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力系統內的招標怎樣才能入圍
很簡單 找人 要找對人 一是領導一是招標負責部門 首先他能讓你喂就行 其次是喂飽 再次你的設備要和其它招標單位有的一拼 還要准備一定的備用資金 應為政府工程一般會拖款
❷ 電力施工一定要進行招標嗎,有相關法規規定嗎
看是什麼工程了,如果是小工程的話就不那麼嚴了,大工程的話就必須招標了,不管有沒有內幕,都必須走個過場。國家有相關規定的。否則在施工或是驗收運行後出了事故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❸ 請問電力工程招投標的流程是什麼好加分
1.業主發布招標公告或邀函,亦可在網上查看。
2.根據招標公告向招標公司報名,購買資格預審文件。
3.根據資格預審文件要求,完成資格預審文件的製作,在規定時間內交到招標公司預審。
4.通過預審後,待招標公司通知,購買招標文件,買到標書回來寫技術方案和投標文件(注意:嚴格按照標書要求進行。只可高於其要求,不可低於其要求)
5.在規定時間完成招標文件製作,並在招標當日進行文件開啟,進行招標。
6.招標完成後三日內,招標公司通知或在網上發布招標結果。
7.業主跟中標單位聯系,簽訂合同。並由招標公司發布中標通知書。
❹ 電力工程招標有什麼必備條件
網路知道電力工程招標資質
一)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和法規,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合法的、最大限度的競爭;
(二)根據電力工程招投標的程序,組織和實施招投標活動;
(三)確定中標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完成電力工程的建設任務。
第八章 紀律及處罰
第五十五條 招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隱瞞工程真實情況,以招標名義指定承包單位;
(二)泄漏標底,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
(三)以權謀私、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結、偏袒任一投標方等。
第五十六條 投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投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不如實反映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及施工能力等;
(二)偽造、塗改、轉讓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
(三)投標時串通作弊,任意哄抬或壓低標價;
(四)採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排擠對手,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破壞公平競爭;
(五)標後競爭。
第五十七條 保密要求:
(一)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嚴以自律,並接受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二)參與標底編制、審定及評標和定標的有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和范圍內,須對標底、評標情況、評標結果及定標結果保密,不得泄漏;
(三)參加評標的人員不代表各自的單位,沒有向各自單位匯報評標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四)在評標期間,任何人員不得把投標文件、評標資料及匯總材料帶出評標地點,評標記錄本及所有評標資料在評標完結後全部交招標單位封存;
(五)評標期間不得隨意與外界聯絡,所有評標人員的對外聯絡應有人監督。
第五十八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招標有關人員,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評標專家,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並從全國專家庫中除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投標單位,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停止其投標資格6個月-1年的處罰;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投標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電力工業部。
附件二:電力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規范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市場,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和工程建設進度,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工程建設監理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國內建設的火力發電廠(含核電站常規島)、熱電聯產、輸變電等新、擴、改建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招標、投標。
第三條 工程建設監理招標和投標,是法人之間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平等、誠信、科學的原則,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監督。
第四條 凡持有經電力主管部門批准頒發的《電力工程建設監理許可證書》或《電力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等級證書》、並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程監理公司、工程咨詢公司、勘察設計單位,均可按批準的監理資質和規定的監理任務范圍參加投標,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一般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並正式組建公司、確立項目法人之後進行。
第六條 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可以根據工程特點和實際情況,採取全過程監理招標,也可採取部分過程監理招標。
第七條 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
(二)項目法人已成立,並登記注冊;
(三)項目法人具有組織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招標的能力;
1.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2.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的能力;
3.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不具備項目建設監理招標能力的項目法人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招標。
第八條 監理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投標單位不應少於3個,採用議標方式的,投標單位不應少於2個。
第九條 工程建設監理標底價格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託具有編制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編制。標底制定後應及時封存,直至開標。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都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條 標底的編制原則:
(一)應嚴格按照國家及電力行業的有關政策、規定、科學公正在地編制標底。
(二)標底的計價內容、計價依據應與招標文件的規定一致。
(三)標底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於競爭和保證工程監理質量。
(四)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等組成。
(五)一個招標文件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監理招標工作由項目法人負責,招標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領導小組;
(二)向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招標申請書,經審定後方可進行招標工作;
(三)投標資質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
(四)監理標底價格的編制;
(五)對申請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查;
(六)向合格的投標申請單位發售招標文件,並收取投標保證金;
(七)組織勘察現場;
