 違章建築如何處置
國家規定,違章建築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4)工業廠房違建如何處罰廠房企業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拆除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㈤ 廠房違建拆除怎麼辦
對於很多違章建築的認定,當事人對這個概念並不明朗,政府在拆遷違章建築時候也有違法行為,怎麼才能使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2條、第40條、第64條等規定,目前在鄉村的違章建築管理權利歸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含縣違章建設管理權利在規劃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拆違)。而在目前的實際處理過程中大量的地方存在管理主體的混亂。2、認定、拆除違章建築之前的調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認定、處理違章建築之前應該進行調查,比如確切的違章建築面積、建築時間、相應證據如照片等,否則就是違法。3、應當給予公民陳述、申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41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之前應該給予公民合理的陳述、申辯的權利,否則就剝奪了公民的權利。具體在案件中,就是是否在認定、處理違章建築前通知公民進行陳述、申辯,是否給予了合理的時間等。
㈥ 國家對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有規定嗎
民法典規定,購房者受到欺詐而簽訂違法建築買賣合同的,購房者可以申請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訂立的買賣違章建築的合同並不必然無效
雖然違章建築不能買賣,但並不意味這雙方訂立的合同絕對無效,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物權關系與合同關系相互獨立,為了鼓勵市場交易,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那麼什麼情況下買賣違章建築才是有效的呢?
(1)建造者只要在合同訂立後,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補辦了有關手續,這時房屋不再是違章建築,雙方所訂立的合同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買方可以依據有效的合同要求賣方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買方不支付價款時,賣方亦可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建造者在別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且無法補辦房產證時,因違章建築不能買賣,因此該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即使被告已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作了說明,且原告在購房前曾知曉房屋是違章建築並願意自擔風險,雙方的買賣合同也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因放還所交付的財產或物品,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對方折價賠償。
(3)買方也可以因為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請求法院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