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常州紅梅公司什麼時候封園
常州紅梅公園將敞開擴建
紅梅公園敞開擴建後會是啥模樣?昨天上午,常州代市長王偉成與園林、建設、規劃等部門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進一步論證紅梅公園敞開擴建設計方案,初步確定本月中旬封園,全面啟動工程建設。設計方案近日將與廣大市民見面,廣泛徵求意見。常州市領導俞志平等官員參加會議。
紅梅公園敞開擴建工程是一件事關常州市人民切身利益的大好事,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明確提出,好事一定要辦好,一定要辦出高水平,要堅持以民為本,讓敞開擴建後的紅梅公園成為「城市的綠肺」、「園林的典範」和「大眾的樂園」。短短兩個多月來,常州市有關部門全力以赴,著力開展一系列前期工作,並出台了較為成熟的設計方案。方案在明確上述改造目標的同時,提出了以人為本、多樣性、開敞性、生態優先及可持續性、整體性、文脈性、公共性、科技性、時代性等9大改造原則。
王偉成指出,紅梅公園敞開擴建工程設計方案的總體指導思想和原則,既體現了現代水平,又保留原有的文化內涵。按照這一既定目標,紅梅公園一定能建設成市民喜歡的、可以充分享受自然和文明的公園。
王偉成指出,紅梅公園敞開擴建工程設計方案要進行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要對設計方案配寫解說詞,在公示中全面回答市民關心的問題,如:紅梅閣等景點的保留、梅花的種植、古樹的安置、水系的處理;在哪些區域可以開展哪些免費健身、娛樂項目,哪些區域適合中老年人、年輕人和小孩不同人群遊玩等。
王偉成指出,紅梅公園敞開擴建工程的全面啟動將涉及部分地區的拆遷。為此,廣大市民要理解和支持拆遷改造,「拆舊為建新,建新為人民,建設常州城,造福常州人」,紅梅公園的敞開擴建就是最好的例證。我市將著力做好紅梅公園擴建等重點工程的建設,為市民營造更加優美的人居環境,也為常州的城市發展進一步增強綜合競爭力。
據悉,紅梅公園擴建完工後將於明年年底向市民免費開放。
⑵ 什麼是拆遷規劃
法律分析:徵收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徵收時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拆遷根據2011年最新的房屋徵收條例,拆遷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需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
一是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二是徵收范圍。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是徵收程序。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⑶ 常州地鐵規劃會拆遷嗎
蘭翔不會拆遷的。
⑷ 常州天寧紅梅采菱村未來五年會拆遷嗎
天寧紅梅采菱村未來五年應該是不會拆遷,目前來說還沒有接到同學,但是回來也不確定。
⑸ (1)現在常州市居民戶拆遷有沒有人口補償 (2).我結婚後我夫人的戶口沒遷到我家來,拆遷時有沒有補償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轄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房管、財政、物價、工商、經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拆遷項目進行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於30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情況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應根據拆遷項目評估確定,拆遷人應當委託辦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用於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情況證明。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管,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拆遷單位等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二條 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不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應當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第十三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單位的管理。拆遷單位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從事房屋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拆遷上崗證後,方可從事房屋拆遷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市場的管理,拆遷人應當委託社會信譽好、服務意識強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應逐步採用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土地、房管、工商、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買賣、租賃、贈與、抵押、典當房屋;
(四)析產、分戶;
(五)頒發工商營業執照。
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在暫停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停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地點、面積和層次、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轄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 聽證辦法和裁決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單位必須按照準確、齊全、規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拆遷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和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項目房屋全部拆除後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按照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結合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三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因市政建設項目(包括城市道路、橋梁、河道整治、廣場、公共停車場、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環衛、燃氣、駁岸、碼頭、人防、道路照明、綠化等項目)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項目拆遷的非住宅房屋不作產權調換。
第三十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人提供安置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供辦理產權所需的所有資料。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所購房屋價款中與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相等部分的契稅,征管部門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有關證明予以免徵。
第三十三條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外,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安置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予以補償:
(一)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430元或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0元的優惠價購買並解除租賃關系後,由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
(二)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房產管理部門的規定分別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等費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獎勵期限內搬遷並交出房屋的,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安置房為期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在過渡期限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並交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費和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燃氣移位等補助費及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的補貼標准,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四十條 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合法產權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7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按下列標准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
(一)不滿1年的,增加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下同)19%;
(二)1年以上不滿2年的,增加18%;
(三)2年以上不滿3年的,增加17%;
(四)3年以上不滿4年的,增加16%;
(五)4年以上不滿5年的,增加15%;
(六)5年以上不滿6年的,增加10%;
(七)6年以上不滿7年的,增加5%.
