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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工業產權公約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7-11 15:59:57

A.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如何規定「優先權」

所謂優先權是指,以某一申請人在一成員國為一項工業產權提出的正式申請為基礎,在一定期限內同一申請人可以在其他全體成員國申請對該工業產權的保護,這些在後的申請被認為是與第一次申請同一天提出的。對於希望在多個國家得到保護的申請人,優先權給了很大的實際利益,因為有了這個規定,申請人就可以不必同時向國內國外都提出申請。他可以有六個月的時間來決定在哪些國家申請保護,從而可以利用這段時間精心地安排應當採取的步驟,以保證在各有關國家得到保護。
第一,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的受益人是所有有權享受國民待遇的人。
第二,巴黎公約優先權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服務商標。但成員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給予服務商標優先權。
第三,優先權只能以在某一成員國就商標注冊提出的第一次申請為基礎。
第四,第一次申請必須是正式提出的,即具備規定的形式,符合規定的手續。一般是以是否能夠獲得申請號為標准來判斷的。
第五,第一次申請的撤回、放棄或者駁回都不能消除該申請作為優先權基礎的效力,甚至當產生優先權權利的第一次申請已經不復存在時,優先權仍繼續存在。
第六,申請優先權的聲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方為有效。
第七,優先權證明不需要認證。

B. 論《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是1883年3月20日在法國巴黎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下的條約之一。《巴黎公約》的保護對象很廣泛,不僅僅包括發明創造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和工業品外觀設計,還包括實用新型、廠商名稱、產地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

附件: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doc

C. 簡述幾個主要工業產權條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條約》) 1970年締結,條約締約方總數為124個國家(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 1891年簽署,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
1989年簽署,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基本常識篇。

D. 什麼是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又稱「工業所有權」。國際通用的法律術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的所有權的統稱。有些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條約還將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最常見的是以專利為依據的專利權)的權利包括在內。此權利不僅適用於工業本身,也適用於商業、農業、礦業、採掘業以及一切製成品或天然品,如酒類、穀物、煙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花卉和麵粉等。它是一種「獨占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和時間性,即根據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於一定期限內在該國境內有效。如要在別國境內得到承認和保護,必須通過該國的法律程序才能實現。為了鞏固工業產權的權利和維護獨占權的利益,國家可用商標法來規定工業產品及其他任何商品的登記。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又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
知識產權,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內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狹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不包括發現權和科技成果權。一般講知識產權,多數是指狹義上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有許多區別。主要區別在於:知識財產權的轉移及先例,往往不導致相關的物的轉移或消耗。有形財產權的轉移及行使必然表現為物的轉移與消耗。正由於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的區別,也就決定了無形財產權的特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權利人的一種排他的、獨占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例如,一項技術方案,甲、乙兩人各自獨立發現,甲在乙前面向專利局申請專利獲得批准,乙想獲得專利就不可能,而且乙想實施這項專利技術就得經甲同意,否則就是侵犯專利權。權利人對這種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轉讓他人行使,並從中取得報酬。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知識產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不是無限的,只在被依法確認的國家或地域內受該地域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對這一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如果需要某一國家或幾個國家對其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必須按這些國家法律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不是一種永恆的權利,它只能在法定的時間內受到保護,法定期限屆滿後,這一權利自行消滅,該項智力成果即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可以無償使用。
工業產權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統稱。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統稱為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又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
工業產權一詞最早出現於1791年法國的專利法中。在此以前,英國和法國都稱專利權為特權或壟斷權。當時法國專利法的起草人德布浮拉認為使用特權或壟斷權這樣的詞,會遭到立法議會和反封建的法國人民的反對,因而提出"工業產權"這個概念。
1833年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也採用了這個詞,工業產權一詞現已成為國際通用的專門術語。

