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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通安全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10-04 07:25:04

⑴ 交通安全的具體含義是怎麼樣

‍‍交通安全的重要意義:可以有效的防止意外傷害。

安全教育:

第一:請交通安全的專業人員(如交警、交通安全專家等)到課堂或者到指定地點給兒童講授有關交通安全的專業知識,提醒學生在參與交通時應注意的事項,並當場進行交通安全知識考核,對於考核通過者授予獎勵,比如「兒童駕駛證」等。

第二:給學生播放一些交通事故錄像,通過慘烈的場景、悲痛的畫面,讓學生吸取教訓,警戒學生不要做「馬路小英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播放3D的交通事故模擬片,使兒童更真實的感受到交通事故惡劣後果。

第三:兒童駕駛教育館,在特定的場館內,兒童在專業人員保護的情況下駕駛教育用的模擬小車,從駕駛員的角度,思考步行者的安全。

第四:安排交通意外模擬訓練。主要內容是學習如何應付緊急事故,學會自救與他救等方面的應急處理事態的能力(如人工呼吸、止血、簡單包紮、向外界求援等方面能力)。‍‍

⑵ 什麼是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
指在交通活動過程中,能將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交通安全意味著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即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統作為動態的開放系統,其安全既受系統內部因素的制約,又受系統外部環境的干擾,並與人、車輛及道路環境等因素密切相關。系統內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穩定,都可能導致沖突與矛盾,產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狀態。
道路交通安全的特點:

①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險條件下的狀態,並非絕對沒有交通事故的發生。
②交通安全不是瞬間的結果,而是對交通系統在某一時期、某一階段過程或狀態的描述。
③交通安全是相對的,絕對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④對於不同的時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損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統是否安全的標准也不同。

⑶ 什麼是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是指人們在道路上進行活動、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規的規定,安全地行車、走路、避免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每年都會因交通事故而致死、傷殘大量人員,財產損失更是一個天文數字。交通安全人人有責,要從小學生起養成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馬路上,用漆劃的各種各樣顏色線條是「交通標線」。道路中間長長的黃色或白色直線,叫「車道中心線」。它是用來分隔來往車輛,使它們互不幹擾。中心線兩側的白色虛線,叫「車道分界線」,它規定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線是「停止線」。紅燈亮時,各種車輛應該停在這條線內。馬路上用白色平等線像斑馬紋那樣的線條組成的長廊就是「人行橫道線」。

⑷ 汽車交通安全知識內容

1、確保安全和暢通的原則

確保安全和暢通是道路交通的基礎,安全是通行的第一要求,一切車輛的通行都必須以安全為前提條件,遇有不安全因素出現時停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這是貫穿《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的基本原則。一方面從交通安全出發,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交通情況千變萬化,一部法規不可能囊括一切情況,所以對《條例》沒有規定但又可能出現的情況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以便人們在遇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沒明確規定的情況時想方設法完全通行;另一方面也為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沒有規定情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提供分清責任的法律依據。

2、靠右側通行的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駕駛車輛,趕、騎、牲畜必須遵守靠右通行的原則。靠右通行是指車輛在雙向道路上行駛時,從道路的右側通行,這是交通管理制度中的又一項重要內容。現在世界上對車輛的行駛主張分為兩派,一派以英國為首的少數國家稱為海島派,車輛方向盤在車右邊,實行左側通行;另一派以美國為首的大多數國家稱為大陸派,車輛方向盤在車左邊,實行右側通行。靠右行駛還是靠左行駛,這是由人們的習慣決定的。我國在1946年1月1日前曾左側通行,後來根據大多數汽車的方向盤在左面的實際情況,為便於駕駛員與對向會車時目測安全間距,於1946年1月1日起實行右側通行。

3、各行其道的原則

各行其道是指交通參與者(行人、車輛等)只能在交通法規規定的道路上或專用道上行進,不得隨意侵入對方行經的道路。各行其道的基本內容是人車各行其道,各種類型的車輛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是解決交通參與者之間速度懸殊,人、車混行,車種混行和平面混行重要手段。目的是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使交通秩序井然有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4、服從指揮的原則

服從指揮是指交通參與者應服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標線的指揮,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在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應首先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如無交通標志、道路堵塞時)

駕駛人交通安全常識
一、正確控制車速

正確控制車速,是安全行駛的一個必要條件,所謂「中速行駛,安全禮讓」,講的就是這個道理。一般來說,許多司機根據自己駕駛車輛的車型和性能,經過實踐和測試,大都能摸索出自己最喜愛、感覺最自如的一種車速。如果這種行車速度能夠符合交通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和交通環境,即可把這種車速定為自己的安全車速。

