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車船稅最晚什麼時候繳納
車船稅最晚是在本年度的12月31日交,超過了就屬於超期。車船察嫌稅的繳費周期是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繳納車船稅,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車主需按日加繳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車船稅滯納畢凳金,計算公式為:應繳滯納金=應繳車船稅×萬分之五x超期天數。② 車船稅什麼時候繳納
車船稅按年申報,申報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月計算,一次性繳交。
車船稅應該按照自然年度徵收。但對於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以北京市普通私家車為例,如果該車主於今年7月份購車,則車船稅徵收標准應為(480元/12)*6=240元。
2018年7月10日財政部發布通知,對節能汽車減半徵收車船稅對新能源車船免徵車船稅。
車船稅的徵收范圍,是指依法應當在我國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除規定減免的車船外)。
1、車輛
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機動車輛,指依靠燃油、電力等能源作為動力運行的車輛,如汽車、拖拉機、無軌電車等;非機動車輛,指依靠人力、畜力運行的車輛,如三輪車、自行車、畜力駕駛車等。
2、船舶
船舶,包括機動船舶和非機動船舶。機動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為動力運行的船舶,如客輪、貨船、氣墊船等;非機動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運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③ 車船稅最晚什麼時候繳納
車船稅最晚是在本年度的12月31日,車船稅的繳費周期是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納稅人繳納車船稅時,應當提供反映排氣量、整備質量、核定載客人數、凈噸位、千瓦、艇身長度等與納稅相關信息的相應憑證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納稅人以前年度已經提供前款所列資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二十三條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3)汽車車船什麼時候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七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條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④ 我今年1月3號買的車,我現在買保險什麼時候繳車船稅
車船稅只能當年交,今年買的只能是今年的車船稅。如果12月份續保明年的保險,車船稅是交不了的。交了也是算今年的。如果要交明年的就只能己去交或者到2017年12月份買後年(2018年)保險時把當年的車船稅再上。這個只要在本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交都可以。就是不可以跨年交的。
拓展資料
一、車輛保險,即機動車輛保險,簡稱車險,也稱作汽車保險。它是指對機動車輛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汽車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在財產保險領域中,汽車保險屬於一個相對年輕的險種,這是由於汽車保險是伴隨著汽車的出現和普及而產生和發展的。同時,與現代機動車輛保險不同的是,在汽車保險的初期是以汽車的第三者責任險為主險的,並逐步擴展到車身的碰撞損失等風險。我國廣泛開展的一項險種,是以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作為汽車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車輛保險具體可分商業險和交強險。商業險又包括車輛主險和附加險兩個部分。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的一種保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金額,也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二、國外汽車保險起源於19世紀中後期。當時,隨著汽車在歐洲一些國家的出現與發展,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意外傷害和財產損失隨之增加。盡管各國都採取了一些管制辦法和措施,汽車的使用仍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險人對汽車保險的關注1896年11月,由英國的蘇格蘭僱主保險公司發行的一份保險情報單中,刊載了為慶祝"1896年公路機動車輛法令"的順利通過,而於11月14日舉辦倫敦至布賴頓的大規模汽車賽的消息。在這份保險情報中,還刊登了"汽車保險費年率"。
三、最早開發汽車保險業務的是英國的"法律意外保險有限公司",1898年該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並可附加汽車火險。到1901年,保險公司提供的汽車保險單,已初步具備了現代綜合責任險的條件,保險責任也擴大到了汽車的失竊。新中國成立以後的1950年,創建不久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開辦了汽車保險。但是因宣傳不夠和認識的偏頗,不久就出現對此項保險的爭議,有人認為汽車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於肇事者予以經濟補償,會導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於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55年停止了汽車保險業務。直到70年代中期為了滿足各國駐華使領館等外國人擁有的汽車保險的需要,開始辦理以涉外業務為主的汽車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