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簡述我國存在的壟斷行為主要有哪些,如何進行規制
壟斷行為不利於經濟發展。因此壟斷行為應當得到遏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壟斷行為。我國壟斷的行業基本上就是關繫到民生的行業,比如說電力啊,這方面,這些都是由國家壟斷的,所以不存在特別多問題,因為國家會控制好這些價錢
壟斷行為
壟斷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反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其目的在於擴張自己的經濟規模或形成對自己有利的經濟地位。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3 條的規定,壟斷行為一般指三種經濟壟斷,具體包括:(一)壟斷協議;(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第8條有關行政壟斷的規定與經濟壟斷並列。
壟斷行為是各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在有的國家壟斷行為還是惟一的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在反壟斷法中,壟斷行為本來就是對競爭的限制或阻礙的行為,壟斷行為與限制競爭行為的含義基本上是一
(一) 壟斷協議
(二)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協議、決議或其他聯合方式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壟斷協議廣泛地存在於經濟生活的各個階段和各個方面,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相比較,其表現出發生量大、涉及面廣、對市場影響速度快等特點,對有效競爭的破壞具有普遍性和持續性。正因如此,壟斷協議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壟斷協議可以表現為企業間限制競爭的合同或協議、企業團體的決議及企業間的協同行為等形式。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有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之分。所謂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因經營同類產品或服務而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處於同一經營階段的同業競爭者之間的壟斷協議,如兩家汽車生產公司之間的聯合;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在同一產業中處於不同階段而有買賣關系的企業間的壟斷協議,如汽車生產商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的聯合。
將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是因為二者對競爭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對它們亦區別對待。橫向壟斷協議作為同業競爭者之間的聯合行為,對競爭的危害既直接又嚴重,因而一直是反壟斷法所規制的重點;縱向壟斷協議由於主體之間處於不同的經營階段,不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其聯合行為對競爭的影響較橫向壟斷協議間接得多,程度也輕得多,法律對其管制的嚴厲程度也遠遠不及橫向限制,處理的靈活性也較大。
我國反壟斷法有三條針對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3條第1款是關於橫向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4條是關於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第16條專門就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又稱市場控制地位,是反壟斷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描述的是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在市場上所達到或具有的某種狀態,該狀態反映出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在相關的產品市場、地域市場和時間市場上擁有決定產品產量、價格和銷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受道德譴責,也不必然被反壟斷法禁止或制裁。只有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危害競爭,損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時,反壟斷法才會揮動達摩克利斯之劍,扮演市場競爭秩序守護神的角色。
(三)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一個寬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業合並或者收購、經濟力集中、企業並購或者兼並等。它的核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業間的資產、營業和人員的整合。
我國反壟斷法使用了「經營者集中」這一概念,但卻未正面給出其定義,而是在第20條以列舉方式對其予以限定。該條指出:「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並;(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有序競爭具有積極促進與消極妨礙雙重作用。因此,進行法律調控時,一方面必須尊重經濟規律,承認規模經濟的合理性,允許經濟力集中和企業適度合並,同時又要預防經營者以不法手段實施集中,或者使經營者集中失控,導致一定市場或者行業內競爭的喪失。所以,綜觀各國反壟斷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關注經營者集中,並對可能發生的具有反競爭性質的合並等進行規制。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是指擁有行政權力的政府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各種行為。我國反壟斷法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這一原則性規定與該法第五章列舉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主要表現形式互為補充,使得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夠更加得心應手地運用反壟斷法規范行政壟斷。
Ⅱ 壟斷經營向哪個部門舉報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壟斷經營的,由反壟斷委員會負責,可以向其進行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三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Ⅲ 用經濟學解釋政府怎樣解決壟斷問題
政府解決壟斷造成社會經濟損失的方法:分解壟斷行業:美國政府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已經形成壟斷或接近壟斷的公司分解成為若干小公司;防止壟斷產生:政府反對有實力的公司採取旨在消除競爭的任何競爭行為。阻止能削弱競爭的兼並:如果某種兼並最終會導致壟斷或近似壟斷,會遭到政府的反對;防止串謀:有的企業雖然不是壟斷企業,但是可以通過企業之間互相串謀,以提高價格、限制產量來謀求壟斷利潤。這種做法和壟斷競爭帶來的社會福利損失的效果是一樣的。
拓展資料:
1.因為壟斷會降低社會福利,產生無謂損失。假如一個市場是完全競爭的,消費者可得到一部分好處,生產者也可得到一部分好處,即消費者剩餘和生產者剩餘,兩者相加為社會總福利。而在壟斷市場中,消費者沒有或只得到一點點好處,生產者得到的好處比完全競爭時多一點。但是兩者相加的社會總福利小於完全競爭市場。壟斷指少數大資本家為了共同控制某個或若幹部門的生產、銷售和經營活動,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而實行的一種聯合。它是帝國主義最深厚的經濟基礎,是帝國主義的經濟實質。
