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佔地桃樹賠償價格
法律分析:國家徵用土地的果樹賠償標准,每畝最多不超過8萬元(含8萬)。鮮果類果樹(如蘋果,桃,李,杏樹等)。樹齡小於2年的,每株補償30元樹齡2年以上(含2年),每株補償60元樹齡3-6年以內(含6年)每株280元樹齡6年-40年以內(含40年)450元株樹齡在40年以上的350元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並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 申請徵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並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
2. 國家對果樹賠償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關於國家征地果樹賠償標準的問題,國家徵用土地的果樹賠償標准,每畝最多不超過8萬元(含8萬)。鮮果類果樹(如蘋果,桃,李,杏樹等)。樹齡小於2年的,每株補償30元;樹齡2年以上(含2年),每株補償60元;樹齡3-6年以內(含6年)每株280元;樹齡6年-40年以內(含40年)450元/株;樹齡在40年以上的350元/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3. 國家徵用果樹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征地果樹的賠償標准為:一般來說都是按棵樹賠償的,但是也有按畝數補償的,品種不同、規格不同,賠償標准就不同,而國家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賠償標准,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參照各自情況制定一個賠償標准。以蘋果樹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 土地徵用果樹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征地果樹的賠償標准為:一般來說都是按棵樹賠償的,但是也有按畝數補償的,品種不同、規格不同,賠償標准就不同,而國家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賠償標准,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參照各自情況制定一個賠償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5. 國家佔地果樹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6. 土地徵收,果樹怎麼賠償
國家征地果樹賠償標准根據果樹的品種及生長期規定了不同的補償金額標准。通常補償金額最高的為果樹盛果期,補償金額最低的為果樹培育期。
常見的果樹品種(蘋果樹、梨樹、桃樹、葡萄樹、棗樹以及板栗)國家規定了較為明確的補償標准,對於不常見的果樹品種均歸類為雜果樹,補償金額相較常見果樹品種低一些。
徵佔農村樹林木補償標准
農村土地寬廣,通常家裡有院子的都喜歡種上幾棵樹,以下為徵佔農村樹林木補償標准:
1.農村白沙樹,槐樹,柳樹等樹木
1-4年的為每一畝5000元;5-12年的每一畝18000元;13-20年的為30000元一畝。
2.農村房屋前後成熟樹林木為150元一棵。
毀壞果樹賠償標准
果樹屬於個人私有財產,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以侵佔毀壞。一旦出現毀壞果樹的行為,種植戶可讓具有評估資質的物價局等相關部門出具價格證明,蓋章後可用於司法依據。
果樹價值認定=果苗+定植費+管理費+產量補償,果苗普通果樹2-5元/株,定植費5-10元株,管理費(土壤管理,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5-8元/株/年,算2年,產量補償等於單株產量乘市場平均價格乘3年
7. 國家對土地果樹的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征地果樹的賠償標准為:一般來說都是按棵樹賠償的,但是也有按畝數補償的,品種不同、規格不同,賠償標准就不同,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參照各自情況制定一個賠償標准。以蘋果樹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8. 國家徵用土地果樹的賠償
法律分析:征地果樹的賠償標准為:一般來說都是按棵樹賠償的,但是也有按畝數補償的,品種不同、規格不同,賠償標准就不同,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參照各自情況制定一個賠償標准。以蘋果樹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9. 國家征地對果樹的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征地果樹的賠償標准為:一般來說都是按棵樹賠償的,但是也有按畝數補償的,品種不同、規格不同,賠償標准就不同,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參照各自情況制定一個賠償標准。以蘋果樹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