(八)召開投標預備會,組織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有關的問題進行答疑;
(九)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機構報送密封的投標文件;
(十)召開開標會,在有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當眾開標;
(十一)成立評標委員會並進行評標;
(十二)由招標領導小組在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的基礎上研究確定中標單位,發出中標函,並形成書面文件報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備;
(十三)項目法人與中標單位簽訂監理合同。
當採取議標方式時,第九條中(五)、(七)、(八)可不執行。
第十二條 招標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批准文號;工程投資;工程條件;招標內容;招標方式;招標能力等內容。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合同條件;
(三)合同形式;
(四)工程技術條件;
(五)投標文件;
(六)評標文件。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後不得更改,確需補充內容時,應在投標截止日期的七日前向投標各方發出書面招標文件補遺,招標文件補遺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必須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核准承擔電力工程建設監理的「許可證」或「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 參加公開招標的投標單位在通過資格預審,領取招標文件後,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並按規定時間送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監理許可證或監理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開戶銀行、聯系人、郵編、電話、傳真號碼等;
(二)單位簡況,包括成立時間、專業人員構成、組織機構、近期進行和完成的主要工程建設監理業績及項目法人對監理的評價;
(三)參加本工程建設監理的組織機構、總監理師、主要專業監理工程師名單及個人資質文件、監理目標控制措施、監理工作程序等;
接受邀請招標或議標的單位,需按規定要求遞交投標文件。
投標方如由兩個及以上監理單位聯合投標時,需出具聯合投標協議書,同時聯合各方均需具備符合要求的資質證明,聯合投標必須以一方為責任單位,作為聯合體的主體單位參加投標,並註明各成員單位在本工程中所從事的主要監理工作范圍。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遞交的投標書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和內容。
第十八條 投標書應加蓋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簽章,並密封後蓋章按規定的時間遞交招標單位指定的地點和單位。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九條 自項目法人遞交招標申請書起,發送(售)招標文件、組織勘察現場、答疑到開標,歷時一般為1~3個月,開標、評標到定標一般為7~14日。中標單位應在收到中標函後,按中標函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與項目法人簽訂監理合同。
第二十條 開標
召開開標會,在全體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當眾啟封投標文件,公布投標文件主要內容,並作書面記錄,由招標單位、投標單位代表和公證或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無效的標書:
(一)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標志密封;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印鑒;
(三)投標文件沒有響應招標文件;
(四)投標文件塗改不清;
(五)投標文件逾期送達;
(六)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未如期參加開標會議;
(七)投標報價高於或低於規定標准上下限。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的建立和工作準則
(一)評標須組建評標委員會,採取議標方式的可以組建議標小組,負責評標工作並對招標領導小組負責;
(二)評標委員會應獨立、公正地進行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其正常工作;
(三)評標委員會人數應根據招標范圍和內容深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為五人及以上奇數,專家人數不少於評標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二;
(四)評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評標委員必須是擔任高級技術職務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的專家組成,由招標單位遵照《招標評標專家選聘和管理辦法》進行聘任;
(六)評標委員均以專家個人身份參加評標工作,不得作為單位代表。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的任務
(一)評標委員應事先充分了解和熟悉招投標管理辦法、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和工程項目及其現場情況;
(二)評標委員在評閱投標文件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各投標單位的介紹,可要求各投標單位對投標文件做必要的澄清,以明確投標單位的意圖和依據等;
(三)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內容規定,對各投標文件進行分項和綜合性的評議,在此基礎上以記名方式進行評分投票;
(四)根據投票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比較,提出對中標單位的推薦意見,連同對各投標文件評議意見,寫出書面評標報告,經全體評委簽名後送交招標領導小組,由招標領導小組確定中標單位;
(五)對招標工作進行總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在開標前由招標領導小組確定,評標辦法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評標辦法一般採用百分法或綜合評議法。
重點對投標單位的監理資質等級、電力工程監理業績、社會信譽、人員素質(總監理師及主要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歷與業績)、監理大綱及機構設置等進行全面評議。
第二十四條 確定中標單位後7~14日內,由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函》,並報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備。
第二十五條 中標單位收到《中標函》後,應按中標函規定的時間、要求與項目法人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有關規定,在7~14日內正式簽訂監理合同,招標單位同時退還各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
合同可採用電力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範本。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的監理服務報酬為中標價(政策性調價及工程情況變動除外)。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監理的中標單位,如在投標時是以聯合方式投標的,中標後的責任單位及參加單位,不得更換。
第二十八條 中標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進行分包或轉包。中標單位是聯合投標的,責任單位應按投標文件中的聯合協議書所明確的范圍和責任劃分。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建設主管部門對電力建設監理招投標管理進行分級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
第三十條 由國家電力建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招投標項目為:經國家立項審批的火電、送變電工程,其規模為:火電工程單機容量500MW及以上和一期工程容量在1000MW及以上的項目;送變電工程電壓等級330kV及以上的跨省項目。
第三十一條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建設主管部門管理的招投標項目為:經國家、省立項審批的火電、送變電工程中,除國家電力建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項目以外的工程項目。