本條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准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准市區現定為8萬元,金壇市、溧陽市現定為5萬元,以後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僅有一處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
(二)在其他地方確無住房。
拆遷人應當對享受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被拆遷人進行公示。公示期滿,情況屬實的按拆遷補償最低標准予以補償。
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的被拆遷人,如享受拆遷補償最低標准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拆遷人提供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予以妥善安置;被拆遷人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租住城鎮廉租住房的,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城鎮廉租住房的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
被拆遷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享受拆遷補償最低標准:
(一)共同共有產權的房屋經評估價值超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二)住宅與非住宅混用的房屋,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拆遷補償總額超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三)已享受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四十二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 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迴避。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條 市、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並允許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權屬登記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
市、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評估機構查閱被拆遷人的土地登記資料。
第四十六條 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1年以上的,應當結合經營年限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對建築面積未明確的直管公房,以承租的使用面積乘以系數⒈22確定;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具體的拆遷評估技術細則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推薦並在拆遷范圍內公布。被拆遷人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50%以上的被拆遷人有不同意見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第四十八條 拆遷評估機構確定後,由拆遷人委託。委託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拆遷評估委託合同,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受託評估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託的評估業務。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准。
第四十九條 評估機構應將確定的現場評估日期通知拆遷當事人,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拆遷評估所必須的資料,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被拆遷人拒絕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評估的,評估機構可依據被拆遷房屋的權屬登記資料或可確權書證及房屋區位、朝向、建築狀況等因素進行評估,由拆遷人邀請公證機關到場公證,並在評估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評估機構應將拒絕評估可能產生的後果告知拆遷當事人。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確定拆遷補償金額的依據。
第五十條 評估機構應將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送交委託人。委託人是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及時將評估報告送交被拆遷人。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求作出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作出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拆遷當事人對此仍有異議的,可以委託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誤差在5%(含5%)范圍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誤差超出5%范圍的,由拆遷當事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當事人向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評估專家委員會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選定的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評估報告的評估依據、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五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5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房屋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五條 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拆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拆遷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委託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七條 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虛作假、以欺詐手段獲取拆遷補償款的,予以追回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被拆遷人阻礙、拒絕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拆遷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各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常政發[2003]88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⑹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工業廠房拆遷標准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武政發[2005]55號)
武政發[2005]55號
