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電動小汽車上牌照需要什麼手續
電動小汽車上牌照需要的手續如下:
1、車主本人或代理人領取《電動自行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申請表》,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由車主本人或代理人按表格要求規范填寫詳實信息;
2、查驗民警查驗車輛。對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車架號、電機號、顏色與合格證、來歷證明進行信息比對,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拓號、稱重等查驗車輛。經查驗合格的,由查驗民警在《電動自行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申請表》拓號條上蓋章簽字;
3、登記錄入人員根據查驗民警已確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申請表》、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原件、合格證原件,錄入登記信息,准備列印受理憑證。
需要的證件:
1、個人電動車上牌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復印件;
2、單位或機構機構電動車上牌的,提交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復印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電動自行車來歷憑證(發票)原件、復印件。電動車合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運團納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旁沒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或彎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