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國發[1985]94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范圍內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農業、工業和其他用戶,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或國家投資、農民投勞興建,並由本省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第二章水費標准第四條各類水費標准,均以供(排)水成本為基礎,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水資源狀況,分別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大修理費和運行管理費,以及按國家規定應計入成本的其他費用;排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大修理費和運行管理費。
農業供(排)水收費採用按稻穀計價、貨幣結算的方式。稻穀價格根據當年國家定購糧收購牌價確定。第五條農業用水水費標准
農業用水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費。農業用水供水成本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農業用水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兩個部分。基本水費按有效灌溉田畝計收;計量水費按實際供水量計收。
(一)水庫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三點五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
(二)引水工程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以支渠進水口為計量點。
(三)電力提水灌區:基本水費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計量水費每千噸米水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為計量點。
有的地方由於歷史習慣或不具備按計量收取水費的條件,可在不改變本條規定的收費總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確定收費形式。第六條工業用水水費標准
工業用水以水利供水工程的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5%的盈餘核定水費。
工業用水每立方米水收費五分。第七條城鎮生活用水水費標准。
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用於生活的,每立方米水收費三分。第八條水力發電工程(不包括國務院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力發電工程)用水水費標准。
(一)大中型水力發電工程用水,屬結合用水的(指水用於發電後進入本貫流水系統,水質符合標准並結合用於灌溉及其他興利的,下同),水費可按以下兩種辦法中的一種辦法計收;不結合用水的,亦按以下兩種辦法中的一種辦法計收,但收費標准提高一倍:
1、按發電量計收,每度電收費十五厘;
2、按用水量計收,每立方米水收費一厘。
(二)小型水力發電工程用水,區別結合用水和不結合用水,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准減半收費。第九條農、林、牧、漁(含魚種)場及其他用水,以取水口為計量點,按農業用水收費標准計收水費。第十條水源工程與灌溉工程分設獨立管理機構的,用戶水費由灌溉工程管理單位收取,水源費由灌溉工程管理單位向水源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源費標准最高不得超過用戶交納的水費標準的70%。第十一條尚有移民遺留問題的水庫,在向受益地區計收水費的同時,附加用水水費10%的庫區移民扶助金。此項收入用於扶持庫區移民發展生產。庫區移民扶助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利廳、財政廳制定。第十二條水利工程排水以排水成本為基礎核定收費標准。
農業排水在排水工程的設計保護范圍內,分兩種情況按排水面積收費:屬涵閘自排的,每畝按二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屬電力提排的,每畝按六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
經電力排水站提排的企業、事業單位排出的廢水,每立方米收費一至八厘。第三章水費計收第十三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按規定計收水費。用水單位應節約用水,減少「跑、冒、滴、漏」,提高水資源利用率,自行消化水費調整後增加的支出,不得轉嫁給消費者。
農民因災不能按期如數交納水費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區別不同情況,給予減、免、緩收水費的照顧。
B. 貴州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定及水費計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合格利用水資源,促進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建立良性的水利運行機制,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部門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核定和水費計收管理。第三條水利工程實行有償供水,用水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核定和水費計收管理工作。第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根據不同用途、性質和規模分別核定。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水費計收和使用的監督。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督促完善供水計量設施,建立健全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制度,依法計收、管理和使用水費。第七條對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第二章水價制定原則第八條水價以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為基礎,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農業糧食灌溉用水按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定,在3年內逐步調整到位;其他用水按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稅金核定。第九條省管水利工程和跨地區水利工程水價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州、市)管水利工程及跨縣水利工程水價由地、州、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算,報上一級物價主管部門審批;縣(市)管水利工程及跨鄉(鎮)水利工程水價由縣級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算,報上一級物價主管部門審批;縣以下水利工程水價由縣級物價主管部門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水利工程供水物價應根據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及市場供求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出,按前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調整。第十一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實行拍賣、租賃、承包等形式由集體或個體經營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水價,經縣級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實行供、用水雙方協商定價。第三章水價核定方法第十二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規定》(水財〔1995〕226號)核算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其人員經費,按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定員標准》確定。第十三條農業灌溉用水價格
