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車輛購置稅怎麼算
汽車購置稅新規如何計算?
汽車購置稅稅率:現行稅率為10%
計算應納稅額的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稅率(低於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應納稅額的,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增值稅稅前金額,增值稅稅率為17%
具體公式:新車購置稅=購車價格(含稅)/1.17(增值稅率17%)*10%。
例:8萬元新車購置稅=10%*8萬/(1+17%)=6837.6元。(簡單來說就是車輛發票價格除以1.17再乘以10%。)
汽車購置稅最新優惠政策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對購買排量1.6升及以下乘用車實行車輛購置稅減半的優惠政策。
汽車購置稅政策
市國家稅務局:(1)根據《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購買應稅車輛的,不區分國產車和進口車,您向經銷商支付的所有價格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均作為應稅價值,您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按10%的稅率計算。具體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10%。
在您購買應稅車輛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票面註明的「總價加稅」為您支付給經銷商的總金額,「不含稅價格」為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
(2)根據《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如果您自行申報的計稅價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值,且無正當理由,主管稅務機關將按最低計稅價值徵收您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成交均價核定,並酌情調整。如果您購買孫並的車輛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為計稅價值最低的車輛,則以計稅價值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中標明的價格為准。有效價格憑證標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
汽車購置稅計算中的注意事項
1.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捐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2.辦理車輛購置稅繳納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3)車輛合格證;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一般是購買車險的證明】
3.進口車輛的稅收公式:
應稅價值=海關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修訂並公布實施時間、車輛購置稅計算方法和徵收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定期編制免稅地圖集。車輛前改購置稅免稅圖冊管理辦慧凱判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本決定自2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
(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發布
根據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車輛購置稅的徵收、免徵、減征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納稅人應在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
(一)納稅人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當向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五條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捐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因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車輛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自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轉讓免稅車輛,但仍屬於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者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第七條納稅人申報納稅時,應當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3)車輛合格證;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1)二手車交易需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2)無二手車交易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原件及有效證明材料。
第九條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值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時,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向銷售者以應稅價值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應稅價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進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值,且無正當理由的,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值;
(四)納稅人生產、捐贈、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值核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值的車輛,計稅價值為納稅人提供標明價格的有效價格憑證。有效價格憑證上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
(六)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因素損壞的車輛、庫存3年以上的車輛、行駛里程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以及納稅人按應稅價值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納稅人不能提供車輛有效價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
(7)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首次申報納稅之日起使用年限不足10年的,以免稅車輛首次申報納稅時確定的應納稅額為基礎,每滿一年扣除10%的應納稅額;不足1年的,計稅價值為免稅車輛原計稅價值;如果使用年限為10年或10年以上,應納稅額為0。
第十條價外收費是指資金、代收手續費、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手續費、包裝費、倉儲費、保險費、運輸裝卸費、倉儲費等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賣方為保險向買方收取的保險費、向買方收取的車輛購置稅和車輛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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