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業地產發展至今有哪些政策
工業地產發展至今,甚至沒有一部專項的法律法規。 讓工業用地價格回歸市場定價,盤活存量用地的呼聲日漸高漲。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制,提高工業用地價格」。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早在2014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就表示要啃下這塊「硬骨頭」,要「倒逼」資源利用,徹底杜絕工業用地零地價負地價。本次《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的出台正好印證姜部長之前所說。 年初,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就達成共識,先從控制發展規模的500萬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周邊開始,在保證耕地數量的同時,把耕地質量放在首位,先建備補、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補不了就一寸地也別占,「倒逼」城市發展選擇串聯式、組團式、衛星城模式。東部三大城市群的發展則會以盤活土地存量為主,今後將逐步調減東部新增建設用地供應。除生活用地外,原則上不再安排人口500萬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只有更加重視以經濟手段「倒逼」資源利用方式轉變,才能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制,提高工業用地價格,堅決杜絕工業用地零地價甚至負地價。」姜大明說。 新政 今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正式簽署國土資源部第61號令,發布《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這是我國首部專門就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行規范和引導的部門規章。 《規定》針對當前土地管理面臨的新形勢,充分借鑒和吸收地方成功經驗,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制度進行了歸納和提升。具體內容包括: 加強規劃引導。強調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確定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 強調布局優化。鼓勵線性基礎設施並線規劃和建設,集約布局、節約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同時,城市建設用地應因地制宜採取組團式、串聯式、衛星城式布局,避免佔用優質耕地。 強化標准控制。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准控制制度,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准。建設項目用地審查、供應和使用,應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准和供地政策。 發揮市場配置作用。《規定》提出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應充分貫徹市場配置原則,運用土地租金和價格杠桿,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針對實踐中創造的工業用地新方式,《規定》明確,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先出租後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完善監督考評機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對建設用地批准和供應後開發情況實行全程監管,定期在門戶網站上公布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進行監督,依據法律法規對浪費土地的行為和責任主體予以處理並公開通報。 盤活存量土地。《規定》對農用地整治、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工礦廢棄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上六方面是本次新政的主要方面。其實在此之前,各地分別出台了一些列新政來落實和貫徹三中全會以來中央要求工業用地集約增效的思路。 文章出處:www.jie08.com/news/tzjang/3731.html
❷ 2020年工業用地新政策
根據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
根據2020年國家自然資源部發布的《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實施政策的通知》第十五條
(1)根據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系數超過《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准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
(2)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工業項目是指在產地對農、林、牧、漁業產品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項目,具體由各省(區、市)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類范圍內按小類認定。
❸ 13項政策紅利賦能「工改工」 !我市出新政提高用地效率
文章轉載自:汕頭橄欖台
今年一月底,我市正式出台實施《關於推進「工改工」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給出13項政策紅利,賦能「工改工」,推進產業高質量發展。《意見》明確,我市五年內將形成5萬畝以上的新型工業園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規劃建設方面,《實施意見》明確: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不需補交地價款。項目宗地內允許配建不超過總計容建築面積20%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不需補繳地價款。
廖金坤說:「另外,在放寬准入、置換改造、微改造、連片改造等方面也給出了土地政策紅利,全面撬動土地資本,提振信心動力。」
此外,《實施意見》還設下目標,全市各區在2022年實施1000畝以上的「工改工」示範項目,高新區、綜保區實施100畝以上示範項目,全市五年內形成5萬畝以上的新型工業園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集聚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鄉景觀面貌。
吳名城說:「相信在『工改工』的政策下,我們整個汕頭能夠有更好的發展,引進更好的產業。」
❹ 國家土地新政策出台之前,是怎麼回事
5月29日,監察部、人力資源部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了《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央有關部門再次加強了在土地方面的管理,更傳達了在土地調控方面持續不松動的政策信號。
