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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徵收村民如何分錢

發布時間:2022-02-04 08:06:35

『壹』 土地徵收費用如何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如下: 一、土地補償費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准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三、安置補助費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五、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於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 產、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佔用。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准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法律依據我國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第十條第三款明文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貳』 村民小組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村民可以分嗎

村民小組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村民是可以分的,因為這是屬於集體的共同財產。雖然這比前村委會有權討論決定如何使用,他們可以將一部分錢用於村裡的建設發展,不過國家對於這一個比例也有相關的規定,一般是10%~30%,不過剩餘的錢還是應該分給村民。現在有很多農村都在進行改造,一旦征地被徵用就會得到一大筆賠償款,可是很多村民卻只看到自己的村裡土地被徵用,但是卻遲遲沒有見到錢,這時候就令人不得不懷疑這筆錢的去向了。如果你們的村裡也賣了土地,但是自己卻一毛錢都沒有分到,那麼這個時候可以提出質疑,要求村委會公開這一筆錢的用途以及去向。有一些村委會直接存在貪污腐敗的情況,那麼這個時候自己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傷害。
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怎麼辦?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說,由我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決定,國家徵收農民土地的,徵收補償款並非屬於使用者農民個人,而是歸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對徵收補償款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進行分配。
村委會是可以預留部分土地補償費用於村內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的,但是具體能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會隨意決定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

『叄』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

你好:我們村民組的全部土地被徵用,徵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是否按現有人口分配?在土地徵用前戶口已遷出和死亡的人是否有權分到補償費?如果有權分到補償費,是應該全額付給還是付給土地承包期內的損失部分?如全額付給的話,按理講就已經超出了土地承包合同范圍。在土地徵用前的新生兒是否有權分到補償費?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鎮政府說上面有文件:土地補償是針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所以,只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口才能得到補償,沒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口就得不到補償。我認為失地農民的界定不應以暫時是否承包到土地為界定條件,新增人口也應界定為失地農民。被徵用土地的集體的所有成員都應界定為失地農民,不管他們是否承包到土地。1、 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不應全額補償,應按一定比例的補償。2、 土地徵用前的新增人口雖未取得土地,但也應得到一定比例的補償(補償份額應遠大於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補償)。理由: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承包人與集體簽訂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權,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終止了,所以,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該集體的權利至2026年也就終止了,對其補償也應補償至2026年為止,不應全額補償。如果對其全額補償,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無限期延長了嗎?新增人口,雖然暫時沒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後即有取得土地的權力,應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補償。如不對其補償,那不就是剝奪了他們2026年後取得土地的權力了嗎?30年承包合同,賦予人們的是期權,隨著時間的推移,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時期將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力,而新增人口將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力。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權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暫時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權力。土地的徵用也不是只徵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徵用。假如土地沒有被徵用,新增人口在2026年後,有取得土地的權力,但由於征地的原因使這部分人口失去了在2026年後行使權力的土地,這部分人口難道就不屬於失地農民嗎?(戶口遷出的農戶在2026年後會在新的集體分配到土地,而新增人口將變得一無所有,他們才是真正的失地農民)對這部分人口難道就不應該給予補償嗎?

『肆』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能否給村民分配,怎麼分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如果多的話,可以給村民分,如果少沒法分,可以用在補償貧困上

『伍』 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農民如何依法進行分配的相關制度

xuchangqing1,你好。

農民集體土地徵收的具體補償費分配問題,可以看以下內容。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
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一、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條件

(一)《決定》下發後,通過清理有關文件,對仍未糾正違法下放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權的地方,繼續暫停該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先辦理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確認納入2004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的用地報批;年度計劃有剩餘指標的,再辦理其他建設用地報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用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2004年年底前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沒有計劃指標,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處。

(三)對以往拖欠的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額償還的市、縣,暫緩下達2005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

(四)對2004年年底前未按《關於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國土資發〔2004〕223號)的要求,將現有的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的市、縣,暫緩下達2005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

二、規范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嚴格按法律規定報批。分批次范圍內的用地要提供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有控制性規劃的,還應提供控制性規劃。分批次范圍內已有具體建設項目的,應附具項目名單,列明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和用地面積。

(六)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在《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4號)實施前批准立項的,仍按原規定報批用地;實施後,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等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核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准許可權的,土地徵收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准。

(七)各類建設的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並報批;其他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後,方可報批用地。

(八)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有關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應一次性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市、縣每年報批應控制在5個批次內。

(九)農村集體建設和村民住宅建設在向集鎮、鄉鎮工業小區和中心村集中過程中,新址用地必須符合規劃,納入計劃;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換為名,規避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

(十)對違法用地,須先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在補辦用地手續時,須附具對違法案件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准支付和繳納。

(十一)補充耕地實行邊占邊補的,耕地開墾費必須列入工程投資概算,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須按有關規定驗收;建設單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耕地開墾費繳納證明和代其補充耕地單位的證明。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准按當地最高標准執行。補充耕地實行先補後占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補充耕地驗收文件和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

