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法可依!「碰瓷」終於被定為刑事犯罪
你被碰瓷過嗎?
長久以來,「碰瓷」這種行為都是危害社會治安的一顆毒瘤,很多時候我們遇到這種的人或者團伙,只能選擇忍氣吞聲,破財免災。
X70PLUS的優勢依舊是大尺寸+充滿性價比的價格,包括有七座車型可選。它的動力水平在這個價位的國產SUV屬於主流。未來PLUS車型的加入將會進一步提升X70系列的銷量。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⑵ 高速上碰瓷騙保屬於什麼罪
詐騙罪
汽車騙保如何定罪和量刑?
《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騙保屬於保險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騙保涉嫌保險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一些達不到理賠標準的"受傷"車輛,在修理廠的"特殊處理"下,就能領到保險公司不少"醫療費",而之所以能得到保險公司的"另眼相待",秘訣就在於這些私人修理廠提供的"代撞"業務。日前,兩名汽車修理廠的"代撞手"在執行代撞業務時露了馬腳,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取保候審。
⑶ 交通事故中的「碰瓷」行為如何定性,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罪
交通事故中「碰瓷」行為定性首先需要看交通事故的性質是否為正常的交通事故,行為人是否經過事先「預謀」而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外,行為人索要財物的數額和「碰瓷」的次數都會影響敲詐勒索罪的定罪,例如索要財物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兩年內敲詐勒索行為達到3次為「多次敲詐勒索」。如果敲詐勒索的對象為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或者行為人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則構成敲詐勒索罪中的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⑷ 交通「碰瓷」算是什麼犯罪。是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碰瓷」算是詐騙犯罪或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交通肇事罪。碰瓷原則上考慮構成詐騙罪。由於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不會明示自己的主觀目的,會對事實真相加以隱瞞,從而騙取對方「自願」交付賠償款,因此「碰瓷」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碰瓷」行為人採取故意加速碰撞正在行駛的車輛等行為,可能造成對方車輛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使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財產權利遭受損失。
行為人對此手段的危險性認識或應認識,但仍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甚至不止一次實施此類行為的,其主觀心理已經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碰瓷」其實質屬於詐騙違法犯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都有相關規定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⑸ 碰瓷怎麼判刑
碰瓷就其行為而言屬敲詐勒索行為。敲詐勒索金額較小時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敲詐勒索金額數較大或累犯時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汽車碰瓷定什麼罪擴展閱讀:
碰瓷的預防事項:
1、開車前多檢查。
2、遇到情況不要私自草率處理,最好先拍照取證。
3、狹窄道路行車要慢行。
4、行人和機動車混行的路況要格外留心可疑人員。
5、遇到行人過馬路,減速慢行。
6、駕車始終保持注意力集中。
7、行車時遵守交通法規。
8、安裝行車記錄儀。
9、遇到可疑事故一定要報警。
10、遇見「傷者」一定不要去碰「傷者」或親自開車送「傷者」去醫院,切記要撥打120等候醫務人員的判定。
⑹ 碰瓷可以判什麼罪
「碰瓷」,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碰瓷」現象伴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演化。「碰瓷」行為已嚴重地侵犯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應當將其納入刑法的視野予以譴責和非難。那麼,刑法上如何定性「碰瓷」行為?