第三十二條 國家電力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有關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的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全國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三)負責審批所管項目招標申請,重點審查項目條件、項目法人資格、招標領導小組能力及監理范圍。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法規,制定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所轄范圍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投標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三)負責審批所管項目招標申請,重點審查項目條件、項目法人資格、招標領導小組能力及監理范圍。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是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活動的組織者,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地方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法規,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合法的、合理的競爭;
(二)根據電力工程建設招標程序,組織和實施招標活動;
(三)確定中標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商有經營夥伴關系,監理人員不得在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商單位任職、兼職和進行中介、咨詢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凡在招標、投標、評標、定標工作中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行賄受賄和故意壓價競標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在本工程中的招、投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招標單位原因中止招標或宣布招標失敗,應在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後公布,並返還二倍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雲水謠2009 2009-08-20 11:15:22 資質是需要升級的。四級好象直接批不出。資質要求可以去國家電監會查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准》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並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並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合並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最高等級。
合並後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並的證明材料;
(二)合並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後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於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並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5人;
(五)具有不少於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於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於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五)具有不少於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於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於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於2人、安裝工長不少於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於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於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❺ 電力工程招標管理辦法
這一類的招標管理最有效的方法是對涉及到的專業流程進行有效的了解,然後針對的實施規范的管理措施。
❻ 怎樣編寫電氣招標文件(變壓器、高低壓電纜、中壓配電櫃、低壓配電櫃),並能提供樣本
http://www.54wm.com/Article/Search.asp?Field=Title&ClassID=&keyword=%D5%D0%B1%EA&Submit=+%CB%D1%CB%F7+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Ⅳ部分(招標文件第2卷:合同條款)
(招標文件封面格式)
招標編號:(招標代理機構編)
(工程項目名稱)
(招標設備名稱)
第二卷 合同條款
(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招標人名稱)
招標文件出版日期
合同號:
合同簽字時間及地點: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雙方: (需方名稱)(以下簡稱需方)
---(供方名稱)-----(以下簡稱供方)
供需雙方達成協議,並同意按如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l.定義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
1.1 「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稱),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
人的受讓方。
1.2 「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稱),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
人的受讓方。
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 「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規定的部分。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電廠相關的設計、製造、監造、檢驗、安裝、
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准、各種軟
件)和本合同附件3規定的用於合同電廠正確運行和維護的文件。
1.7 「合同設備」是指供方根據合同所要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
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規定。
1.8 「監造」是指在合同設備的製造過程中,由需方委託有資質的監造單位派出代
表對供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文件見證和現場見證。此種質量
監造不解除供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
1.9 「性能驗收試驗」是指為檢驗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性能保證值按本合同附件5
規定所進行的試驗。
1.10 「初步驗收」是指當性能驗收試驗的結果表明已達到了合同附件1規定的性能供證
值後需方對每台機組合同設備的驗收。
1.11 「最結驗收」是指需方對每一機組的合同設備保證期滿後的驗收。
1.12 」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
1.13 「電廠」是____發電民
1.14 「技術服務」是指由供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
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
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1.15 「現場」是指位於__,為需方安裝合同設備所在地。
1.16 「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設備名稱)備用部件,包括隨機備
品備件和足夠_折運行使用的備品備件。