2.在不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廠商的需求曲線是向右下方傾斜的。廠商的壟斷程度越高;需求曲線越陡峭;壟斷程度越低,需求曲線越平坦。在壟斷競爭市場上,廠商的長期利潤為零,所以,在壟斷競爭廠商的長期均衡時,向右下方傾斜的、相對比較平坦的需求曲線相切於LAC曲線的最低點的左邊;產品的均衡價格比較低,它等於生產的平均成本;產品的均衡產量比較高;企業存在著多餘的生產能力。由於壟斷廠商在長期內有可能獲得壟斷利潤,從而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支付較高得價格,使社會福利產生損失,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對壟斷廠商征稅從而使壟斷利潤消失。征稅可以使廠商的總成本增加,壟斷利潤減少或消失。這一部分的壟斷利潤作為政府的稅收投入到公益事業中,從而增加社會福利。
Ⅳ 壟斷行為怎麼處理
國家出台了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就施行了,根據違法情況處理
Ⅳ 關於壟斷經營的非法獲利怎麼處理的法律規定
界定比較困難。實際執行過程有難度。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第五十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Ⅵ 市場壟斷經營如何舉報
依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經營者出現壟斷市場行為的,相關受害人可以向我國的反壟斷機關舉報,讓相關部門介入調查。誰來監督的,市場監管局,其職責是:
(一) 負責全市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全市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有關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葯品安全戰略、標准化戰略、知識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 負責市場主體信用建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 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工作,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組織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指導全市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組織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五)負責全市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全市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市級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七)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准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貫徹實施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推動健全食品安全地方黨政同責和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衡水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參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組織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
(十)負責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法律法規以及鼓勵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與服務政策。擬訂全市監督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建立健全全市葯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化妝品不良反應和葯物濫用監測體系,並組織開展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推動落實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監督縣(市、區)履行黨政同責,組織實施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考核。
(十一)負責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監督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貫徹落實國家、省檢查制度,依職責組織指導查處葯品零售、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化妝品經營和葯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承接省葯品監督管理局委託和下放的職責。
(十二)推進全市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負責制定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完善全市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和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准化工作。負責制定市級地方標准,依法承擔組織省級地方標准申報工作。承擔市級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批准發布工作。宣傳貫徹強制性、推薦性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准化國際、區域合作和參與制定、採用國際標准工作。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和改革,規范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協調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七)負責推進全市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擬訂加強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八)負責保護知識產權。組織起草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政府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推動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承擔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協調京津冀知識產權執法協作工作。
(十九)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擬訂知識產權運用和規范交易的管理辦法和措施,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的監管工作。負責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便企利民、互聯互通的全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二十)承擔上級授權的知識產權代辦工作任務。負責知識產權的初審注冊登記。組織實施原產地地理標志統一認定製度。
(二十一)負責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承擔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
(二十二)完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葯品監督管理局、市委、市政府交辦,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舉報電話可以打12345進行投訴。
Ⅶ 行業壟斷怎麼舉報
法律分析:向工商局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