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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汽車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2-12-08 22:57:08

⑴ 離婚後車子怎麼分

離婚後車子的分配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車子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則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如果車子是婚後購買的,則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婚後貸款購買的,則離婚時未償還的貸款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⑵ 離婚車子在男方名下怎麼分

法律分析:
機動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購買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機動車可歸使用一方所有,並向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離婚時對於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車輛的分割方式:若車子是個人財產購買的,除另有約定外,一般不分割。若車子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協商分割方案分割,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而車輛登記一般只有一個人,故應當判歸登記人所有,並由其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對車輛進行評估,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評估時間一般在一個月左右,也可能會延長兩至三個月。如果雙方對評估結果沒有重大異議,不再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就會按照評估結果價格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衍生問題:
離婚共同財產中的汽車怎麼分?
分割一方名下的車輛,應該以離婚時車輛的價值為准,而不是以當時購置價格為依據,折舊是家電及車輛、房屋裝修等消耗品上的常見情形。如果雙方能夠協商的,可以通過向車輛中介市場打聽二手車輛的市場價格,也可以用行業通用的成交均做參考。上面的內容都是雙方可以協商的前提下自行進行計算車輛價值方式。

⑶ 離婚汽車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汽車的分割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車輛是婚前一方購買的,並且登記在個人名下,則屬於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不能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如果車輛是婚後購買的,則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則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⑷ 離婚車輛怎麼分

法律分析:離婚時車輛分割方法是:如果在婚前訂立夫妻婚前財產協議,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按照財產協議處理即可;在夫妻間沒有訂立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夫妻購買的車子,應當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使用權,任何一方都無權獨占,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分割車子的歸屬問題,以協商解決的結果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⑸ 離婚車輛怎麼分割

車輛屬於不可分物,在分割時採用的方式只有三種:補償,競買和拍賣。
待分割車輛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這也是比較快捷和便利的確定方法。雙方協商一致後,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在此基礎上再對分割的方式進行調解或拍賣是建立在雙方均不主張車輛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申請對車輛進行拍賣,再將拍賣所得在雙方之間進行分割。判決。
競買是建立在雙方均主張車輛所有權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主持,由雙方叫價,價高者獲取所有權,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⑹ 離婚車輛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1、確定共有車輛的價格。

若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待分割車輛的價格的,雙方當事均可向法院申請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車輛的價值進行評估,以此作為法院分割依據。這里的評估機構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指定。

2、確定分割方式。

若雙方均主張車輛所有權的,理論上講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採取競買的方式處理車輛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即出價高者獲得車輛的所有權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的做法是根據車輛的登記、使用情況等判決車輛歸一方所有,並向另一方作出折價補償。需要明確的是,為了便於後期執行法院通常傾向將車輛判給車輛登記方,但這並非絕對,若直接撫養子女方確實需要車輛,法院仍可能考慮適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若雙方均不主張車輛的所有權的,法院一般會按照車輛拍賣、變賣後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此外,夫妻共有車輛尚有未清償的銀行貸款,則判決時一般會在扣除未給付貸款的基礎上對機動車的價值進行分割,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由取得車輛的一方償還。

當然,若離婚雙方能夠通過協商的方式就車輛價格和分割方式均達成一致意見的,則按雙方協議處理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⑺ 離婚怎麼分割車輛

離婚時車輛分割方法是:
(1)如果在婚前訂立夫妻婚前財產協議,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按照財產協議處理即可;
(2)在夫妻間沒有訂立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夫妻購買的車子,應當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使用權,任何一方都無權獨占。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分割車子的歸屬問題,以協商解決的結果分割。
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具體處理車子的歸屬問題上,可以採取由一方給付對方一定的金錢,車子歸一方所有的方式分割財產,給付金錢的數額確定,最好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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