據說,「碰瓷」是清朝末年的一些沒落的八旗子弟「發明的」。後來「碰瓷」,歸屬於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碰瓷」現象伴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演化。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它的表現手法不斷翻新,其中使用得較多的應當算是「拾金平分」。「碰瓷」行為已嚴重地侵犯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應當將其納入刑法的視野予以譴責和非難。
目前,無論是刑法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部門關於「碰瓷」案件的定性問題一直都充滿著爭議。對於「碰瓷」行為的定性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3、如果「碰瓷」行為人採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變道行駛的車輛等行為,可能造成對方車輛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讓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遭受損失,行為人對此手段的危險性認識或應認識,但仍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的,甚至不只一次實施此類行為的,其主觀心理已經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種定性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已經越來越多。
上文由找法網小編為大家介紹了司法實踐中「碰瓷」定性的分歧、認定「碰瓷」的法律適用等相關內容。法律上稱「碰瓷」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獲取賠款的行為。「碰瓷」行為原則上考慮構成詐騙罪。如果「碰瓷」行為被人看穿,「碰瓷」人通過威脅或者要挾方法,致使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被害人是否交付財物仍有選擇的意志自由的,一般則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如果「碰瓷」行為人採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變道行駛的車輛等行為可能造成大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⑺ 開車碰瓷要錢財罪要定什麼罪行
開車「碰瓷」要錢財,可能構成的是詐騙罪或敲詐勒索罪。具體構成何種犯罪,需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分析。若是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賠付的,則犯構成詐騙罪;但若是因為恐懼、或被脅迫的,則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⑻ 碰瓷是什麼罪
法律分析:碰瓷」行為在刑法上的認定,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是此類行為原則上考慮構成詐騙罪。由於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不會明示自己的主觀目的,會對事實真相加以隱瞞,從而騙取對方「自願」交付賠償款,因此「碰瓷」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二是如果「碰瓷」行為被人看穿,「碰瓷」行為人通過威脅或者要挾方法,致使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沒有達到「壓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否交付財物仍有選擇的意志自由的,一般則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否則,「碰瓷」行為人以暴力或脅迫方式,達到「壓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程度,甚至直接從被害人處強取一定數額的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
三是如果「碰瓷」行為人採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變道行駛的車輛等行為,可能造成對方車輛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使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遭受損失。行為人對此手段的危險性認識或應認識,但仍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甚至不止一次實施此類行為的,其主觀心理已經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⑼ 駕駛機動車碰瓷的行為如何定性
碰瓷的含義,原本是指一些不法商人在出售瓷器時暗做手腳,致使路過的人一碰瓷器就碎或者根本沒碰也碎,然後藉以實施敲詐行為。後來,借指一些不法分子通過駕駛機動車輛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繼而敲詐勒索錢財。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碰瓷」的行為,一般可分為兩階段:一是「碰瓷」階段,即實施手段行為階段;二是獲取財物階段,即實現目的階段。司法實踐中,要准確對「碰瓷」行為進行定性,既要准確把握「碰瓷」階段的行為性質,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又要准確把握獲取財物階段的行為性質,是否使用暴力。具體分述如下: (一)綜合考察「碰瓷」發生時的各種具體情況,准確判斷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空白罪狀,如何界定「其他危險方法」的范圍一直是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現實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越來越多,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只列舉了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四種典型行為,鑒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較為嚴重的犯罪,在具體案件中認定行為是否適用「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兜底規定時應當從嚴把握,以防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濫用。從立法原意和經驗法則把握,作為同一條文中的犯罪行為,「其他危險方法」應當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在客觀危害程度方面具有相當性,具體應從手段的相當性與危險結果的相當性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所謂手段的相當性,是指作案手段在性質上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可比性。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屬於攻擊性很強、危害性很大的行為,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一旦實施,即具有廣泛的殺傷力和破壞性。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造成嚴重後果,但是客觀上根本不具有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可能,就不具有與防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可比性,不能認定為「其他危險方法」。