當然,城市與鄉村不同,山區與平原不同,正確控制車速,還必須注意下列車輛的行駛環境:

(1)密切觀察沿途交通標志,遇有限速標志時,須嚴格按標志規定行駛。

(2)根據行駛道路狀況和運行條件,靈活掌握和控制車速,該快就快,該慢就慢。

(3)在交通擁擠、車輛較多、車流已有自然速度節奏的道路上行駛,要使自己的車速隨車流速度行進,不要性急超車。

(4)盡量保持經濟車速的穩定,避免高速超車和低速慢行。汽車載重量輕、道路條件好時,經濟車速可適當高一些,而汽車載重量大、道路條件差時,經濟車速就必須低一些。

(5)行駛中,車速與通向行駛車輛間距相適應。在不同天氣、道路、車速條件下,與前車間距也不相同,間距大小以確保安全為適度。

二、減速會車

車輛在沒有設置中心分隔護欄的道路行駛,與前方來車交會時,應適當降低車速,並選擇比較空闊、堅實的路段,靠路右側緩行交會通過(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會車時,要降低車速,開近燈光,即使是在路面較寬的雙車道,也應該慢車交會)。

如果在行駛前方的道路右側有障礙物時,要根據離車距障礙物的距離、速度以及道路狀況,決定是加速越過障礙後會車還是減速慢行甚至停車讓對方車先行,以錯開兩車越過障礙物的時間,避免在障礙物處會車:如果對越過障礙物的判斷沒有把握,則應降低車速,緩行至障礙物近處,不要忙於超過,讓對面來車通過障礙物後在繼續行駛:如果估計兩車要在障礙物處會車時,應主動減速、停車、調整車體位置或倒車讓路,不要搶行堵住來車行駛路線:如果可能在路面較窄或道路兩側均有障礙物的情況下會車時,則應該根據對方來車速度和道路條件預選交會路段,正確控制車速,以保證兩車在選定的路段交會。

會車時,必須注意保持足夠的安全側向間距,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絕對不可搶行爭路,互不相讓,以致形成僵持局面。一般情況下的會車,須遵守下列規則:空車讓重車,單車讓拖掛貨車、大車讓小車,貨車讓客車,教練車讓其他車輛,普通車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當下破車行至中途而上坡車尚未上坡時,上坡車應該讓下破車)。

夜間會車時,要按規定把遠光燈改為近光燈,交會時要減速,防止碰撞前方右側的行人和騎車人。

會車時,還要特別注意道路上的行人和非機動車情況,看清預計會車地點的行人動態,當行人被來車擋住時,要防止這行人忽略本車,因此,要鳴號示意。總之,在有行人處會車時,必須防止發生各種突發情況,做好隨時停車准備。

三、不可強行超車

超車,是汽車行駛中的正常現象。但是,超車又是比較復雜和危險的操作過程,因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進行。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和從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超車應選則道路寬直,視線良好、道路兩側均無障礙,被超車前方150米以內沒有來車,並在交通法規許可的斷路和情況下進行。超車時,須先開左轉向燈,向前車左側靠近,並鳴喇叭(禁止鳴喇叭地區和夜間須用變換遠近光燈示意)通知前車,確認安全及前車讓超後,加速並與被超車輛保持一定的橫向間距,從左側超越。超越前車後,不可向右急轉動方向盤,應保持超車時的速度,在超出被超越車20米以外在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在下列地點或情況下,不得超車:

(1)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

(2)在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

(3)被超車正在超車時。

(4)行徑交叉路口、人橫行道、漫水橋、漫水路時。

(5)通過胡同(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下陡坡時。

(6)掉頭、轉彎時。

(7)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30米以內時。

(8)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9)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

(10)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11)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在超車過程中,如果發現道路左側的障礙或橫向間距過小而由擠擦可能時,盡量不用緊急制動,以防因路拱發生側滑碰撞,應穩住方向盤,不要左右轉動,在最短的時間內,適當拉開距離,然後再伺機超越,千千萬不可冒險強行超車。在在超越停駛的車輛時,應減速鳴喇叭(在非禁止鳴喇叭地區),注意觀察,保持警惕,並留有較大橫向間距,隨時做好緊急制動的准備,以以防止該車突然起步駛入行車道而發生碰撞,或駕駛員突然開啟車門下車,尤其是超越停在車站的客車時,更應注意被停車遮蔽處驟然出現橫穿公路的行人。