1.17 「試運行」是指單機、整機或各系統和域設備在調試和電廠試運行階段進行
的運行。
1.18 「 機終」是指鍋爐、汽輪機、汽輪發電機和附屬設備組成的一套完整的設備。
1.19 「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簽名的文件。
1.20 「分包商「或」「分供貨商」是指由供方將合同供貨范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貸分包
給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
1.21 「最後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後,使得合同設備的已交付的貨物總值達
到合同設備價格98%以上;並且餘下未交的設備不影響機組的安裝、調試和性能驗收試
驗。
1.22 「設備缺陷」是指供方因設計、製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
件、原材料、鑄鍛件、原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准要求的情形。
2.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訂設備將用於(工程項目名稱)工程。
2.1 設備名稱、規格(型國)、數量
設備名稱:
設備規格(型號):
數量:
2.2 凡供方供應的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並且是成初可靠的。
2.3 設備的技術規范、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 供方提供合同設備的供貨范圍按合同附件2。
2.5 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按合同附件3。
2.6 供方投供的技術服務按合同附件7。
2.7 供方提供設備的運輸及保險。
3. 供貨范圍
3.1 合同供貨范圍詳見附件2。
3.2 合同供貨范圍包括了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但在執行合
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並未列入而目確實是供方供貨范圍中應
該有的,並且是滿足合同附件1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供方負責
將所缺的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等實上百不發生費用問題。
4. 合同價格
4.1 本合同價格即合同總價為___萬元(大寫:__._)。其中第一套合同價格為
萬元(),第二套合同價格為_萬元()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費用,
還包括合同設備的稅費、運雜費、保險費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費用。
4.1.1 合同設備價格為萬元,其中第一套合門設備價格為___萬元第二
套合同設備價格為萬元。
本合同設備價格包括與設備有關的供方所應納的稅費、技術資料費從製造廠到始
發站(車上)洞頭(船上)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設備包裝費。
4.1.2 合同設備的技術服務費為_萬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為
_萬元,第二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為_萬元
4.1.3 兩套合同設備到現場交貨點的運雜費為 萬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設備運
雜費為 萬元,第二套合同設備運雜費為_萬元。
4.1.4 兩套合同設備保險費為 萬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設備保險費為_萬
元,第二套合同設備保險費為_萬元。
4.2 合同的分項價格見附件6。
4.3 本合同總價在合同交貨期內為不變價。
5. 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
5.2 付款方式:銀行托收或匯票。
5.3 合同設備款的支付:
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 個月內供方提交金額為合同設備價格的10%不
可撤銷的履約保函和金額為合同設備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需
方審核無誤後__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合同設備價格的10%(___萬元)做為預付款。
5.3.2 供方按交貨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每批設備(部組件)運到交貨地點,並將
該批設備的商業發票(金額為該批設備價格的80%,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清單、質
量檢驗合格證明、貨運提單提供給需方,需方驗明無誤後 天內,支付該批設備價格
的80%(_萬元)。
5.3.3 剩餘合同設備價格的10%作為設備保證金待每套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沒有問題,
供方報交下列單據經需方審核無誤後需方在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10%
(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分);
(1)金額為該套合同設備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復印件一式四份)
(2)該套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的復印件一式五份。
5.4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
5.4.1 第一批設備交貨後,供方提交金額為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3O%的商業發
票(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需方審核無誤後__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
技術服務費的30%(_萬元)。
5.4.2 每套合同設備通過該套機組性能驗收試驗,初步驗收證書簽署後,供方提交
金額為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7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需方審核
無誤後__ 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的70%(_萬元)。
5.5 運雜費的支付
運雜費在設備交貨時由供方分批向需方結算結算總額為合同規定的運雜費。需方在
收到供方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後個月內需方支付給供方該批運雜費。
5.6 付款時間以傑方銀行承付日期為實際支付日期著此日期晚於規定的付款日期,
即從規定的日期開始按本合同1114款計算遲交違約金。
6. 交貨和運輸
6.1 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
應保證及時和部會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貨時間見附件4。
6.2 交貨地點合同設備的交貨地點為需方電廠鐵路專用線指定地點(車上)/碼頭
(船上)(具體交貨地點)。
6.3 合同生效後個月內,供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規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貨物名稱、
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和裝箱總清單。
在每批貨物預訂啟運_天前及天前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66款中的各項內容通知需方。
6.4 每批合同設備交貨日期以到貨車/碼頭的到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准。此日期即
本合同1.1.9款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
6.5 供方須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設備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負現合同設備從
供方到現場交貨地點的運輸。
6.6 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車輛/船發出24小時內,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該批貨
物的如下內容通知需方。
(1)合同號;
(2)機組號;
(3)貨物備妥發運日;
(4)貨物名稱及編號和價格;
(5)貨物總毛重;
(6)貨物總體積;
(7)總包裝件數;
(8)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
