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換車後想繼續使用原來車牌需要如何辦理
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
《機動車登記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此棗念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1)使用汽車舊車牌需要什麼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相關法條: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持行駛證向機動車登記地或者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地車輛管理岩凳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或者換發。
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被委託地車輛管森困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並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託書。
營運貨車長期在登記以外的地區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在營運地直接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2. 車輛滅失後想用原來的車牌號怎麼辦
首先,報廢車可以保留原車牌,但有時間限制。想要使用原來舊車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原車輛已報廢、轉讓、注銷。原車輛號牌使用三年以上(含三年)舊車賣掉之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滿足後,可向車管所工作人員說明,使用舊牌照。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三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