車輛日常安全檢查
出車前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可以及早發現故障,及時進行處理,是保證行車安全的好辦法,特別是非專職司機或者借車使用等對車況不熟悉的朋友,更應該進行車況安全檢查。

一、冷車檢查

1、檢查車輛輪胎的氣壓。給輪胎充氣時一般已測過氣壓,但經過行駛或停放一段時間後,可能有滲漏現象,導致輪胎氣壓不足,影響行車安全,有測量儀器的可以測一測氣壓,沒有的可以通過看、敲、擠的辦法,檢查輪胎的氣壓是否足夠。

2、檢查機油、剎車油。一是拉出機油標尺,看看油位和油質;二是看看剎車油罐的油量;三是看看車底是否有漏油現象;

3、檢查冷卻水。主要是看看水箱的水是否足夠。

二、啟動車輛檢查

1、檢查燃油。一是看一看油表所示的油量;二是問一問油表是否准確有效,如果油表壞了,最好是出車前到油站加滿油,同時把里程錶歸零,通過車輛行走的里程來判斷用油情況。

2、檢查機油表所示的油壓是否正常。

3、檢查制動系統。一是要試踩一下制動踏板,看看是否有效。如果不用力就一腳到底,沒有什麼反應,那麼可能制動無效,氣剎的車輛還要檢查是否打氣,氣壓是否能達到要求;二是松開所有的剎車後,看看儀表盤上的剎車指示燈是否發亮,如果發亮,可能是剎車油過少:三是開動車輛,試試剎車是否真的有效。

4、檢查水溫表是否過高,過快。

5、檢查燈光系統,看看轉向燈、剎車燈、遠近光燈等是否有效。

6、檢查方向。主要檢查方向盤轉動是否輕便靈活,間隔是否過大,是否有異常響聲。

長途返程後的檢查
很多朋友自己開車長途自駕游,回程要安全檢查車輛的常用方法:

1、檢查車身漆面及底盤是否磨損和刮蹭

首先大家先到專業的洗車房把車身和底盤清洗干凈,不要自己圖省事自己隨便擦拭。因為車輛在高速行駛時,空氣中的沙塵等堅硬的顆粒物質會很快車身表面劃過而造成劃痕。在清洗干凈後,檢查漆面、玻璃及底盤是否有劃傷或是磕碰,視情況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打蠟及底盤裝甲等保養,或是聯系保險公司及修理廠進行修復。

自駕游的途中,難免要經過一些復雜難以預測的路面,因此對底盤進行一次徹底細致的檢查很有必要。比如,車輛在經過一些山路時,底盤可能會因為撞到一些石塊,導致部件受損;也有可能因為涉水或者泥濘路面,使底盤變得污濁不堪;還有在經過一些沙石路面時,很多沙粒含有的鹽分也會使底盤受到侵蝕。對底盤相關部位進行清洗和修補可保證底盤日後的經久耐用,同時還需要緊固底盤螺絲。

2、檢查轉向系統是否松動或缺油

轉向系統關繫到車輛的駕駛安全,因此也需要細致的檢測。首先查看轉向系統的油質、油量,同時檢查在節後車輛行駛中是否出現過方向盤抖動、車輛停放位置出現油漬等現象如果有的話需要趕快維修。此外,車輛行駛的劇烈震動也會損傷轉向系統,應觀察轉向機球頭有無松動。

3、查看潤滑油、冷卻液及三濾是否有異常

發動機油、變速箱油、方向盤油及冷卻液是車輛長時間高速行駛後需要及時檢查的項目。如果機油已經低於機油尺標注的最低刻度,應及時添加相同品牌、相同型號的機油。如機油的顏色已經不再清澈而變得烏黑渾濁,應馬上更換,別忘了將機油濾清器一同更換。如果發動機有異常抖動、噪音變大、油耗增加或是加速無力等情況發生,應盡快對愛車的油路進行清洗,同時檢查火花塞燃燒情況,如有異常也應及時更換。

4、查看制動系統的磨損程度

高速路遇突發情況時,需要緊急制動,這對剎車系統的磨損是相當嚴重的。鄉間土路中行駛時,如剎車盤與剎車片之間夾雜有沙石等堅硬物質,在採取制動時也會對剎車系統造成較大損耗。