(一)自流灌溉:以灌區分水口為計量點,暫不具備計量條件的可按畝計價,糧食作物灌溉用水價格按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定;經濟作物灌溉用水和水產養殖用水按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加微利、稅金核定;
(二)提水灌溉:國家投資興建和管理的提灌工程;按提水生產成本、費用核定,集體和個體修建和管理的提灌工程並利用水利工程作為提水水源的,其原水價按前項分別核定。第十四條工業用水價格
消耗水按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稅金核定。
貫流水(用後進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標準的)按消耗水價格的30%-50%確定。
循環水(用後返回原水體、水質符合標準的)按消耗水價格的20-40%確定。
貫流水和循環水使用後,水質不符合原水質標準的,不得返回水利工程。第十五條生活用水價格
按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稅金核定,其利潤率略低於工業消耗水的利潤率。第十六條水力發電用水價格
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稅金核定;結合其他用水的,按水電站每度電售電電價的15%核定。第十七條商業、服務行業等其他行業用水價格,按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稅金核定,其利潤率高於工業消耗水的利潤率。第十八條貸款興建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利潤、稅金加還本付息的要求核定。第十九條各類用水均應實行計劃用水、定額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實行超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第四章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條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取,也可依法委託其他單位代收,代收手續費為代收水費額的3%。
農業灌溉水費以貨幣結算為主,確有困難的也可按實物計收。
C. 工業、商業、居民的水費說明
國家水費收取標准規定如下:
國家規定的水費價格: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業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業用水:4.10元/立方米;
4、賓館、飯店、餐飲業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業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車業、純凈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農賠水:0.60元/立方米。
拓展資料:階梯水價是對使用自來水實行分類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的俗稱。「階梯水價」充分發揮市場、價格因素在水資源配置、水需求調節等方面的作用,拓展了水價上調的空間,增強了企業和居民的節水意識,避免了水資源的浪費。階梯式計量水價將水價分為兩段或者多段,每一分段都有一個保持不變的單位水價,但是單位水價會隨著耗水量分段而增加。
階梯水價的基本特點是用水越多,水價越貴。例如有的城市將居民的生活用水水價設定兩個水量的分界點,從而形成三種收費標准:用水15噸以內為人民幣0.6元∕噸,15—20噸為1.4元∕噸,20噸以上為2.1元∕噸。缺水城市可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制。
早在2002年4月1日,中國國務院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就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通知》要求全國各省轄市以上城市須在2003年底前實行階梯水價,其他城市則在2005年底之前實行階梯水價。
2014年1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出台「指導意見」,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設市城市原則上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為配合實施「階梯水價」制度,科技含量較高的「階梯水價水表」已經面市。
D. 水費收費標准是什麼
法律分析:自來水的收費項目是有規定的,但是每個小區的收費標准有所不一樣,因為部分小區的自來水費用是包括公攤的水費,所以價錢會有所不一樣的。水費收取包括水資源費、自來水費和污水處理費三部分,其中水資源費和自來水費統一定價,污水處理費另外收取。根據不同應用,水費價格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業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業用水:4.10元/立方米;
4、賓館、飯店、餐飲業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業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車業、純凈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農賠水:0.60元/立方米。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E. 陝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准和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能,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科學用水,提高水的社會經濟效益,使水利工程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城鄉人民生活服務,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水利工程從開始供水起計收水費。所有用水單位和個人都要按規定交納水費。第三條推行計劃配水、定額供水、按量計費的辦法,超定額用水加價收費。第四條水費標准依據供水成本,結合受益單位和個人的負擔能力確定。制定收費標準的原則是,工業和城鎮生活用水高於農業用水,消耗水高於非消耗水。第五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屬事業性質,應按企業管理的要求,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經濟責任制,搞好水的調配,做好水費的計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第六條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自覺地保護水利設施,遵守用水制度,按時交納消費。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門管理的灌區、水庫、排灌站、人飲站等水利工程。集體管理的各項小型水利工程,其水費的收交使用,由縣水電(水利、水保)局根據本試行辦法精神,制定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第二章水費標准和收費辦法第八條農業用水,在自流灌區,凡具備計量條件的,應按量計費,以鬥口供水量計算,每立方米收費一分至一分五厘。暫不具備按量計費的,可按畝計費,水澆地每畝年收費二元至三元,稻田每畝年收費三元至四元,蔬菜、果園等經濟作物地每畝年收費四元至五元。有按固定水費加灌溉水費收交習慣的,每畝徵收固定水費二角至五角,另按實際用水量,每立方米加收灌溉水費五厘至一分。
