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作地點雜訊標準是多少分貝
法律分析:新建企業工作地點雜訊容許標准工作地點雜訊容許標准為85分貝。現有企業暫時達不到這一標準的,可以放寬到90分貝。另規定接觸雜訊不足八小時的工作,雜訊標准可相應放寬,即接觸時間減半容許放寬3分貝,但無論接觸時間多短,雜訊強度最大不得超過115分貝。
法律依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五條 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雜訊標准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
第六條 對每天接觸雜訊不到八小時的工種,根據企業種類和條件,雜訊標准可按表1、2相應放寬。1967年,國際標准化組織為了適應各國廣泛以A聲級作為雜訊評價指標的情況,建議以A聲級為雜訊標准。這個標准提出,工人在雜訊環境中每天工作8小時,容許連續雜訊的A聲級為90分貝;時間每減一半,聲級可提高3分貝(見表),但在任何情況下不許超過115分貝。
㈡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是怎麼規定的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GB12348-90)是1990年5月1日發布,1991年1月1日起實施。
新的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防治工業企業雜訊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准。本標準是對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和GB12349-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訂。本標准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雜訊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本標准適用於工業企業雜訊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雜訊的單位也按本標准執行。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GB12349-90)。
㈢ 國家標准規定,工作企業雜訊不應超過多少
根據《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國家第五條規定,企業工作雜訊不應超過85分貝,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雜訊標准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
㈣ 廠界雜訊標准
廠界雜訊標准如下:
1、0類50分貝40分貝;
2、1類55分貝45分貝;
3、2類60分貝50分貝;
4、3類65分貝55分貝;
5、4類70分貝55分貝。
噪音分為三個等級:
1、I級(30~59dB)可以忍受,但已經不舒服了。當達到40dB時,它開始擾亂睡眠;
2、II級(60~89dB)對自主神經系統的干擾增加,聽不清楚,85dB是聽力保護的一般要求;
3、Ⅲ級(90~120dB)嚴重損害神經系統,對聽覺器官造成不可逆損害。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㈤ 工業企業雜訊排放標准是什麼
法律分析:《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GB12348-2008,是行業行政法規,是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訂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是由國家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㈥ 多少分貝以上算噪音
法律分析:有關規定: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以及鄉村居住環境的雜訊標准值,白天等效雜訊值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商業、工業混雜區的等效雜訊值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城市中交通干線兩側,白天雜訊的等效雜訊值為70分貝,夜間不超過55分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市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准執行。
2標准值
城市5類環境雜訊標准值如下:
類別晝間夜間
0類50分貝40分貝
1類55分貝45分貝
2類60分貝50分貝
3類65分貝55分貝
4類70分貝55分貝
3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1)0類標准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准5分貝執行。
(2)1類標准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准。
(3)2類標准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3類標准適用於工業區。
(5)4類標准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雜訊(指不通過列車時的雜訊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准。
4夜間突發雜訊
夜間突發的雜訊,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5分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1.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雜訊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2.標准值
各類廠界雜訊標准值如下:
類別晝間夜間
一類55分貝45分貝
二類60分貝50分貝
三類65分貝55分貝
四類70分貝55分貝
3.各類標准適用范圍的劃定
一類標准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二類標准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三類標准適用於工業區。
四類標准適用於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
4.各類標准適用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5.夜間頻繁突發的雜訊(如排氣雜訊)。其峰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0分貝,夜間偶然突發的雜訊(如短促鳴笛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5分貝。
㈦ 工業雜訊標准
法律分析:為了凈化環境防治雜訊污染,根據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企業工廠的正常運作過程中的雜訊標准為85分貝,有特殊情況的會有一定的放寬條件,這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雜訊值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情況,並提供防治雜訊污染的技術資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雜訊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並採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㈧ 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雜訊標準是多少分貝
工業企業雜訊的衛生標准根據《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規定: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雜訊標准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第六條對每天接觸雜訊不到八小時的工種,根據企業種類和條件,雜訊標准可按表1、2相應放寬。
(8)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準是怎麼規定擴展閱讀:
噪音污染按聲源的機械特點可分為:氣體擾動產生的噪音、固體振動產生的噪音、液體撞擊產生的雜訊以及電磁作用產生的電磁雜訊 。
雜訊按聲音的頻率可分為:<400Hz的低頻雜訊、400~1000Hz的中頻雜訊及>1000Hz的高頻雜訊。
噪音按時間變化的屬性可分為:穩態噪音、非穩態噪音、起伏噪音、間歇雜訊以及脈沖噪音等。
㈨ 國家法律規定的工廠噪音標準是多少
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工廠噪音不應超過85分貝,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
【法律分析】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工業企業雜訊的危害,保障工人身體健康,促進工業生產建設的發展,所以國家對噪音制定了相應規定。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雜訊標准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准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對每天接觸雜訊不到八小時的工種,根據企業種類和條件,雜訊標准可相應放寬。對產生雜訊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措施,用低雜訊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聲的設備和工藝,從聲源上根治雜訊。企業應定期對接觸雜訊的工人進行聽力及全身的健康檢查。如發現高頻段聽力持久性下降並超過了正常波動范圍者,應及早調離雜訊作業崗位。在新工人就業前體檢時,凡在感音性耳聾及明顯心血管、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者,不宜從事有雜訊室休息;盡量縮短在高雜訊環境的工作時間;定期對車間雜訊進行監測,並對有嚴重雜訊危害的廠礦、車間進行衛生監督,促其積極採取措施降低雜訊,以符合雜訊衛生標準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
第九條 新建(包括引進項目)、擴建和改建的工業企業,必須把雜訊的控制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的省、市、自治區衛生、勞動和有關部門合理選擇廠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沒有衛生、勞動部門簽字蓋章,不準施工和投產。
第十條 在現有工業企業中,凡雜訊超過本標准規定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必須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本標准要求。在未達到標准前,廠礦企業必須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