制動系統的保養主要是查看剎車有無異常,反應是否靈敏。在高速行駛過程中,剎車的磨損會比平時厲害得多,如果剎車的靈敏度不夠,則需要及時調整。剎車片如果磨損過度,則要更換。還有一些情況也要注意,比如可以透過輪胎鋁合金鋼圈目測剎車碟表面,如果有明顯凹槽,可能是車輛行駛時一些細小的砂石進入了剎車碟與擋泥板之間,使剎車碟的表面不斷被摩擦導致凹槽出現。出現這種情況,車輛在行走時可能會發出異響,這些情況都必須將車送去專業的維修店修理。

5、查看汽車進風口、電子式冷卻風扇等是否有異物

在自駕途中,會有一些樹葉、塑料袋及昆蟲屍體等雜物纏繞在進風口或進風格柵、電子式冷卻風扇等處,同時水箱、空調冷凝器也會布滿塵土。如果車輛走過一些較差道路或者遇到水浸等情況,車輛地氈可能潮濕、發霉並產生異味。而車廂內難免也會累積不少塵土,尤其是地氈、車頂和門飾板等絨麵包裹部位。

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可以用壓縮空氣吹走塵物;在發動機冷卻狀態下,可用水槍沖洗進風口或進風格柵等部位。如果車內的地氈、車頂和門飾板等絨麵包裹部位灰塵較多,需要用專業的蒸汽清洗機進行乾洗處理。而儀表台等部位雖不易沾染塵土,但犄角旮旯之處也應該用抹布或棉簽進行清潔。地氈潮濕,要及時予以晾曬,並檢查受潮位置的情況。

6、檢查懸架與輪胎是否需要修理

懸架方面的檢查主要是看車輛的避震器是否良好,如果有漏油現象發生則需要修理。

輪胎是車輛與地面接觸的唯一部件,重要性不言而喻。長途高速行駛會使輪胎表面的溫度升高,磨損也會加劇。要首先檢查每個車輪的胎壓是否處在正常范圍內,如果胎壓過低,則需檢查輪胎上是否有硬物刺入,或是有裂口,視嚴重情況決定修補或更換。除此之外,還應對輪胎花紋深度和磨損均勻程度進行檢查,並剔除花紋中夾雜的石子等異物。若花紋深度已經低於磨損底限,也應及時更換。

7、清理後備廂

春節期間走親訪友,後備廂會裝上各種各樣的禮品,同時還會有各類清潔養護劑、擦車拖把等一股腦地堆在後備廂里,這不僅會造成串味,而且清潔劑等化學物品也會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因此,節後對後備廂進行清理是非常必要的。清潔後備廂時,需要使用專業的清潔劑進行徹底刷洗,並將殘留的清潔劑擦拭乾凈。由於後備廂里鋪設的均為絨質材料,裡面隱藏著許多細菌和灰塵,所以清洗完後備廂後,還要用高溫蒸汽進行殺菌處理,去除細菌和異味。清洗完畢後將常備物品分類整理,玻璃除雨霧劑、內飾清潔劑、光觸媒、輪胎清潔上光劑等美容養護產品可集中裝在一個袋子或整理箱里,防止車輛行駛時散落各處。擦車拖把最好有專用的袋子放置,以免拖把上的灰塵亂飛。

⑸ 交通安全的意思

教育 提高了學生的的自覺性,但還需要良好的管理來確保其安全。下面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的意思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交通安全的意思

交通安全是指:人們在道路上進行活動、玩耍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現象。按照交通法規的規定,安全地行車、走路,避免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每年都會因交通事故而致死、傷殘大量人員,財產損失更是一個天文數字。交通安全人人有責,要從小學生起養成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特別要提高駕車者的安全意識,嚴禁酒後、疲勞、超速違規駕駛。

兒童 交通安全是家長們最為關注的,近年來,除了學齡前及中小學教育對兒童交通 安全教育 進行普及之外,不少地區也舉辦了生動的體驗教育課程,或修建專業的體驗館,針對兒童或小學生在特定的場館內,參加豐富多彩的體驗活動,以步行者和駕駛者的身份進行體驗,從而正確理解 交通 安全知識 ,並培養在危險狀態下的應變能力。從而他們在實際道路上獨立進行活動、玩耍中,避免發生交通傷亡事件。

交通安全的相關狀況

省區

29個省(區、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減少。2005年,全國有29個省(區、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與2004年相比下降。其中,河北、遼寧、黑龍江、江西、河南、貴州6個省交通事故死