三、強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後監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全額下達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繳納後,再下達批復文件。

(十三)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的供地情況、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及供地情況,應及時向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及有關要求備案或在備案中弄虛作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暫停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批。

(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十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十六)對一個成片開發項目中包含多個建設項目的用地,在一次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後,供地時應區分各個建設項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質,依據法律規定和國家供地政策分別供地。

(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國土資源部門應通過新聞媒體或其他形式向社會公開批准情況;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文件及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接受社會的監督。

『陸』 村民小組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征地費用可以分配給村民嗎,如何分配,需要經過什麼程序

村民小組集體土地被徵收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集體授權的土地承包經營人,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歸集體所有的補償費如何處分,應由集體村民共同協商處理。可進行分割分配,也可用於集體所需投資和開支。

『柒』 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如果國家所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需要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補償款,然後由村民小組將補償費分配給所有村民。在村集體經濟組中的所有村民,只要是屬於該村村民都有理由分。

分配原則: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徵收補償標准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土地補償費雖然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程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

但如果被徵用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7)工業區徵收村民如何分錢擴展閱讀:

補償依據及法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物權來規定,該規定將國家徵收土地的行為對農民進行補償提供了一個法律上的基礎,如果農民享有的只是債權,如果土地被徵收了,理論上講補償的就是集體,而不是農民,最多就是水渠等等生產設施,但現在把它作為物權來對待,意味著除了對上面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之外,還要對農民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補償。同時《物權法》對喪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也進行了規定,如《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農村承包土地被徵收的,承包經營戶有權獲得關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方面的補償。這里的補償是基於承包經營權喪失而獲得的,與基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獲得的補償有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如放棄統一安置的,有權獲得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至於土地補償費雖然法律規定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土地承包經營戶基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有權從村委會獲得一定的土地補償費,該補償標準是多少,各省具體規定不一致。

『捌』 工業用地出讓以後失地農民的補償

獨山縣征地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進一步規范征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州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黔南府發〔2009〕31號)的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三條 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嚴格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州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黔南府發〔2009〕31號)文件規定的標准補償。
第四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每畝11490元計算;徵收其它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按每畝4596元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按每畝3447元計算。
第五條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16086元計算;徵收其它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每畝5745元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六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准,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即按每畝1149元計算,地上附著物據實按標准補償。
第七條 徵收耕地的由縣人民政府按每畝11161元的標准統籌社保資金,專戶管理,不發至個人。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失地農民基本保障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
1.以戶為單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冊18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採取自願的方式,可以申請參加城鎮社會養老保險。
2.被征地農民城鎮社會養老保險按屬地管理實行縣級統籌。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養老保障資金統籌專戶按11161元/人承擔,每個參保對象自行承擔23399元。
3.具體參保對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勞社局復〔2008〕19號文件批復的《獨山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辦法》執行。
4.加強被征地農民城鎮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滯留、挪用、轉借或改變用途。
第十條 土地被徵收後,生活確有困難的農民,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條件,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後,可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但其農村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變,仍享受原農村經濟組織其他待遇。
1.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按照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的原則,以被征地村民組的平均人均耕地面積為基數,每徵收一個平均人均耕地面積的土地,給予解決參保名額1個,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參保人數。參保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超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民政部門確定。被征地農民名單確定後,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組)所在地公示,同時送縣勞動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160元/人/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1200元/人/年,如政策調整標准按新政策執行。
3.享有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每年扣除其征地補償費的一年定期銀行利息(620.46元), 隨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調整。
第十一條 獨山工業園區、獨山經濟開發區、麻尾邊貿試驗區和縣城規劃區在執行黔南府發〔2009〕31號文件的補償標准後,經批准享有10%的鎮、村預留發展用地(其中鎮佔1%,村佔2%,組佔7%)用於解決農民長遠生計,由鎮、村按照縣城及鎮區規劃,統一開發建設,不再安排到個人。
預留發展用地作為工業用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全額讓利;作為商業用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讓利60%(獎勵);作為居住用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讓利40%(獎勵)。鎮村不具備條件開發或縣根據發展需要統一開發的,由縣人民政府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補償收回預留發展用地。
第十二條 已經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10%的預留發展用地。

第四章 積極探索征地補償制度創新
第十三條 獨山工業園區、獨山經濟開發區、麻尾邊貿試驗區項目用地及縣城規劃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產業園區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10〕17號)文件精神,鼓勵農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參加分紅。產業園區范圍內,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單位簽訂投資入股協議,涉及新征土地農戶,將土地經營權入股,並確定股份收益標准,按股分紅。
第十四條 參加入股分紅的失地農民,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最高標准金額享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和省、州重點建設工程征地工作按其補償方案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公布施行後,民中、職校等建設項目原征地補償標准不變,可參照執行第三章相關配套政策。其餘各種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標准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玖』 誰能講給我聽 到底現在農村土地徵收 村民分錢是怎麼回事還有那個人口錢 又是怎麼回事