(9)重量超過二十噸或尺寸超過9米x3米x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
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並附有草圖。
(10)對於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
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
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
6.7 附件4中沒有開列的貨物應配合安裝進度進行交貨。
6.8 在保證期內和在保證期滿後至第一次大修時止由於供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供
應設備(或部件)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需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設備
或部件,則供方應負責免費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齊,最遲不得超過___個月運到指定目
的車站/碼頭並且通告需見
6.9 供方應按附件1和附件3規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滿足電廠設計、監適、施工、調試、
試驗、檢驗、培訓、運行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規定提供技術資料每
套合同設備_套。應分別列出上述技術資料的清單及符合附件3規定的交付進度。
6.10 技術資料一般以郵寄方式遞交,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局後,供方應在24小時內將
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或電報
通告需方。
6.11 技術資料以郵政部門提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
將作為按合同11.10款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
需方或需方代表檢查後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需方原因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後
___天內(對急用者應在__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失的部分。如
因需方原因發生缺少、丟失或損壞,供方應在接到需方通知後__天內(對急用者應在_
天內),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部分,費用由需方承擔。
6.12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供方應
提前_天通知需方交運回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供方有權發貨。上述需
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供方應負的責任。
6.13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遲設備發貨時(設備已製造完畢),由需方負擔倉儲費
及必要時的保養費。並按本合同規定(視為供方已交貨)支付議批設備的款項。
6.14 到貨站(整車)/碼頭:____
(零擔)/碼頭:____
6.15 收貨單位:
6.16 技術資料郵寄地址:______
單位: ______
7 包裝與標記
7.1 供方支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_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規定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及
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和裝卸的堅固包裝。包裝應保證在運輸、
裝卸過程中完好無損,並有減振、防沖擊的措施。若包裝無法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
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設備損壞,供方要在設備的設計結構上予以解決。包裝應按設備特點,
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雹、防銹、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
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供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
留異物,並保證本部件開全。
7.2 供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
7.3 供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
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目的站/碼頭;
(3)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4)設備名稱、機組號、圖號;
(5)箱號/件號;
(6)毛重/凈重(公斤);
(7)體積(長x寬X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
心位置及起吊點,以便於裝卸搬運。按照貨物的特點,裝卸和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包裝箱
上應明顯地印刷有「輕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樣。
7.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或直接在設備本身上註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
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7.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
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各一份。另郵寄裝
箱清單各二份。
7.6 附件2中列明的備品備件應按每套設備分別包裝,並在包裝箱外加以註明,一
次性發貨。
7.7 備品備件應分別包裝並按7.2款註明上述內容,專用工具也應分別包裝。
7.8 各種設備的鬆散零星部件應採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尺寸適當的箱內,並盡可
能整車發運以減少運輸費用。
7.9 柵格式箱子/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於盛裝不至於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
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閥門及其它設備的埠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
7.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檣明任何兩個箱件。
7.12 對於需要精確裝配的明潔凈加工面的貨物,加工面時採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
(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銹蝕和損壞。
7.13 供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
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3)目的站/碼頭;
(4)毛重;
(5)箱號/件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項號、
名稱頁數。
7.14 凡由於供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
一經證實,供方均應按本合同11款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生貨
物損壞和丟失時,供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同時供方應盡快向需方補供貨物
以滿足工期需要。
7.15 需方應對多次使用的專用鐵路包裝箱、包裝架等,在該部件到貨清點之後「_
個月〕內返供方(費用由供方承擔)。
8 技術服務和聯絡
8.l 供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
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
程的服務。
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需方按供方的技術資料進行安裝、分部
試運、調試和啟動,並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製造質量及性能等