交通安全

亡人數降幅超過11%。湖南、新疆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交通違法

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客車超員等交通違法肇事減少。

公安部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全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超速行駛、佔道行駛、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等原因造成的人員死亡比較突出。

低駕齡肇事

2005年,全國3年以下駕齡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共導致31534人死亡,佔全部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導致死亡總人數的31.9%,比2004年下降7.6%。其中,1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造成12674人死亡,同比下降16.1%。從交通方式看,3年以下駕齡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大貨車肇事較多,共造成8299人死亡,佔3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致死人數的26.3%;其次是駕駛小客車肇事,共造成7669人死亡,佔3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致死人數的24.3%;駕駛兩輪摩托車肇事,共造成4198人死亡,佔3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致死人數的 13.3%。

交通安全的教育

教育能提高人的意識,意識能改變人的行為,行為決定了後果。交通安全教育是解決交通事故的根本途徑。只有有了很好的交通安全知識和自我防衛意識,才能確保交通的安全。此項工作可從系統教育和強化教育兩方面來做。在系統教育上學校要給每個學生分發《交通安全教育手冊》,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學習交通安全知識。在強化教育上採取交通安全活動形式,在活動體驗下重點抓以下幾項內容。

第一:請交通安全的專業人員(如交警、交通安全專家等)到課堂或者到指定地點給兒童講授有關交通安全的專業知識,提醒學生在參與交通時應注意的事項,並當場進行交通安全知識考核,對於考核通過者授予獎勵,比如“兒童駕駛證”等。

第二:給學生播放一些交通事故錄像,通過慘烈的場景、悲痛的畫面,讓學生吸取教訓,警戒學生不要做“馬路小英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播放3D的交通事故模擬片,使兒童更真實的感受到交通事故惡劣後果。

第三:兒童駕駛教育館,在特定的場館內,兒童在專業人員保護的情況下駕駛教育用的模擬小車,從駕駛員的角度,思考步行者的安全。

第四:安排交通意外模擬訓練。主要內容是學習如何應付緊急事故,學會自救與他救等方面的應急處理事態的能力(如人工呼吸、止血、簡單包紮、向外界求援等方面能力)。

另外,為解決交通安全教育持續性問題,2008年7月,公安部科技創新計劃“多媒體、虛擬現實技術在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中的應用研究”正式立項(課題編號:2008YYCXSDST058),公安部山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組織實施,上海滬江虛擬製造技術有限公司進行研發、設計並建設。2009年9月,項目成果初審會在上海滬江虛擬製造技術有限公司總部舉行,並通過了部級專家組評審和驗收,獲國家發明專利1個、實用新型專利2個、軟體著作權6個,並發表學術論文2篇,成為公安系統推廣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解決方案。全國多地已建設了交通安全教育基地[2],可組織學生實地學習。

⑹ 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

想知道大家對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嗎?請看我為您整理的相關 文章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文章一:

2003年10月28日,備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十屆全國人大會第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贊成142票、反對2票、棄權4票獲得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8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這部法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與民方便的原則,與每一個行人、駕駛員和家庭都有著密切的關系。它給中國老百姓帶來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對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對交通執法人濫用職權的懲戒。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一)重罰讓群眾難以接受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違法行為規定了高額的罰款。原來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規定,對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以元以下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變為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而對於社會關注的超載現象,按照原來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只能給於5元的罰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視超載程度的不同規定為200~2000元的罰款。對於農村中大量存在的農用車等貨運機動車載人,原來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而現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對貨運車輛載客的處以的500~2000元罰款。

(二)罰款額度的大幅提高自然讓很多的機動車駕駛員不理解。

不少群眾認為,嚴管交通不一定要體現在高額的罰款上。在貧困地區,一位農民的年均收入也就一兩千元,動輒對農民開出上千元的罰單,幾乎佔了農民一年收入的一半,明顯不合理。

(三)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負全責難以服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的處置 措施 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一規定否定了原來一些城市已經實施的“撞了白撞”,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首先歸結為機動車。這一規定一出台,就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不少人認為這有失公平。

