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車輛占人行道如何舉報
法律分析:如果是佔用公共人行道和道路亂停亂放的車輛,可以撥打110或者122向交警進行舉報,交警的埋爛工作人員會根據預留登記的聯系方式,聯繫到亂停亂放的車輛車主把汽車開走,並且對該行為進行相關的處罰。如果亂停亂放的車輛,影響到交通的安全,容易造成堵塞或者交通事故時,交警部門還會安全拖車,把汽車拖走到不妨礙交通通行的地方,或者交警部門指定的地方停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攔升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彎衡漏其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