關於印發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區各辦局(公司)行,區各直屬單位: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徵用土地過程中房屋拆遷補償及附屬設施補償和統一安置行為,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拆遷人和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區各項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及地上附屬物補償管理辦法》(常政發[2004]183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償,是指對被徵用(收)土地上涉及房屋拆遷及其附屬設施所作的補償;本辦法所稱的統一安置,是指征地拆遷人以公寓房形式統一對被征地拆遷人所作的安置。
第三條 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區征地拆遷的主管部門,對本區征地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鎮(開發區)及區規劃、建設、勞動、物價、審計、財政、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保證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征地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征地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征地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妨礙征地拆遷的實施。
第五條 征地拆遷人和被征地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地點、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六條 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權屬證書上未標明用途的,以權屬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以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建房手續規定的用途為准。
房屋面積: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所在鎮、村予以確認,確認後送評估機構評估。
第七條 征地拆遷中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及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作安置,應當按照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結合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臨時建築在批准手續中已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二章 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八條 拆遷住宅房,城市規劃區內應採用統一安置或貨幣化安置的形式進行安置;城市規劃區外可採用統一安置、統一復建、自拆自建和貨幣化安置的形式進行安置。
第九條 房屋拆遷根據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重置成新價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征地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准、房屋結構、使用年限、年折舊率對照表和房屋成新評定對照表,進行評估後確定(見附件1、附件2)。
第十條 採用統一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房屋建築面積×110%
採用統一復建、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房屋建築面積×100%
第十一條 征地拆遷涉及房屋附屬設施(包括裝修)補償的,根據征地補償調查登記中實際登記的情況,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征地拆遷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標准進行評估後確定,具體標准附後(見附件3)。對於不合格裝修和劣質材料裝修,由評估機構嚴格控制補償標准,按質論價。
征地拆遷涉及個體工商戶、家庭作坊、織機等機械設備搬遷損失,按規定作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對象為:
(一)戶口在拆遷范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並在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常住人員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願兵)及配偶。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官,並有房屋所有權證,如其配偶戶口在拆遷范圍內,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
(三)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人員中,原有常住戶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畢業後待分配期內)或畢業後待業在家,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
(四)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區工作單位,其他地方無住房,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實際居住是指征地拆遷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遷人夫妻,一方在拆遷范圍、戶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在征地拆遷公告後出生、婚姻、復退轉軍人等已報進戶口的人員;
(七)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八)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戶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徵用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九)被征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女兒,戶口在拆遷范圍內,並參與被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復安置。
第十三條 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照顧對象為:
(一)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齡青年(達到法定婚齡尚未結婚的人員,男22周歲、女2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未婚)照顧條件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只能按照顧人口壹人計算;計劃外生育的大齡青年不增加照顧人口;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並結婚的增加安置人口壹人;
(二)祖籍在拆遷范圍內並有房屋所有權證,但無人居住的走空戶,可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被拆遷房屋實際面積小於 80平方米的,實際面積部分按成本價執行,超出實際面積部分按市場價執行。被征地拆遷人只能購買房屋不得領取貨幣化安置補貼;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遷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兩人正常安置的情況下可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如過渡期內嬰兒出生並報進戶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況下因本人原因延長過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征地拆遷人系單身(鰥、寡、孤、獨)且只能單獨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礎上增加照顧人口壹人;
