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大家車輛年檢在什麼地方啊
車輛年檢需要到車管所進行。因故不能參加定期審驗的車輛,應事先向車輛管理機關申請延期;駐外汽車可委託所在地車輛管理機關代檢,檢驗後將結果通知原籍車輛管理機關;無故不參加定期檢驗的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② 機動車檢驗在交警大隊和其它地方有什麼不一樣
機動車檢驗中心都是交警大隊授權的檢測機構,他們沒有什麼不同的
③ 汽車年檢的位置在什麼地方
在車管所認可的汽車檢測站進行車輛年檢。
車輛年檢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驗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6年以內的摩托車免於到檢驗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合格標志。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3)蒲廟鎮汽車定期檢驗在什麼大隊擴展閱讀: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車輛,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後,方予檢驗:
1、車輛狀況與行駛證、檔案記載不符者;
2、號牌、行駛證破損不全、字跡不清或自行仿製號牌者;
3、車輛改裝、改型、技術改造未辦理審批和變更手續者;
4、未按照規定噴寫單位名稱和號牌放大字樣者;
5、不按照規定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者;
6、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路費和保險者。
④ 汽車年檢是要到本省高警大隊去嗎
沒有必要去省里的機構,一般情況下在所屬市、縣行政區就會有相關檢驗機動車的機構。
機動車年檢需要到交管部門指定的機動車檢驗機構進行檢查測試,並由該機構頒發機動車檢驗合格證。
⑤ 六年內的車年檢是去交警大隊是去車管所呀
六年內的車年檢是去車管所領取檢驗標志。
以湖北省為例,申領機動車6年內免檢合格標志辦理流程如下:
1、前往車管所預審材料和排隊取號。在取號前工作人員會審核相關材料,並復印身份證。
2、領到號後,請到窗口等待叫號辦理。
3、窗口辦理時請將身份證原件、行駛證原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副本原件以及《機動車檢驗標志申請表》提交給工作人員(機動車檢驗標志申領表可在網上下載提前填好也可現場填寫)。
(5)蒲廟鎮汽車定期檢驗在什麼大隊擴展閱讀
《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中規定:
第十一條 試行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
對注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徵證明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⑥ 小型汽車定期檢驗業務怎麼辦理
小汽車年檢辦理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應攜帶好汽車年檢的資料,汽車行駛證、新年度汽車強制保險書、車主身份證、代辦人身份證;
2、交費、填寫《告知書》、拿檢測表;
3、將汽車停在檢測處門口,就會有工作人員進行初檢;
4、審核、簽證。
⑦ 六年以內的車如何年檢 在交警大隊可以嗎
不可以,車輛年檢在車管所。
車輛年檢,就是指每個已經取得正式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都必須要的一項檢測,相當於每年一次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給車輛做體檢。
車輛年檢(個人)所需資料:
行駛證原件
交強險副本
身份證復印件
車輛
車輛年檢(單位)所需資料:
行駛證原件
交強險副本
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車輛
拓展資料:
年檢的結果有:
定期檢驗合格的車輛,分別在行駛證和《機動車定期檢驗表》加蓋印章;
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輛,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逾期仍然不合格的,車輛管理機關有權收繳不合格車輛的號牌和行駛證,這樣的話將不能在道路上行駛,也不可以轉籍。
因故不能參加定期審驗的車輛,應事先向車輛管理機關申請延期;駐外汽車可委託所在地車輛管理機關代檢,檢驗後將結果通知原籍車輛管理機關;無故不參加定期檢驗的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⑧ 汽車年審在什麼地方
車輛年檢去車管所以及車管所指定的車輛年檢站。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6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