E.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的主要內容

由於各成員國間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別,巴黎公約沒能制定統一的工業產權法,而是以各成員國內立法為基礎進行保護,因此它沒有排除專利權效力的地域性。公約在尊重各成員的國內立法的同時,規定了各成員國必須共同遵守的幾個基本原則,以協調各成員國的立法,使之與公約的規定相一致。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和重要條款是:
1、國民待遇原則。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公約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公約其他成員國相同於其本國國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員國國民,只要他在公約某一成員國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亦應給予相同於本國國民的待遇。
2、優先權原則。《巴黎公約》規定凡在一個締約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後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次申請的日期。優先權的作用在於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注冊申請時,不致由於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鑽空子搶先申請注冊。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人從首次向成員國之一提出申請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工業品外觀設計為6個月)以同一發明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而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後提出申請的日期。其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在成員國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請,而且第一次申請的內容與日後向其他成員國所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內容必須完全相同。
3、獨立性原則。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條件,由每個成員國的本國法律決定,各自獨立。對成員國國民所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以申請人未在其本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由而加以拒絕或使其注冊失效。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注冊的商標與在其它成員國--包括申請人所在國--注冊的商標無關。這就是說,商標在一成員國取得注冊之後,就獨立於原商標,即使原注冊國已將該商標予以撤銷,或因其未辦理續展手續而無效,但都不影響它在其它成員國所受到的保護。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即各成員國獨立地按本國的法律規定給予或拒絕、或撤銷、或終止某項發明專利權,不受其它成員國對該專利權處理的影響。這就是說,已經在一成員國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在另一成員國不一定能獲得;反之,在一成員國遭到拒絕的專利申請,在另一成員國則不一定遭到拒絕。
4、強制許可專利原則。《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可以採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准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四年期間,或者自批准專利日起三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准),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核准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強制許可特許滿二年後,仍不能防止賦予專利權而產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公約》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專有,不得轉讓;但如果連同使用這種許可的那部分企業或牌號一起轉讓,則是允許的。
5、商標的使用。《公約》規定,某一成員國已經注冊的商標必須加以使用,只有經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時,才可撤銷其注冊。凡是已在某成員國注冊的商標,在一成員國注冊時,對於商標的附屬部分圖樣加以變更,而未變更原商標重要部分,不影響商標顯著特徵時,不得拒絕注冊。如果某一商標為幾個工商業公司共有,不影響它在其他成員國申請注冊和取得法律保護,但是這一共同使用的商標以不欺騙公眾和不造成違反公共利益為前提。
6、馳名商標的保護。無論馳名商標本身是否取得商標注冊,公約各成員國都應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於馳名商標的商標,拒絕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對於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人,馳名商標的所有人的請求期限不受限制。
7、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與其營業一並轉讓方為有效,則只須轉讓該國的營業就足以認可其有效,不必將所有國內外營業全部轉讓。但這種轉讓應以不會引起公眾對貼有該商標的商品來源、性質或重要品質發生誤解為條件。
8、展覽產品的臨時保護。公約成員國應按其本國法律對在公約各成員國領域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產品所包含的專利和展出產品的商標提供臨時法律保護。
公約其他內容還有:建立管理工業產權的主管機關;發明人有權在專利書上署名;各成員國不準以國內法規定不同為理由,拒絕給某些夠批准條件的發明授予專利權或宣布專利權無效,以及對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注冊的商標等問題作出規定。這些是公約對成員國的最低要求。

F. 什麼叫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又稱「工業所有權」。國際通用的法律術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的所有權的統稱。有些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條約還將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最常見的是以專利為依據的專利權)的權利包括在內。此權利不僅適用於工業本身,也適用於商業、農業、礦業、採掘業以及一切製成品或天然品,如酒類、穀物、煙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花卉和麵粉等。它是一種「獨占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和時間性,即根據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於一定期限內在該國境內有效。如要在別國境內得到承認和保護,必須通過該國的法律程序才能實現。為了鞏固工業產權的權利和維護獨占權的利益,國家可用商標法來規定工業產品及其他任何商品的登記。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又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