(五)原經有關部門或單位批准,在拆遷范圍內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過購買在拆遷范圍內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無住宅的居民戶,其常住的家庭成員可列為照顧人口。但照顧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其原住宅的建築面積,超過部分按市場價執行。
第十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安置中不列入安置或照顧對象的人員為:
(一)租住、借住拆遷范圍內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報在拆遷范圍內的;
(三)已享受過國家住房補貼的人員;
(四)被征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的女兒(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除外),雖戶口在拆遷范圍內,但不參與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
(五)再婚後戶口雖未遷出拆遷范圍,但實際隨男方生活的;
(六)戶口雖在拆遷范圍內,但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空掛戶;
(七)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八)被征地拆遷人在拆遷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前死亡的;
(九)不論戶口是否在拆遷范圍內,在拆遷范圍內的房產已轉讓、贈與他人的;
(十)在本區已按規定實行拆遷安置的人員,其他住宅拆遷時,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被征地拆遷人房屋中主房全部拆遷的,予以安置;對於拆遷部分主房後剩餘主房的宅基地面積達到宅基地面積標準的,不予安置;對於拆遷部分主房後剩餘主房的宅基地面積達不到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按比例安置;對只拆遷輔房,保留主房的不予安置。因道路、河道等線型工程拆遷,拆除部分房屋的,原則上要求全部拆除。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如需預先安置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後,由組、村、鎮(開發區)簽署意見,經區土管部門審核,報區政府審批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區規劃部門確定的安置小區安置,並拆除舊房。
第十六條 被征地拆遷人安置房的建築面積,根據列入安置人口和照顧人口的人數按每人 40平方米核定;安置房戶型根據安置面積和照顧面積之和與安置公寓房具體戶型建築面積最接近的原則確定。
房屋的具體分配方案和層次差價,由征地拆遷人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應安置建築面積內的公寓房價格,按安置房建安價加樓層差價結算;照顧建築面積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按照最接近原則實際安置的公寓房建築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由於被征地拆遷人原因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積,增加部分按市場價結算。(見附件4)
第十八條 征地拆遷貨幣化安置是指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方式,貨幣化安置以被拆遷人的應安置人口和照顧人口為基礎。
應安置面積的貨幣化補貼標准為:安置區域內安置房定銷價與被征地拆遷人應承擔的建安價之間的差價;照顧面積的貨幣安置補貼標准為:安置區域內安置房定銷價與被征地拆遷人應承擔的成本價之間的差價。
第十九條 安置房建安價、安置房成本價、安置房定銷價、安置房市場價由區物價部門會同建設、國土等部門原則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擅自將住宅房改為非住宅房的,或者將住宅房出租(借)給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遷時仍按住宅房補償。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拆遷人對租(借)用人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除房屋閣樓的補償,按閣樓高度分別折算成建築面積(前後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計算:
高度在 1米以下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25%計算;
高度在 1米至 1.4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50%計算;
高度在 1.50米至 1.7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75%計算;
高度在 1.80米至 2.1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90%計算;
高度在 2.2米以上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100%計算;
臨時閣樓、浮閣及征地調查後搭建的閣樓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拆遷住宅房,對需要自行過渡的被征地拆遷人,以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為計算單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具體標准為每平方米每月補助3元。
(二)拆除住宅房,被征地拆遷人採取自拆自建、統一復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12個月計算。
(三)征地拆遷人對被征地拆遷人實行公寓房統一安置,被征地拆遷人實行自行過渡,過渡期限按被征地拆遷人騰空讓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實際交付之日止計算。被征地拆遷人自行過渡期不滿18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期限每平方米每月3元結算,另增加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因征地拆遷人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對自行過渡的被征地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18個月以上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實際過渡期限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按每平方米每天0.2元結算; 被拆遷人部分安置房超過過渡期限18個月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未安置面積÷應安置面積×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實際延期的天數×0.2元計算。
(四)征地拆遷人對被征地拆遷人實行現房安置、貨幣化安置或提供周轉房進行過渡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發放需根據安置房的交付情況並經區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後按不超過三個月預發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有關獎勵及補助費用
(一)簽字獎勵費: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協議的,第1-2天簽字獎勵3000元/戶;第3-4天簽字獎勵2000元/戶;第5-6天簽字獎勵1000元/戶;超過規定時間無簽字獎勵費。
(二)搬家補助費:住宅戶按每戶500元給予補貼,需過渡的,按兩次結算。
(三)農具補貼費:因安置公寓房原因而不能搬遷的傢具、農具等,每戶補助500元。
(四)騰空讓房獎勵費:對在規定時間(15天)內騰空讓房並交出被拆遷房屋鑰匙的被征地拆遷人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准為:
1、在1-5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30元/m2給予獎勵;
