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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贈送汽車視同銷售

發布時間:2022-12-18 14:04:28

❶ 為什麼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視為視同銷售

「他人」一般是指營利組織或者法人等,不包括個人(也就是自然人),送給營利組織或者法人可以視為銷售。外購貨物送給自然人的話其實就相當於送給自己的員工屬於將貨物轉向消費應該將增值稅轉出,到期繳納相應稅率的增值稅。

主要要理解這個「他人」是指哪些人。 「他人」和「用作集體福利」前者是用於企業之間的商品流通交易(B2B),後者是交貨物用於消費(B2C)。根據這個去理解就好明白了。

此外,企業自產的貨物用於員工集體福利,本質上相當於讓員工消費掉了貨物,之所以視同銷售,是為了防止企業避稅。
企業外購的貨物用於員工集體福利,是屬於一種消費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企業將外購的貨物賣給員工,然後用員工的工資抵償,本質上是一種銷售,所以就不能說是視同銷售。

❷ 賣房送裝修、汽車、車位,需要視同銷售征稅嗎

賣房送裝修、汽車、車位,需要視同銷售征稅嗎?“銀行向客戶或非客戶無償贈送的禮品,應當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這句話最近常被提及,而房地產企業銷售房屋時贈送的精裝修、贈送的家電,甚至是買房送送車位、送汽車,這些行為是否需要按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營業稅),也是爭論不休的話題。有的說總局規定“銀行向客戶或非客戶無償贈送的禮品,應當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太過嚴格,有的說買房送家電需要依法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有的說這是混合銷售,也有說這是兼營行為。對於現代商事活動中林林總總、花樣翻新的各種贈送行為是否需要視同銷售,本草根稅官無權去界定,也不想去與各位大師爭論,利用這周末的時間,本草根暗想,與其喋喋不休爭論表象,還不如釐清“無償贈送”與“有償贈送”的內在關系,是否徵收豈不是一目瞭然。那麼,“無償”與“有償”究竟是如何區分呢?仔細分析贈送的對象、條件與方式,我們可以看出,在銷售甲貨物(不動產)、提供服務的同時向特定對象(購買、受讓方)贈送乙貨物(服務或勞務),同時獲取(對應的、直接的)經濟利益,實際是一種“隨貨贈送”的組合銷售行為。因各種原因,不以獲得(對應的、直接的)經濟利益為目的,向沒有銷售、買賣、轉(受)讓關系的不特定對象隨機贈送貨物(服務或勞務),這是無償贈送,或者說是“捐贈”行為。“隨貨贈送”與“無償贈送”相比,存在以下兩點本質差異:第一,有償與無償的區別:銷售主貨物、贈送從貨物的行為不屬於無償贈送,應屬於附有條件、義務的有償贈送,類似於成套、捆綁或降價銷售。無償:沒有代價的;沒有報酬的。指一方單純獲得某種利益而無須支付任何經濟代價的行為,即無償法律行為中,不存在“對價關系”。無償贈送:在沒有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況下,企業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第二,對於贈送財產的質量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送的財產有瑕疵的,贈送人不承擔責任。受贈人對受贈商品的質量問題不能完全得到賠償。銷售主貨物時贈送的從貨物即贈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即“贈送人”應承擔完全責任,消費者能夠得到完全賠償。“隨貨贈送”的組合銷售是一種附買贈方式的商品銷售,其特點是消費者正品與贈品是組合在一起不可拆分的,且相互之間有一定內在聯系。“隨貨贈送”是有償捐贈,不屬於無償捐贈。或者簡單明了的說就是以價格折扣、折讓方式進行的“促銷活動”。不買房屋,開發商搞錯了樓盤和房號送你精裝修?不買房屋,無緣無故開發商也送你汽車?這類4月1日也許才有的好事,你能遇上,我反正遇不到。如果某位看官非要說,也許還真有這樣的無償贈送呢。本草根倒是想起一個情人節的段子,在這無償贈送給你吧:男生問女生:你喜歡什麼花? 女生羞答答道:我喜歡兩種花。男生急切地:哪兩種?我送給你!女生低頭小聲說:有錢花,隨便花!男生傻傻地說:你真美!女生嫵媚地問:我哪美?男生深情地說:想得美!!!等等,你剛才說什麼,無償贈送精裝修?無償征送汽車?——你還真是想得美。雖說有的房地產老闆也說自己的來自草根,但他那草根和本草根稅官不同,人家開發商是源自青藏高原的冬蟲夏草,算賬可精了。你又不是人家老闆的小三,送你這送你那。你只是大哥,對於大哥,呵呵,送你的精裝修、送你的汽車、送你的花園、送你的車庫,這是都包含在銷售價格中了,實際是客戶自己買了送給自己的。你不買人家的房子,人家會送嗎?什麼?你問我是什麼草?呵呵,本人上學時是校草,現在嘛,是屬於這片大地、屬於廣大納稅人的青青河邊草。言歸正傳,我們還是回到正題來吧。那麼,銀行向客戶或非客戶無償贈送的禮品,房地產企業銷售房屋時贈送的精裝修、贈送的家電,甚至是買房送送車位、送汽車,究竟是否需要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呢?我想,分清某項贈送行為究竟是“有償”還是“無償”以後,是否應當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也就清清楚楚、無需爭議了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無論是實施細則,還是在某個單行文件中,總局都是強調的“無償贈送”需要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至於“有償贈送”,你能找出另外征稅的法律依據,你就征稅吧,找不出?那就依法行政好了。

❸ 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為什麼視同銷售

一、正面回答
自產的貨物沒賣之前是重來沒有交過增值稅的,將自產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雖然到達了消費的終端,但增值稅是只要流轉、增值即需要繳稅,因此這些重來沒有繳稅的自產貨物需要在流轉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時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分析詳情
贈送貨物,由於貨物本身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從最終消費上來看,企業並非最終消費者,客戶消費了禮品才是最終消費環節,所有贈送環節視同銷售是符合增值稅原理的。這樣做在稅收上的作用,一方面防止增值稅鏈條的中斷。增值稅之所以能否避免或減輕重復征稅,就在於環環相接的抵扣機制。如果不視同銷售,不計算銷項稅,則下一環節無法抵扣,鏈條的中斷,會導致重復征稅。
三、視同銷售的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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