知識產權,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內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狹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不包括發現權和科技成果權。一般講知識產權,多數是指狹義上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有許多區別。主要區別在於:知識財產權的轉移及先例,往往不導致相關的物的轉移或消耗。有形財產權的轉移及行使必然表現為物的轉移與消耗。正由於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的區別,也就決定了無形財產權的特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權利人的一種排他的、獨占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例如,一項技術方案,甲、乙兩人各自獨立發現,甲在乙前面向專利局申請專利獲得批准,乙想獲得專利就不可能,而且乙想實施這項專利技術就得經甲同意,否則就是侵犯專利權。權利人對這種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轉讓他人行使,並從中取得報酬。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知識產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不是無限的,只在被依法確認的國家或地域內受該地域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對這一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如果需要某一國家或幾個國家對其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必須按這些國家法律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不是一種永恆的權利,它只能在法定的時間內受到保護,法定期限屆滿後,這一權利自行消滅,該項智力成果即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可以無償使用。

工業產權是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統稱。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統稱為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又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

工業產權一詞最早出現於1791年法國的專利法中。在此以前,英國和法國都稱專利權為特權或壟斷權。當時法國專利法的起草人德布浮拉認為使用特權或壟斷權這樣的詞,會遭到立法議會和反封建的法國人民的反對,因而提出"工業產權"這個概念。

1833年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也採用了這個詞,工業產權一詞現已成為國際通用的專門術語。

G.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制度有哪些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 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約》經過七次修訂,現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內瓦修訂的文本。原締約國為11個國家:比利時、巴西、法國、瓜地馬拉、義大利、荷蘭、葡萄牙、薩爾瓦多、塞爾維亞、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約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164個成員。《公約》締結時,締約國的意圖是使公約成為統一的工業產權法,但由於各國利害關系不同,各國國內立法制度差別也較大,因而無法達成統一,《公約》最終成為各成員國制定有關工業產權時必須共同信守的原則,並可起到協調作用。

《巴黎公約》保護的對象是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公約》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項:

一、國民待遇原則。其成員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享受與本國國民同樣的待遇。如果非締約國國民在一個締約國領土內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也享受與成員國國民同樣的待遇。

二、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向一個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或注冊商標申請後,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規定為12個月,外觀設計、商標為6個月)享有優先權。即當向其他締約國又提出同樣的申請,則後來的申請視作是在第一申請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三、專利、商標的獨立原則。各成員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是彼此獨立的,各締約國只保護本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

四、強制許可專利原則。《公約》規定: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四年期間,或者自批准專利日起三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准),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核准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強制許可特許滿二年後,仍不能防止賦予專利權而產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公約》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專有,不得轉讓;但如果連同使用這種許可的那部分企業或牌號一起轉讓,則是允許的。

五、商標的使用。《公約》規定,某一成員國已經注冊的商標必須加以使用,只有經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時,才可撤銷其注冊。凡是已在某成員國注冊的商標,在一成員國注冊時,對於商標的附屬部分圖樣加以變更,而未變更原商標重要部分,不影響商標顯著特徵時,不得拒絕注冊。如果某一商標為幾個工商業公司共有,不影響它在其他成員國申請注冊和取得法律保護,但是這一共同使用的商標以不欺騙公眾和不造成違反公共利益為前提。

六、馳名商標的保護。馳名商標如果被他人用於同類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權人有權自模仿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提出撤銷此項注冊的請求。對於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人,馳名商標的所有人的請求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與其營業一並轉讓方為有效,則只須轉讓該國的營業就足以認可其有效,不必將所有國內外營業全部轉讓。但這種轉讓應以不會引起公眾對貼有該商標的商品來源、性質或重要品質發生誤解為條件。

此外,《巴黎公約》還對專利、商標的臨時保護,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注冊的商標等問題作出規定。

《巴黎公約》規定參加國組成保護工業產權同盟,簡稱巴黎同盟。同盟設有三個機關,即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國際局。

中國於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該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修訂文本的加入書,1985年3月19日對中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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