2、在6-10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20元/m2給予獎勵;
3、在11-15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10元/m2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征地拆遷人或接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應嚴格把關,核實被征地拆遷人家庭的居住狀況,並將被征地拆遷人的住房情況、實際居住狀況、拆除面積、安置面積、拆遷補償評估報告等情況,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並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報區督查組復核後,無異議的才能實施補償安置。
第三章 非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除集體公益事業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和企業非生產用房後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積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後,不需搬遷設備的,不補償設備搬遷費;需搬遷的,其設備的拆除、搬遷、安裝等費用,按被拆除生產用房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5%給予補償(見附件5)。被拆遷企業的具體安置辦法另見附件6。
第二十七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按生產用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8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騰空讓房的,按實際停工停產需待業的職工人數每人每月700元計算,予以兩個月的獎勵,逾期不作獎勵。職工人數按企業與在職在崗職工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上年末報稅務部門核定的人數來確定。在實施征地拆遷前已停工停產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征地拆遷人或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在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前必須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附屬物評估報告、停工停產、搬遷費用等補償情況報區拆遷督查組審計,經審計後再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被征地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款的,予以追回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被征地拆遷人辱罵、毆打征地拆遷工作人員,阻撓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負責實施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之拆遷安置具體事項另行發文補充。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附件1: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准.doc 附件4: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統一復建房建安價.doc
附件2:常州市武進區房屋結構、耐用年限、年折舊率對照表.doc 附件5:常州市武進區征地工業廠房拆遷重置價格標准.doc
附件3: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拆遷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標准.doc 附件6:武進區被拆遷企業安置辦法.doc
附件6: 武進區被拆遷企業安置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武進城市化進程,切實維護被拆遷企業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全區被拆遷企業安置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的實施意見》(武政發[2005]4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特製訂本辦法:
一、在本區范圍內的被拆遷企業,經區經貿、發改、規劃、國土、工商、環保等部門預審後,根據被拆遷企業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實行異地安置、貨幣安置或標准廠房安置。鼓勵企業實行貨幣安置。
二、異地安置:需異地安置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環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上、上年度在本區范圍內的開票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銷售額達1000萬元的,安置10畝工業用地,超過部分每200萬元增加1畝用地。異地安置面積不超過原合法用地面積。
三、貨幣安置: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企業,實行貨幣安置。
四、標准廠房安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環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上但上年度在本區范圍內的開票銷售額不足1000萬元的被拆遷企業和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下的被拆遷企業,可採用產權調換、購買或租賃標准廠房的形式進行安置。
五、被拆遷企業退出地塊的補償價格,由區國土、審計部門進行核定。
⑺ 常州天寧區紅梅街道朱梅陳有規劃嗎
常州天寧區和鍾樓區將進行棚戶區拆遷改造,涉及2471戶今天,我特意將這些計劃整理出來,剛剛確認,常州市中心老小區即將拆遷,火車站板塊雄起!南廣場|北環|地段_網易訂閱今天我電話咨詢了鐵北新村所在的紅梅街道,相關工作人員回復:確實要拆遷要知道常州現在大部分老小區都是。
⑻ 常州除了BRT,紅梅公園還有哪些重要的變化
新農村建設 實現工業和住宅分區, 新規劃工業高新區,新建住宅小區,幫助拆遷戶辦理各種實惠的保險使人們生活有保障汽車城那邊用了太陽能路燈,高科技節能道路變寬了限摩的范圍從市中心擴展到周邊地區了,新建了高架公路和高架橋,使人們出行可以高速高效率.2008年1月1日開通了快速公交(BRT),是江蘇省內首個,也是國內最先進的快速公交系統。另外城市公共交通發達,市區內220餘條公交車大多可以享受空調車1元刷卡6折的優惠。是繼北京以後全國第二個給與市民公共交通優惠的城市。讓常州人切實感受到了方便出行。常州水陸空交通便利,老京滬鐵路(常州站為特等站)、京杭大運河、312國道和滬寧、寧杭、常寧,沿江高速(常蘇),常澄,錫宜等高速公路,以及江蘇第2大機場,4D級民航常州機場,構成了常州發達的水陸空交通網。此外在建的京滬高速鐵路常州北站是滬寧線通過站中最大的車站,滬寧城際鐵路常州站,以及總長近八十公里的城市高架快速內環路網和正在積極籌建的4條城市軌道交通線也給常州的交通增添亮色歷年來,常州市被評為「全國綜合實力50強城市」、「全國投資環境40優城市」,成功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和「省級園林城市」,獲得「全國科技進步先進城市」、「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優秀地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先進市」、「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稱號,並榮獲「中國人居環境範例獎」。2004年,常州市被國家環保總局認定為首批(蘇州、常州、威海三市)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群(包括下轄的金壇與溧陽兩市)。此外還是福布斯最佳商業城市第9名,中國城市競爭力前30。2003年被國務院批准建立特大城市,近年來正在為建設特大型城市而加快城市建設的步伐,至2008年,建成區已經達到220平方公里。2008年常州入選全球城市競爭力500強 主要就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