嚴格意義上講,《辦法》並非房地產行業的調控政策,而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而《辦法》第二條也明確了《辦法》的適用人群,即與土地管理有關的國家工作人員,因此,此《辦法》與土地競標者、土地受讓者、土地使用者等等非國家工作人員無關。
《辦法》如何影響房地產行業
《辦法》雖非房地產行業的調控政策,但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不容忽視。
首先,嚴肅了土地市場的秩序。長期以來,土地市場存在不少的違法批租、違法轉讓等行為,一方面造成了國家的資產損失;另一方面也混亂了土地市場秩序。此次《辦法》的出台,是相關土地監督部門向土地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下達的最後通牒,表明了監督部門對土地管理中"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決心。可以預見,未來土地市場將形成公開、有序的陽光市場。
其次,促進土地管理工作。《辦法》的出台,對於土地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包括違法行為和不作為,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配合以往出台的土地管理、閑置土地清理等政策,可以大大提高土地清查工作的進程、完善土地管理的工作,為土地調控提供依據。
再次,閑置土地盡快上市。土地供應稀少和閑置土地過多,一直是樓市爭論的焦點之一。而這兩者其實都是樓市的現狀,一方面,2004年以後,行業管理部門對於住宅建設用地的新增供應開始緊縮,因此開發企業頗有"地荒"之感;而另一方面,改革開放以後,各地大規模的城市建設推出了大量的土地(協議出讓、招拍掛出讓等),現在仍有許多土地未能進入正常的開發並形成市場的有效供應。此次《辦法》的出台,將促進土地清查工作的快速推進,推動閑置土地盡快形成市場有效供應。(可要求開發企業按規定開發或收回土地重新出讓)
土地管理樓市受益
2007年,房價上漲過快,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供求關系的矛盾,整個2007年全市商品住宅供求比達到1:1.56,供應遠遠不能滿足需求。因此,2007年針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控思路出現了兩大轉變,其中之一就是增加有效供給,調節供求關系(另一為大力推進住房保障)。而土地供應將成為增加有效供給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則,增加建設用地的新增供應。2007年上海共發布了19個土地出讓公告,推出土地超過2000公頃,其中住宅建設用地可建建築面積超過1000萬平方米;根據2008年上海住房建設計劃,住宅建設用地將推出800-1000公頃(其中20%用於住房保障)。07、08兩年的年度住宅土地新增供應遠遠超過04、05、06三年。
二則,推動閑置土地上市。土地的新增供應畢竟有限,而存量土地(閑置土地)則成為增加土地供應的另一途徑。此次《辦法》的出台,配合08年2月的《土地調查條例》、08年1月的《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土地登記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通知》、07年11月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可以形成比較完善的土地清查制度,促進土地清查工作,並最終推動存量土地(閑置土地)形成樓市有效供給。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此次《辦法》的出台以及之前諸多的土地調控政策,都是管理部門打壓樓市的手段。情況恰恰相反,這些土地方面的政策法規,不僅不是打壓樓市,而且還是保障樓市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
《辦法》的出台,規范了土地市場秩序,保障了開發企業在土地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環境;《辦法》的出台,完善了土地管理的制度,保障了土地調控依據的產生;《辦法》的出台,促進樓市有效供給的增加,調節樓市供求關系,平穩房價走勢……這些無不對中國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提供了保障,讓樓市獲益長久。
❺ 南京出台商辦新政:擅自「商改住」,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絕版挑高、一層變兩層、「雙鑰匙」房型、一套變兩套……對於市場上存在的「商改住」亂象,2月5日,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等四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重點監管商辦類項目拆改銷售等違規行為,並圍繞項目開發全過程進行了各類政策的制定。
《意見》規定,針對商辦項目應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條件,土地出讓合同中應增加禁止條款「受讓人擅自改變土地性質、規劃用途,將商辦項目改為『類住宅』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7年3月,南京市規劃局等多部門就聯合發布文件,嚴禁「商辦改住宅」,同時要求開發商在銷售時要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但仍有不少開發商在去庫存和回籠資金壓力之下,擦邊球屢禁不止。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指出,「政策對於房企拿地和項目開發具有很強的約束性,同時靈活度比較高,充分考慮了房企、企業用戶和個人用戶的相關需求,也是比較務實的政策。」
開發商自持比例至少50%
《意見》指出,各類違規的商辦項目用地來源廣泛,包括商業用地、商務用地、商辦混合用地、工業用地、生產研發用地等非居住用地,以及居住用地中配件的商業及辦公建築。
但此次在商辦項目的業態配比方面,首度提出「功能混合性」的概念,要求規劃資源部門應對商辦項目總量進行評估,根據區域位置和存量情況,科學規劃商辦用地規模,提高商辦用地的功能混合性,適度增加商辦用地中酒店式公寓的配比,鼓勵自持經營,確保規劃供給與市場需求有機結合。
其中,地上建築總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辦項目,地上商辦建築自持比例不小於50%,可配建不大於地上商辦建築面積30%的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銷售);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上商辦建築自持比例不小於50%;政府設立的各類園區內的商辦項目,自持比例可在出讓合同中另行設定。
「這一規定客觀上使商辦用地的業態配比更為靈活,能夠督促開發商積極做好物業經營。對於不同體量的商辦用地,政策給予了更為靈活的指導。」嚴躍進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其中地上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辦項目,允許出售不超過20%的物業給中小企業、30%允許以酒店式公寓分割出售,這樣也是為了防範此類商務集中區『空心化』的風險。」