(四)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無具體標准。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條明確規定: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5條規定: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人1至5人。從以上的規定來看,貨運機動車載客是嚴格禁止的,但在設置一定的安全措施之後,可以附載作業人員。《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同時對貨運機動車載客和載人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對載客的處以500~2000元罰款,對違反規定載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在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農用車既是農民的生產工具,又是交通工具,農用車載人的現象還比較突出。由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中對貨運機動車載人的規定比較籠統,沒有明確為貨運機動車載人立下規矩,造成對哪些屬於合法的附載作業人員,哪些屬於違反規定載客,哪些屬於違反規定載人,不但廣大群眾不了解,交警也不易界定,為這部法律的執行埋下了隱患。在“交警電擊村支書”一案中,對村民乘坐農用車,如果按“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只能處以200元罰款,但如果以“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就可以對村民處以上千元的罰款。執勤的交警正是在對村民乘坐農用車按貨運機動車違法載客,開出千元罰單後,引發了這一事件。

(五)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 步履維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據報道,中國保監會在今年2月份就起草了《機動車第三者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送交有關部門審議。但時至今日,未見這部條例出台,倒是發生了全國范圍內機動車第三者保險費率大幅提高,投保大額第三者保險難,深圳等地出現機動車第三者保險與其他保險捆綁銷售等怪現象。發生這類現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後,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數額明顯升高;另一方面,第三者保險成為強制保險之後,一部分高事故率的車輛的加入加大了保險公司的賠付成本,保險公司為了防範風險,相應提高了費率。由於我國的國情特殊,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人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均有較大的差別,中國保監會在制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提出的統一條款和保險限額、統一費率標准、保險費率與機動車行車安全實績掛鉤等,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相當大的難度。據說目前該條例仍在有關部門的審議修改當中。

二、如何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貫徹和落實。

為了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貫徹和落實,充分體現《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與民方便的立法目標和原則,筆者認為,在實踐中,應該落實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目前,保險公司以“商業三者險”來暫代“強制三者險”,導致理賠矛盾重重。因為根據現行的《保險法》,保險公司仍然其一,建立真正的“機動車”有過錯才賠償。本應首先為事故“埋單”的“強制三者險”,成了“紙上談兵”。而公益性的“強制三者險”,商業公司有無承擔能力仍值得商榷。

(二)想方設法減少行人違法違章

目前的交通現狀是,行人違法違章率很高。新交法的規定,是否會令本已習慣違法違章的行人更加有恃無恐呢?加大對違法違章行人的懲處已成當務之急。

(三)盡快化解司機的抵觸情緒

由於“強制三者險”的不到位,與立法的初衷相比,司機的風險被無形中擴大。一方面,要抓緊落實“強制三者險”,讓司機的風險合理化;另一方面,加大宣傳,讓司機理解人車的相對性,尊重行人,就是尊重自己。

(四)交警不能當“甩手掌櫃”

一些地方的交警將事故責任等同於“機動車負全責”,在查清事故原因上大打折扣,實際上加重了司機的責任。新交法實施後,交警理應更加認真地查清事故原因,積極查處“碰瓷者”。

十屆全國人大會第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與民方便的原則,在實踐中,只要行人、駕駛員嚴格遵守,就一定能起到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規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的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文章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紛爭不斷。對於正確理解與適用該法而言,提出問題比解決問題更重要;對於第三者責任保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之間的關系問題,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情形,如何理解與適用關系重大;《答復》回答的問題不妥當,也不全面,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一、問題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頒布以來,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尤其對該法第76條關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存在不同的理解,爭議不斷。[1]論者從不同的角度出發,認為該法充分體現了人本主義的立法思想,充分保護了作為弱者的非機動車和行人利益;反對論者則認為該法對行人的“偏袒”和對機動車的“苛刻”損害了社會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2]於是,侵權法學者紛紛在各大報紙上撰寫文章,以表明自己觀點和態度,同時,對其他觀點進行了評析。[3]這些觀點無疑對我們從宏觀上正確理解和適用該法第七十六條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問題遠沒有解決,因為該條及第17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我國將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該制度與原有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關系,就成為一個需要正確理解與適用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隨之廢止。《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也隨之失去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沒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的標准。於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從特別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審判實踐中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眾所周知,《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遠低於《解釋》的相關規定,同時,《解釋》規定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也就是說,不管事故是發生於2004年5月1日前,還是發生於2004年5月1日後,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後受理的,均適用《解釋》的規定。由此,2004年5月1日後受理,就成為適用《解釋》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的惟一標准,而對事故發生的時間,特別是對車輛所有人(即車主)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的約定等均在所不問。這就引發了另一個問題,即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於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問題。對該問題,已引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注。該委就此問題向最人民法院咨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