例如,偷盜路面井蓋雖然可能會威脅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但一般情況下,危害後果的范圍、程度有限,而且一旦發生一次損害,易於為其他人發現與防範,偷盜井蓋帶來的危險不具有擴散性和廣泛的殺傷力、破壞性,與放火、投毒、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能夠造成不特定多數人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本質特徵存在明顯差別。即使在個別情況下,偷盜井蓋行為確實造成人員傷亡,也可考慮以破壞交通設施罪或(間接)故意傷害罪處理,而不應首先考慮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謂危險結果的相當性,是指行為的實施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害,即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就會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例如,行為人向人群中投擲一顆炸彈,該炸彈投出後意外落入下水道中(路面井蓋被盜走),結果僅導致兩人輕微傷。在該案中,投擲炸彈具有導致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的高度危險,未造成實際嚴重損害結果系受到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即使沒有意外因素的阻止或極其偶然因素的干擾,行為一般也不會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則行為就不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 對於碰瓷者而言,駕車沖撞他人車輛也是一種危險行為,行為人通常在選取作案路段、行駛速度、碰瓷方式等方面都會有一定節制。實踐中,大量碰瓷者是利用道路混亂、機動車起步階段以及違規變道行駛等條件,在車流量小、行人稀少或道路進出口等路段,行車速度慢,駕車與被害車輛發生碰撞,繼而要求對方賠償。與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相比,上述「碰瓷」行為所造成的危險不具有擴散性和廣泛的殺傷力、破壞性,不足以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際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損害後果的也不多見。對這類行為一般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當然,由於實踐中駕駛機動車「碰瓷」的情形較為復雜,除了一般情況外,還必須充分考慮個案的特殊性,准確認定行為的性質。如果沒有其他因素的干擾,行為人選擇的作案時間、地點、方式必然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危險的,則應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在高速路、城市主幹道等人流、車流集中、車速快的路段駕車故意沖撞被害車輛,如果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使受到撞擊的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造成與其他機動車碰撞、追尾等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樣的「碰瓷」就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關於是否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問題,屬於對危險發生的一種可能性判斷,應當以認識和判斷力處於正常、平均水平的人來判斷。在時間、路段、路況、車速、「碰瓷」方式等諸多因素中,具備哪幾項或者達到什麼程度,可以認定「碰瓷」具有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高度危險,往往是見仁見智。例如,在高速公路上「碰瓷」,一般來說對公共安全有較高危險,但如果當時是夜間,通行車輛較少,碰撞發生後,行為人或被害人及時設置路障標識,或採取防範措施,那麼,其「碰瓷」行為就不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是否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必須綜合考慮碰瓷發生時的各種情形謹慎判斷。 (二)獲取財物的方式是准確認定「碰瓷」案件行為性質的重要因素 由於「碰瓷」的特點,其目的行為可能觸犯不同的罪名,司法實踐中,主要集中在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和搶劫罪三個罪名的爭議上。上述三罪在主觀方面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主要區別體現在客觀方面獲取財物的方式不同: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脅迫性」與被害人交付財物的「非自願性」兩個顯著特徵;詐騙罪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願」交付財物,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欺騙性」與被害人處分財物的「錯誤性」兩個顯著特徵;而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則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暴力性」與被害人失去財物的「被迫性」兩個顯著特徵。因此,在「碰瓷」案件中,應當根據行為人獲取財物方式,結合具體案情,准確認定「碰瓷」行為的性質。 第一種情形: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並造成事故系被害人過錯所致的假象,繼而以此為要挾,迫使被害人賠償。表面上看,行為人具有欺騙的成分;但從實質上分析,所謂的「騙局」只不過是行為人為其順利實施勒索錢財行為所製造的由頭,行為整體上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要挾、強迫特徵,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實踐中,要挾、強迫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以不賠償就扣留車輛相要挾,有的抓住被害人車輛手續不全、正規處理程序煩瑣、害怕耽誤時間等心理,但不管具體方式如何,要准確把握行為要挾、脅迫的本質特徵。 第二種情形:如果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隱瞞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於事故產生原因的錯誤認識而給付「賠償」,行為人的行為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第三種情形: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脅迫交付錢財,還是既有被欺騙又有被脅迫的因素而交付錢財,有時不容易區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為人在有些犯罪過程中故意製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交付了錢財,而在有些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識破騙局而使用了要挾的手段。對類似案件,應從系列行為的整體特徵考察,根據行為人主要取材手段的特徵,以敲詐勒索罪或者詐騙罪論處,而不宜進行數罪並罰。 第四種情形:如果行為人駕車碰撞他人車輛後,又以暴力或實施暴力相威脅而索取錢財的,構成搶劫罪。為你辯護網編輯整理
⑽ 碰瓷屬於什麼罪
沒有專門的碰瓷罪。情節惡劣可能屬於
詐騙罪
。這要根據具體的案情,情節等來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