有關問題。
8.3 供方應在合同生效後__個月內以郵寄方式向需方提交執行8.1和8.2款中
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織計劃一式兩份。
8.4 在合同生效後_個月內,雙方確定技術聯絡會的次數、時間和地點。
8.5 供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需方參與供方的技術設計,並向需方解釋技術設計。
8.6 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
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
8.7 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簽紀要雙方均應
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為准。如有重
大技術方案和/或合同價格的修改,須報原合同審批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
8.8 供方提出並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調試和運行技術服務方案,供方如
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經需方確認後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需
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並書面通知供方,供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盡量滿足需方
要求。
8.9 供需方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
的各方,並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方提供。
8.10 對蓋有「密件」印章的供銷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設備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供方統一組織
並徵得紹方同意,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8.12 供方(包括分包與外購)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介面、技
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8.13 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供方有提供介面和技術配合的義務,
並不由此而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
8.14 供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供方
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在本合同生效後_個月內提交需方予以確認。需方有權提出更換
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現場服務人員,供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需方認可的服務人員。
如果需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__天內供方沒有答復,將按11.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8.15 由於供方技術服務人員對安裝、調試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以及供方未按要
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應由供方負責。
8.16 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附件7
9 質量監造與檢驗
9.1 監造
9.1.1 供方應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個月內,問需方提供本合同設備的設計、制
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製造和檢驗標准應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規定。
9.1.2 需方將委託有監造資質的監造單位進行設備監造。在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
公司的指導下進行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了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
並簽字。監造檢驗的標准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應標准。供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
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准,並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
9.1.3 監造的范圍及具體監造檢驗/見證項目見附件5
9.1.4 供方必須為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公司駐廠代表和監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
9.1.4.1 本合同設備投料時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及每一個月度實際生產進度和
月度檢驗計劃。
9.1.4.2 提前_天提供設備的監造內容和檢驗時間。
9.1.4.3 與本合同設備監造有關的標准(包括工廠標准)、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
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和/或不一致性報告)及附件5規定的有關文件
以及復印件。
9.1.4.4 向監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監造檢驗/見證(一般為現場見證)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
據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盡量結合供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監造代表不能按
供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供方工廠的試驗工作風正常運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
有權事後了解、查閱、復制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為文件見證)。若供方未及時通知監
造代表面單獨檢驗.需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供方應在需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
試驗。
9.1.6 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准或
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並暫不予以簽字,供方須採取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
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設備製造過程
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髦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監造單位不知道的情況下供方不得擅自處
理。
9.1.7 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監造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並
且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11款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
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
9.2 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
9.2.1 由供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移中都須進
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部套和/或整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
