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車輛交強險保什麼內容
車輛交強險是對被保險車輛在發生雙方交通事故的時候賠付對方車輛上的人身傷亡損失或者財產損失(不包括被保險車輛的財產損失與被保險車輛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損失)。
交強險的價格:交強險是國家統一規定的,全國統一收費標准,不同的汽車型號交強險雖然價格不盡相同,但是總體價格差異不大,主要影響因素是車輛內部的座位數量以及是否是企業用車亦或是否是營運用車的性質而決定的。
①6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車第一年投保交強險的價格是950元;
②6-10座的家庭自用車第一年投保交強險的價格是1100元;
③6座以下的企業非營業用車第一年投保交強險價格是1000元;
④6-10座的企業非營業用車第一年投保交強險的費用是1130元;
⑤承載量<2t的營運貨車第一年投保交強險價格是1850元;
⑥2t≤承載量<5t的營運貨車第一年投保交強險價格是3070元;
⑦5t≤承載量<10t的營運貨車第一年投保交強險價格是3450元。
交強險是車主的第一道車險保障
車輛交強險的投保渠道:
①線下對接保險客戶經理,通過這種渠道辦理往往是很可靠的投保方式。
②線上對接車險電銷人員,通過這種渠道辦理可靠性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是非常方便。
③直接進入對應的保險公司官方網站進行投保,這種投保方式所需要的時間比較長,但是可靠性也是最高的。
④直接去線下的保險公司讓業務員辦理,這種渠道也是非常可靠的,並且往往可以直接拿到紙質交強險合同。
交強險理賠所需要的材料:電子形式的交強險合同或者紙質形式的交強險合同、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索賠申請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等。
與交強險屬性相同並且賠償限額更高的商業保險:三者險往往是用於直賠對方車主的商業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在發生雙方交通事故的時候用於直賠對方車主車內的人員傷亡損失或者車輛損失,並且賠償的限額往往是在5-300萬不等,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可以選擇投保更高保額的三者險。
交強險的投保時間:交強險最早可以提前90天投保,同時交強險是不允許延期投保的,交強險過期的車輛上路會被交警部門扣押,並且處罰一定的經濟罰款。
綜上所述,交強險對於所有的車主而言是一個非常好的強制性保障, 並且也是不可選擇的強制性保障,車主在投保完交強險後應該結合實際情況來適當投保一些商業保險,可以對交強險欠缺的保障范圍做一個充足的補充,其中商業保險中的三者險和車損險尤為重要。
2. 強制險都保什麼
交強險全稱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是國家強制汽車擁有者需要給汽車購買的保險,不買汽車就不能上路。被交警查到,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交強險保障的對象是車外的人或財物。大白話的意思是,交強險是賠給別人的,不是賠給自己的。通俗的說就是購買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就會依照條款約定幫你賠。記住了交強險理賠的對象是除本車以外的第三者。比如隔壁老王開車撞到了行人,行人受傷了,坐在副駕駛席位上的王太太。也受傷了,但是交強險只賠付車外的行人,對外車里的王太太是得不到賠償的。
交強險具有三大特點,請記牢了:
一、保障對象是車外的人或財物。
二、賠付只問有無責任,不問責任大小。
三、實行連續責任制,保險期限內發生賠付後,賠償限額不會降低。
3. 汽車交強險包括什麼
交強險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一、死亡傷殘費用,如果交通事故導致第三方死亡或者傷殘的,那麼就可以由交強險對第三方受害人賠付喪葬費、死亡補償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等。
以前交強險死亡傷殘費的有責賠償最高額度為11萬,無責最高賠償為1.1萬元,而自去年交強險改革後,2021年交強險死亡傷殘費用的有責最高賠償限額為18萬,無責最高賠償限額為1.8萬元。
二、醫療費用,如果交通事故導致第三方受害人受傷的,那麼將由交強險賠付第三方受害人的醫葯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第三方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在交強險改革之前,醫療費用的有責賠償限額為1萬元,無責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元;改革後交強險醫療費用的有責賠償限額為1.8萬元,無責最高賠償限額為1800元。
三、財產損失,如果交通事故導致第三方受害人財產損失的,那麼交強險賠付他人的財產損失費用。交強險改革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沒有變化,有責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賠償限額為100元。
【拓展資料】
交強險保險特徵:
1. 從標的的角度,強險屬於責任保險。由《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可知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時,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2. 從立法角度,交強險屬於法律強制險。由《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可知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依法定程序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更是把交強險作為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必須條件,不交險,不上道。
3.從社會角度,交強險更多表現為一種社會管理手段。強險的設立,事實上是針對交通事故頻繁的社會危害而產生的,交通事故的發生所帶來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有效彌補,需要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交通事故的偶然性特徵決定了個人往往不能及時有效的應對交通事故突然性所帶來的風險,保險業作為對社會服務有巨大保障能力的行業,無疑可以在此類突發事件中發揮有效的作用。
4. 從實踐角度,交強險適用無過錯賠償原則。
(1)不論過錯。交強險的無過錯賠償原則,即無論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被保險車輛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和之外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
(2)有效性。為保障賠償有效性,《安全法實施條例》90條,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預先支付搶救費用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和基金機構。並《保險法》六十五條,保險人在具體情況下可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險金,第三人在具體情況下可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
隨著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交強險規定也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給付的核心特徵,通過給付,給特定情況下的特殊群體一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