[2004]81號《關於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於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 方法 ,而不是強制執行的標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低碳網一鍵建站《解釋》施行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也可以經協商依法變更保險合同。”《答復》對該問題的回答是否適當與全面,就成為另一個需要正確理解與適用的問題。

二、第三者責任保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故在我國法上,責任保險即為第三者責任保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自願保險的范圍,即投保人和保險人通過自願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來實現的一種保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該規定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與《保險法》第50條第

2款規定的責任保險相同,不同的是該責任保險屬於強制保險,即指依照國家的法律規定發生效力或者必須投保的保險,而不是當事人自願購買的保險。可以看出,二種保險均屬於責任保險,這是相同點。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是自願的;後者是強制的,即法定的。(2)前者的目的集合危險,分散損失;[4]後者不僅包括前者的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http://www.stoo.cn)。[5](3)前者,保險公司以贏利為目的;後者則不以贏利為目的,在保費與賠付之間總體上應做到保本微利。(4)前者屬於自願的保險,故,保險人是否決定承保、如何承保或承保的多少均有選擇餘地;後者則屬於強制或法定保險,保險人不得拒絕投保人投保,即屬於強制締約。[6]

(5)前者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其他保險捆綁銷售;後者則屬於法定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不得與其他保險捆綁銷售。(6)前者的保險金額與保費,原則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後者則由保監會做出指導性規定並隨著經濟發展適時調整。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有相同的規定。如日本《汽車損害賠償法》第13條。

[7]我國台灣地區《台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8]

綜上,第三者責任保險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是一回事。不能將《保險法》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同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將二者混同的觀點,都將導致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錯誤理解,更將導致不妥當的適用。關於二者的關系,在適用時,有三種情形應引起注意:

(一)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能否在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後,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如能投保,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如何進行理賠?

如前所述,二種保險屬於責任保險。而責任保險又屬於財產保險的范疇。根據《保險法》第41條第2款規定:“重復保險[9]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該規定是財產保險責任限定原則的具體體現。因此,機動車所有人在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後,可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但各保險人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需要注意的是,該條適用的前提是保險險種均屬商業保險,基於保險當事人的自願而發生,因此,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商業保險,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屬於法定保險的情形下,不能適用該條後句,即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當先由承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分,再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理賠。但各保險人的賠償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樣適用的目的在於充分尊重保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體現約定優先的民商法原理。另外,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目是主要是為了被保險人的利益,即分散損失而設立的。二者相比較,首先由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能更充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二)機動車所有人先後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各保險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

對該問題,因我國還未制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所以,在我國法上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上發生此類案件,可以借鑒日本《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

82條之2[重復契約情形的免責]的規定,即就一輛汽車締結二個以上的責任保險(在此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就上述契約中最早締結的契約以外的契約,免除在與最早締結的契約的保險期間內發生的因汽車運行事故產生的損害真補、損害賠償額的支付、先付金的支付。[10]該條規定確定了投保時間優先規則,由最早締結保險契約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其後的保險公司免責。同為法定保險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適用投保時間優先規則,能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與公正。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同時,對法定免責事項以外的賠償,其他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三)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車輛共同致人損害,保險人之間應如何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無意思聯絡的情況下,[11]只要其違反操作規范

[12]的行為直接結合而共同致人損害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即應承擔連帶責任。但作為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各保險公司之間對此應如何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國現有法上沒有規定。可資借鑒的是台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汽車交通事故系由數汽車所共生或涉及數汽車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肇事汽車全部或部分為被保險汽車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范圍內,請求各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連帶給付保險金。“[13]該條規定設立了各保險公司對支付保險金負連帶責任。結合我國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可以證明上述立法可以適用於我國司法實踐。我國《保險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

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日本《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

16條第1款:”第三條規定的保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發生時,受害人可以政令之規定,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請求保險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額。“[14]我國台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益人[15]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范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低碳據此,學者認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義務。這種請求權是法定的請求權,並且獨立存在。[16]當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時,各保險人在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使受害人及時、足額地得到賠償,有利於受害人利益的保護。