對於商辦項目可分割銷售部分,《意見》進行了全方位規定,嚴防投機行為。對於可分割銷售的最小單元,建築面積不得小於300平方米;配建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銷售的最小單元建築面積不得小於45平方米;除停車位外的地下空間、規劃用途記載為菜場、超市、酒店、旅館、度假村、文化娛樂設施等不得分割銷售。
「以往確實出現很多違規拆改,以小戶型的方式進行轉讓的做法,投資客也比較認可此類小戶型。而現在限定了此類戶型,自然減少了投資投機的需求。而且政策也明確,對於衛生間等設施,應該集中設置,也不允許隨意預留上下水管位,這都是為了防範部分物業銷售後違規改造成類住宅的風險。」嚴躍進表示。
規范商辦項目銷售宣傳行為
由於以往在銷售環節的「靚麗包裝」和不規范宣傳用語,購房者往往會被誤導,進而導致後續房屋交付後糾紛不斷,而此次《意見》對銷售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封死了前端銷售渾水摸魚的漏洞。
《意見》明確要求,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設立公示牌,向購房人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稅、物業服務費、水電費標准以及配套建設指標等情況,告知購房人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並在認購書和購房合同中與購房人明確約定,提醒買受人本項目為商辦項目,而非住宅性質。
同時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要規范商辦項目的銷售宣傳行為,加大對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公司發布的銷售廣告、開展的宣傳、展示的樣板房等行為的檢查力度,對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發布違法廣告或虛假宣傳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嚴躍進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明確物業指標公示制度,是為了防範物業糾紛,有助於購房者清晰物業屬性,相關違規銷售行為自然也會被抵觸。而違規項目也難以通過規劃核實,自然在不動產登記方面也會面臨壓力。」
此外,《意見》還明確,商辦項目相關企業也將統一納入誠信管理體系,對開發企業、銷售代理公司、設計單位違反本實施意見的,相關部門要及時約談、通報,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及時推送給市場監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台。同時,對其後續的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從嚴要求,在符合上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採取必要的市場准入限制措施予以懲戒,情節嚴重的,限制或禁止參與土地市場交易。
❻ 國家對裝配式建築有什麼最新政策
2015年3月政府主要出了兩個新政策:《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關於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准、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個人住房信貸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滿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組合貸款,支持居民家庭購買普通自住房。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40%,具體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
二、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對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持作用。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三、加強政策指導,做好貫徹落實、監督和政策評估工作。人民銀行、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按照「因地施策,分類指導」的原則,做好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工作,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確定轄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蹤和評估住房信貸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有效防範風險,促進當地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❼ 2021上海工業用地轉商業新政策
摘要 您好
❽ (1)節約集約新政切中要害,理念進一步深入人心
黨中央、國務院非常重視節約集約用地工作,黨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保證。溫家寶總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節約集約用地,不僅關系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而且關系國家長遠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為加強土地的宏觀調控、進一步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2008年1月8日下發的《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從閑置土地處理、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利用、土地空間集約利用等方面做出了規定: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閑置費;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對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應依法及時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繼續劃撥使用的以外,經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價款;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等,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築面積高於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上述通知的出台,直擊了當前我國土地資源粗放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也標志著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理念真正在國家層面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政策不會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