土地徵收補償一般包括土地補償款、村民安置費、地上附著物補償(如房屋、樹木、青苗)三大部分。現在,農村土地徵收問題還比較混亂,農民的土地使用權難以保障,補償也是五花八門,很難落到農民頭上。最近一段時間,國家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對農村土地流轉經營問題有了許多新舉措。
村民分錢就是土地被徵收拿到補償後的利益分配行為,也就是說村委會決定如何分配這部分錢款。情況不同,分配形式也不同,有的地方把安置費和附著物補償款全額分配後,把土地補償款預留一部分社裡村民生活保障基金,採取分紅的辦法確保村民利益不受損失;也有的全部分配給村民。各有利弊,前者要優於後者。
人口錢主要是安置費,也就是以戶口為准給予的安置補償。
任何分配方式,都必須經過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農民處於弱勢,土地是命根子,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當前,在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並不鮮見。

『拾』 農村村民的土地被徵收是怎麼賠償

看看國家《征地》法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征地的實施程序 :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不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准。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准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四)征地補償標准數額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五)補償費用的管理和歸屬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六)征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准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編輯本段當家作主網解析
征地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地上附屬物補償和拆遷過渡期補償。其中搬遷過渡期補償較好了解,就是拆遷開始到入住新房期間,給予您的住房補貼和搬家費等等。而房屋補償和附屬物補償的計算方法相對比較難弄清楚。在當家作主網有詳細的解析和計算方法講解,在這里將三類都給大家普及一下。
拆遷房屋補償
目前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3種方式。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計算公式分別為:
(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面積。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算合並補償。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附: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剩餘使用期限予以補償,不給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單價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從化市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從化市國有土地所有權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予以適當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定期公布。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並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並計算房屋建築面積。
附:以下情形,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遷人除被拆除的集體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達到人均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
(二)拆遷非本村籍的外來人員的居住房屋。
三、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給被拆遷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
1.如由被拆遷人自建,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對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給予補償。
2.如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拆遷人按本規定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給被拆遷人。
(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農用地,可轉為非農建設用地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安置住宅的,由拆遷人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徵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手續和支付相關費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
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含電話、有線電視、空調、水表、電表、家電家私等搬遷涉及的一切搬遷費用)
拆遷人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本村戶籍人口每戶可享受搬遷補助費;
非本村戶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遷區域的被拆遷人每戶可享受拆遷補助費;超過規定期限仍拒不搬遷的,拆
遷人將申請依法強制拆遷,並不給予搬遷補助費和獎勵。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2)(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地上附屬物的拆遷和青苗補助費補償
土地拆遷補償=土地種類×畝產量×該類土地補償標准
土地種類:土地種類、稻田、專業菜地、魚塘、旱地、果園、茶園、水塘、渠、壩等
青苗補助費=果樹種類補償×青苗生產期標准×果園面積
果樹種類: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樹
林木種類:杉樹、國外松、樟、梓、楠、稠、馬尾松、泡桐、其他喬木、其他樹木及竹類
青苗生產期標准:果樹類按栽種年限劃分;林木類按樹苗高度和胸徑來劃分。
附:水池、糞池、井、排水溝、曬坪、擋土牆護坡、圍牆、水渠、墳地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種類劃分與各類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定價。
編輯本段相關法律法規
國土地管理法對農田徵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陝西的相關政策法規依據
1、耕地開墾費 陝政發[2000]44號建設項目類型 水田、水澆地、菜地公共設施及工益事業用地 5 3333元/畝基礎設施、國防、軍事、黨政機關、科教文化、經濟適用房 7-10 4666元/畝電力、郵電、通訊設施用地 9-13 6000元/畝工礦企業用地 14-18 9300元/畝金融、商貿用地 16-20 10666元/畝旅遊、餐飲業、房地產開發、休閑、娛樂業用地 22-25 14666元/畝 2、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陝財辦綜[2006]77號 咸財綜合[2007]23號咸陽市屬10等地類 28元/平方米 18600元/畝 3、水利開發基金 陝政發[1998]68號菜地1100元/畝 水澆地900元/畝 旱地400元/畝 4、耕地佔用稅 3870元/畝 5、土地出讓金 國土資發[2006]307號 06年12月23日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07年1月1日實施咸陽市屬10等地類 168元/平方米 11.2萬元/畝 6、城市配套費3.5萬元/畝 預計還要調整到8萬元/畝 7、契稅 征地費用的3% 8、土地管理費 計價格[2001]585號 陝價調發[2001]113號征地費用總額的2.8% 9、土地測量費 小宗用地按點收取,640元/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或線性工程按公里收取,每公里1.5-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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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業區徵收村民如何分錢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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