三、《答復》回答的問題是否適當、全面

《答復》回答的問題從總體上看,是適當的。因為其將合同自願原則作為解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適用《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和標准,而適用於《辦法》失效,而《解釋》生效後保險人承擔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同時,規定《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和標准只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而不是強制性的標准。該規定體現了當事人約定優先適用的原理,也是正確的。在此前提下,保險當事人的約定適用《辦法》,該約定當然不依《辦法》失效而無效。但是否完全適當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1)雙方簽訂合同時的法律條件是《辦法》,而發生交通事故時,適用的是《解釋》,而《解釋》規定的賠償標准比《辦法》高得多。如《辦法》第37條第8項規定,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而《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適用後者比前者高出近一倍。在此情形下,完全可以適用情形變更原則,而適用《解釋》規定標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因為,法律條件的變化屬於不可抗力的范圍,[17]不可歸責於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使保險合同關系產生的基礎發生當初無法預料的變化,若繼續維持原有的保險合同,則對被保險人顯失公平,所以人民法院有權對保險合同進行變更。[18]

(2)責任保險合同屬於附合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實際上只限於服從、低碳生活接受或者拒絕他方提出的條件而成立的合同。[19]由此法律特徵所決定,對保險合同應適用何標准進行賠償,完全是由保險公司決定的,被保險人沒有任何選擇的權利。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適用了《辦法》,而在其失效後,保險公司完全可以適用《解釋》規定的標准來進行賠償。這才能充分體現雙方的平等。(3)在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只是重視保險人承擔的最高保險金額,而對適用何標准來進行賠償,卻往往並不關心。但實際上,賠償的標准卻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在保險金額確定的前提下,只有賠償的標准才具有重要意義。而保險公司卻時常不向投保人說明該條款的重要意義,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20]因此,適用《解釋》規定的標准,就順理成章了。(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4條的規定,《答復》不屬於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復》的約束。

另外,《答復》沒有回答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適用《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的標准,應如何處理。這是其不全面的表現。對此,除了上述理由外,還可采《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解釋為適用《解釋》規定的標准,而不是適用《辦法》規定的標准。

⑺ 什麼是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路交通安全意識是指人們在道路上進行活動、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規的規定,安全地行車、走路、避免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每年都會因交通事故而致死、傷殘大量人員,財產損失更是一個天文數字。交通安全人人有責,要從小學生起養成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

「交通法規,生命之友」,只要人人遵守交通法規,就能有效地預防交通事故,保障你和你的家庭幸福。

1、我們要認真學習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遵守交通規則,加強安全意識,樹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當我們徒步行走於人來車往的馬路時,請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不在馬路上嬉戲打鬧;
3、當我們時馬路時,多一份謙讓與耐心,不闖紅燈,走人行橫道,絕不能為貪一時之快,橫穿馬路;
4、嚴禁12周歲以下的學生騎自行車。放學回家一定要排好路隊。
記得有一個故事。幾個學者與一個老者同船共渡。學者們問老者是否懂得什麼是哲學,老者連連搖頭。學者們紛紛嘆息:那你已經失去了一半的生命。這時一個巨浪打來,小船被掀翻了,老者問:「你們會不會游泳啊?」學者們異口同聲地說不會。老者嘆口氣說:「那你們就失去了全部的生命。」
雖然這只是一個故事,但其中蘊含的哲理卻耐人尋味。災難的發生對每個人來說,不分貧富貴賤,不論性別年齡。孩子、學子、工人、知識分子,人民公僕……無論咿呀學語,還是學富五車,無論幼小纖弱,還是身強力壯,如果缺少應有的警惕,不懂起碼的安全常識,那麼,危險一旦降臨,本可能逃離的厄運,卻都會在意料之外、客觀之中發生了。
遵章守紀,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當我們能做到這一切的時候,我們的社會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重視交通安全,是我們每個人的義務,更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讓我們攜起手來呵護這文明之花,讓我們遠離傷痛,珍愛彼此的生命吧。

⑻ 汽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什麼意思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台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⑼ 什麼是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是指:人們在道路上進行活動、玩耍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現象。按照交通法規的規定,安全地行車、走路、避免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每年都會因交通事故而致死、傷殘大量人員,財產損失更是一個天文數字。交通安全人人有責,要從小學生起養成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特別要提高駕車者的安全意識,嚴禁酒後、疲勞、超速違規駕駛。
交通安全漫畫兒童交通安全是家長們最為關注的,近年來,除了學齡前及中小學教育對兒童交通安全教育進行普及之外,不少地區也舉辦了生動的體驗教育課程,或修建專業的體驗館,針對兒童或小學生在特定的場館內,參加豐富多彩的體驗活動,以步行者和駕駛者的身份進行體驗,從而正確理解交通安全知識,並培養在危險狀態下的應變能力。從而他們在實際道路上獨立進行活動、玩耍中,避免發生交通傷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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