在抽水灌區,一律實行按量計費,以鬥口供水量計算,不論揚程高低,每立方米收費八厘至一分三厘,電費按不同揚程的實際耗電量照實徵收。
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批准,社、隊自備機械從國家管理的水庫、渠道提水灌溉,每立方米收費五厘至一分。
水庫養魚,按總產量售價的百分之二至三收交水費。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互相調劑供水的,其收費標准,可協商確定。
在水量充裕時,塘、庫用水,引洪灌溉,冬春灌等,根據各地情況可適當降低收費標准。第九條工業用水,從供水口計算,自流供水的,消耗水每立方米收費五分至八分;循環水(指能回入水利工程設施內,水質污染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並能結合灌溉的)每立方米收費一分至二分。提抽供水的,按成本收費。
水力發電用水,從供水口計算,消耗水每度電收水費八厘至一分二厘;結合灌溉等用水,每度電收水費一厘至五厘。
城鎮生活用水,從供水口計算,自流供水,每立方米收費二分至四分。提水供水的,按成本收費。
廠礦企業單位,利用渠道、水庫排放污水、廢水等(其水質中有害物質含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能排放),要收取工程管理養護費。第十條具體水費標准,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核算擬定,經灌區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報上一級水利、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工業水費成本核算內容包括:工資及附加工資、行政管理、燃料及電力消耗、機械設備維修、工具購置、固定資產折舊、大修理基金以及利潤。農業水費只提取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大修理基金(指國家投資部分),不計利潤,其他同工業水費成本核算內容。
水費一經確定,必須嚴格遵行,不得層層加碼,不得隨意攤派,增加用戶負擔。第十一條對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超過百分之十的部分加價一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加價兩倍,其餘類推。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除對超過部分按加價辦法收費外,還應視情節限供、停供。第十二條要維護用水秩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水利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準擅自抽、扒、堵、搶、截、偷水,違者按超定額最高標准收費;損壞設施的,應令其修復或按造價賠償;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第十三條水費必須當年結清,不得拖欠。工業和其他用水,按月或按季交納;農業用水按夏秋兩季結算。第十四條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自收,或由當地銀行(信用社)代收(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付給合理的手續費)。第十五條拖欠水費在三個月以內的,按拖欠費額,每逾期一月,加罰滯納金百分之一;超過三月的,停止供水。第三章水費的管理和使用
F. 工業用地下水收費標准
一、水資源收費標准
1、水利工程供水(除農業和環境用水外)水資源費由每立方米0.60元調整為1.10元。
2、市自來水集團企業、各區縣自來水公司取用地下水水資源費由每立方米0.60元調整為1.10元。
3、自備井取用地下水水資源費:生活、工業等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調整為2.00元;鄉鎮企業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40元調整為2.00元;生產純凈水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4.00元調整為40元;洗車業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調整為40元;洗浴業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調整為60元。
二、自來水收費標准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30元調整為2.80元;行政事業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調整為3.90元;工商業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調整為4.10元;賓館、飯店、餐飲業等用水每立方米由4.20元調整為4.60元;洗浴業用水價格由每立方米10元、30元、60元三檔統一調整為60元;洗車業、純凈水用水價格由每立方米20元調整為40元;農業賠水價格每由立方米0.50元調整為0.60元。
三、污水處理收費標准
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計征。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60元調整為0.90元;其他用戶用水每立方米由1.20元調整為1.50元。
G.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價核訂及水費計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障引灤供水工程和其他供水工程正常進行,以適應我市經濟發展對水的需要,根據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通過攔、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設施向用水戶提供用水。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水費。第三條水利工程供水水價,依供水管理過程中支付的水資源費、源水水費、動力燃料費、運行管理費、按固定資產現值提取的折舊費、按規定應計入水價的投資盈餘和其他費用核訂。第四條水利工程供水分類水價標准確定原則:
(一)直取河水的工業消耗水供水價格按供水成本、供水總投資6%的盈餘率和其他費用確定;直取河水的循環水按直取河水工業消耗水價的40%確定。
(二)供給自來水公司用水價格按供水成本加合理盈餘率確定。
(三)農業糧食作物灌溉用水供水價格按供水成本確定;菜田、經濟作物灌溉及水產養殖用水供水價格可略高於供水成本。第五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屬於國家定價,按照物價和水利工程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市和區、縣水利部門提出調價方案,由同級物價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管理,嚴格實行計劃供水,按水利工程供水量計收水費。
用水計劃的申請、審批,按《天津市河道、水庫供水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執行。第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合理安排水費使用,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水費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挪用。第八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及收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九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財政局、水利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徵收標准
第一條凡水利工程都應行有償供水,工業、農業和其它一切用水單位或用水戶,都要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第二條縣以下國家或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准可遵照雲政發(1991)5號文件精神,參照本辦法由縣區水利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行。第三條各類用水水費標准