(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後,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所有這些正
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郵寄給需方存檔。此外,供方還應在隨機文
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
9.2.2 貨物到達目的地後,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應及時到現場,與需方一起根據
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
表確認屬供方責任後,由供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後,需方應盡快開箱檢驗檢,檢
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需方應在開箱檢查前__天通知供方開箱檢驗日期,供方應
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需方應為供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
並作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開箱或每一批設備到達
現場_個月後仍不開箱,產生的後果由需方承擔。
9.2.3 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於供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
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准和規范時,應做好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
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供方委託需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
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如果由於需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
知後,應盡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需方自負。
9.2.4 供方如對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需方書面通
知後__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供方在接到通知後_個月內,自
費派代表赴現場同需方代表共同復驗。
9.2.5 如雙方代表在合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託權
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
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規定提出的索賠後,應按9.2.7款的
規定盡快修理,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製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
方負擔。對於上述索賠,由需方從履約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於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設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換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
進度為原則,但最遲不得晚於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後_個月,否則按11.11款處理。
9.2.8 需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於貨物抵達電廠設備儲放場之
日起的_個月。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盡管沒發現問題
或供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規定應承擔
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10 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
10.1 本合同設備由需方根據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准、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
裝、設試、運行和維修。整個安裝、調試過程須在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進行。重
要工序須經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見附件7)。安裝、
調試過程中,若對方未按供方的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腋務人員指導、未經供方現場技
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需方自行負責(設備問題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術資
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供方承
擔責任。
10.2 本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後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進行。
10.3 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後,供方應派人參加調試進行指導,並應盡快解決調試中
出現的設備問題,其所需時間應不超過_個月,否則將擔11.ll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10.4 性能驗收試驗應在每套機組全部設備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連續穩定運行
168小時完畢後__個月內進行,這項驗收試驗由需方負責,供方參加。
性能驗收試驗完畢,每套合同設備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性能保證值格標後,
需方應在__天內簽署由供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如果合同設備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1O.6款和
11.6款辦理。
10.5 在不影響本合同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供方在雙
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則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
10.6 如果第一次
❼ 電力工程招標流程怎麼走
所有工程招標流程大致一樣。
業主發布招標公告或邀函。
報名,購買資格預審文件。
根據資格預審文件要求,完成資格預審文件的製作,在規定時間內交到招標公司預審。
通過預審後,待招標公司通知,購買招標文件,買到標書回來寫技術方案和投標文件(注意:嚴格按照標書要求進行。只可高於其要求,不可低於其要求)
在規定時間完成招標文件製作,並在招標當日進行文件開啟,進行招標。
招標完成後三日內,招標公司通知或在網上發布招標結果。
業主跟中標單位聯系,簽訂合同。並由招標公司發布中標通知書。
❽ 電力物資招投標資格和程序
我來告訴你..做這個很簡單,你不需要了解什麼程序和資格.讓你們領導出點錢請電力公司綜管處,也就是管理招投標的或電力公司物資處的領導吃飯,再送一部分錢.資格就搞定了.程序,在你的資格搞定後,他們會下任務單到你單位,到時你生產就可以了.
❾ 小區電力設備安裝招標的話,需要投標單位什麼條件啊
10KV以下的小區電力設備安裝:投標單位需要最起碼需要
營業執照
資質證書(3級以上)
安全生產許可證
,
安裝好要調試入網
需要有
電監會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五級及以上資質
這個調試可以另行招標
,可以
一次性招標
要求施工單位
同時有:
營業執照
資質證書(3級以上)
安全生產許可證
,電監會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五級及以上資質
❿ 電力工程招標書
公司簡介,資質,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委託書,被委託人身份證,參加過哪些工程,有沒有被評為優良工程,工程設備清單,從業人員資質,安全措施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