(一)農業用水
取滇池水灌溉農田,每畝每年交納水費1.5元;靠蓄水工程自流灌溉的農田,糧食作物每畝每年交納水費6-10元;經濟作物(包括蔬菜、烤煙、葯材等)每畝每年交納水費不少於10元。
(二)漁業養殖用水
由滇池提供漁塘用水的按方收費,每立方米收費2-4分;滇池網箱養魚,按每平方米網箱面積每年收費1角。
(三)工業用水(含滇池、陽宗海、龍潭水)
滇耗水每立方米收費6分;循環水(指用水後返加原來水體,且水質符合排放標準的水)每立方米收費1分,在海口以下螳螂川取水的按滇池消耗水計收水費。
(四)城市用水
取松花壩水庫的每立方米收費7分,取滇池及其他水源水每立方米收費3分。
(五)水力發電用水水費,按水電站集電電價的8%計收。第四條凡使用滇池及螳螂川水的水費由昆明市滇池水利管理所徵收;使用陽宗海水的,水費由宜良縣水電局徵收;使用水庫,龍潭水的,水費由宜良縣水電局徵收;使用水庫、龍潭水,水費由所在地區水利主管部門徵收。第五條工業、城市、鄉鎮企業和水力發電等非農業供水,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用水單位辦理取水登記,發給取水許可證,並簽訂供水交費合同後方可供水。第六條一切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應按期交清水費,無故拖延和拒付水費的,自通知交費之日起,10日內不交納者,每超一日加收3‰的滯納金。經多次催交仍拒絕交納水費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到封閉取水口停止供水。第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執行。昆政發(1987)71號《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費徵收辦法》,昆價非(87)193號《關於調整自來水生產用水水資源費及自來水供水價格的通知》同時廢止。本辦法由昆明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I. 水費單價如何計算
水費的單價一般情況下是由三部分組成的,一部分是基礎水價,一部分是污水處理價,還有一部分就是水庫的加價。
J.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增強水利工程自我維持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水利部門管理的各類蓄、引、堤等水利供水工程,不包括其他單位自建的水利供水工程。第三條 水利工程實行有償供水制度。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用水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戶」)都必須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水費可納入生產成本。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用水戶按規定交納水費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水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第五條 用水戶因遭受自然災害,確實無力繳納水費的,應及時提出申請,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核定,按照工程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酌情給予減收或免收。第二章 水費標准第六條 水費標准以供水成本為基礎,根據國家經濟政策規定,結合水利工程灌區的供水條件、生產水平、農作物收成等狀況,並應考慮同毗鄰灌區標準的銜接,具體確定水費的執行標准。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包括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折舊費等費用。
農業用水的供水成本,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部分的固定資產折舊。
工業用水水費標准,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計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資4-6%的盈餘核訂。第七條 接受農業自流灌溉工程供水,根據計收水費的不同方式,其水費標准為:
(一)按灌溉面積計收農業水費,糧食作物每畝每年收水費稻穀9-13公斤;林果和經濟作物每畝每年收水費稻穀10-14公斤。
(二)按用水量計收農業水費,每供水100立方米,收水費稻穀1.8-2.6公斤(以每畝供水定額500立方米計算);供水量低於100立方米的,每畝每年收基本水費稻穀2.5公斤。
接受農業提水灌溉工程供水的,其水費按自流灌溉水費標准減半計收(燃料動力費用由用水戶自付)。第八條 工業用水水費標准,消耗水每噸收費30-40厘;貫流水每噸收費10-15厘。第九條 城鎮生活用水,每噸收費20-25厘。第十條 水電站用水水費標准,結合其他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8%計收水費;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24%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16%計收。第十一條 漁業用水水費標准,魚塘用水按可養水面每年每畝收水費稻穀8-14公斤;水庫養魚用水,按水庫可養水面每年每畝收水費稻穀1-1.5公斤。第十二條 新建的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費標准,要逐個核訂,實行「新水新價」。凡工業、生活等部門擠占農業用水量的,其水費標准要計入新增替代工程投資的費用內。新水費標准,由地(市)物價部門會同水利部門審核報省水利廳和省物價局核訂批准。第十三條 各種用水水費的具體執行標准,由地(市)水利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在本辦法規定的幅度內確定,經同級政府審批後執行,並報省物價局、水利廳備案。第三章 水費的計收第十四條 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照規定計收,或委託糧食等其他單位按不虧不賺的原則代收代營。具體代收代營辦法,由省水利廳與省糧食局商定。第十五條 農業水費採取以實物或實物計價的辦法計收。實物計價均按當年當地實際收購的議價折算。
工業及其他水費以貨幣計收。第十六條 農業水費,原則上早稻收60%,晚稻收40%,在當年9月底前上交水費的60%,年終結清。
工業、城鎮生活及水電站等用水水費,按月計收,年終結清。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認真做好用水戶的核定灌溉面積(或用水量)、核定水費標准、核定水費數量和核定交費日期的「四核定」工作,按時、按量向用水戶供水。
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單位,可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用水合同,並可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用水戶應按核訂的水費標准和規定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者,按拖欠水費額,每逾期一個月交滯納金3-5%,經一再催交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對停水造成的損失,由拒交水費的用水戶自行負責。第四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條 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自收自支,以水養水。
由水利部門商請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費撥款的水費,視為預算內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水費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但不得用於水利管理以外的開支。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