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汽車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嗎
法律分析:小汽車消費稅,一般是在生產環節徵收,由生產者在移送銷售時繳納。4S店銷售小汽車,一般是不需要繳納消費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Ⅱ 汽車消費稅是什麼
法律分析:車消費稅是1994年國家稅制改革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它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一般體現在生產端,目的在於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8月13日發布通知,從2008年9月1日起調整汽車消費稅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通知表示,排氣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排氣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降低小 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一條 從事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的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未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種登記。
第二條 2016年1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應按月填報《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Ⅲ 消費稅對汽車徵收范圍包括哪些
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4個或4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本稅目徵收范圍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車;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
用排氣量小於15升(含)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於乘用車徵收范圍。
用排氣量大於15升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或用中輕型商用客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於中輕型商用客車徵收范圍。
對於購進乘用車或中輕型商用客車整車改裝生產的汽車,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含駕駛員人數(額定載客)為區間值(如8~10人、17~26人)的小汽車,按其區間值下限人數確定徵收范圍。
車身長度大於7米(含),並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車,不屬於中輕型商用客車征稅范圍,不徵收消費稅。
電動汽車不屬於本稅目徵收范圍;貨車或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商務車、衛星通信車等專用汽車不征消費稅;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屬於消費稅徵收范圍,不徵收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征10%的消費稅。「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徵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徵收消費稅的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Ⅳ 12月1日起 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附稅率表)
12月1日起 超華麗小汽車添征耗費稅(附稅率表)
管帳網訊 2016年11月30日,財務部、邦家稅務總局共同頒布《閉於對於超華麗小汽車添征耗費稅相關事變的報告》(財稅[2016]129號),為了啟發合理耗費,激動節能減排,經邦務院接受,對於超華麗小汽車添征耗費稅。
一、“小汽車”稅目前增設“超華麗小汽車”子稅目。徵收范疇為每輛零賣價錢130萬元(沒有含增值稅)及以上的趁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便趁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華麗小汽車。對於超華麗小汽車,在消費(入口)步驟按現行稅率徵收耗費稅前提上,在零賣步驟添征耗費稅,稅率為10%。
兩、將超華麗小汽車出賣給耗費者的單元和部分為超華麗小汽車零賣步驟征稅人。
三、超華麗小汽車零賣步驟耗費稅應征稅額計劃公式:
應征稅額=零賣步驟出賣額(沒有含增值稅,停共)×零賣步驟稅率
邦內汽車消費企業直交出賣給耗費者的超華麗小汽車,耗費稅稅率依照消費步驟稅率和零賣步驟稅率添合計算。耗費稅應征稅額計劃公式:
應征稅額=出賣額×(消費步驟稅率+零賣步驟稅率)
四、上述規則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行。對於於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署汽車出賣公約,但未託付什物的超華麗小汽車,自12月1日(含)起5個處事日內,征稅人持已簽署的汽車出賣公約,向其主管稅務構造存案。對於按規則存案的沒有徵收零賣步驟耗費稅,未存案以及未按規則克日存案的,徵收零賣步驟耗費稅。
附件:安排後的小汽車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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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那些車輛需要徵收消費稅
除了殘疾人專用的車輛都要徵收的。
消費稅
開放分類: 稅收、法律、政治經濟學、財政學、稅種
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現行消費稅的徵收范圍主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乾子目。
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在消費稅於1994年1月1日正式開征後,有人認為消費稅是額外增加的商品稅負,會引起物價的上漲,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根據稅制設計,徵收消費稅的產品原來是徵收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先改為徵收增值稅後,這些產品的原稅負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為了不因稅負下降造成財政收入減收,需要將稅負下降的部分通過再征一道消費稅予以彌補。
因此,開征消費稅屬於新老稅制收入的轉換,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雖然還是徵收增殖稅,但基本上維持了改革前的稅負水平。對少數消費品徵收消費稅不應成為物價上漲的因素。
消費稅的納稅人有哪些?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 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 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 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 費品徵收的一種稅。
消費稅的徵收范圍有哪些?
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了五種類型的產品:
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
第二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護膚護發品等。
消費稅是對一些特定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徵收的一種稅。國務院於1993年12月13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財政部1993年12月25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並於1994年1月1日開征消費稅。
消費稅的特點:1、徵收范圍具有選擇性;2、征稅環節具有單一性;3、徵收方法具有選擇性;4、稅率、稅額具有差別性;5、稅負具有轉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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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零售金銀首飾的單位和個人;委託加工、委託代銷金銀首飾的,委託方也是納稅人。
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我國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有: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十一種商品。
三、消費稅的稅目稅率
消費稅共設置了11個稅目,在其中的3個稅目下又設置了13個子目,列舉了25個征稅項目。實行比例稅率的有21個,實行定額稅率的有4個。共有14個檔次的稅率,最低3%,最高45%。
四、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分別採用從價和從量兩種計稅方法。實行從價計稅辦法征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稅時,通常以每單位應稅消費品的重量、容積或數量為計稅依據。
五、消費稅的計稅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准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組成計稅價格。(企業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在建工程、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或用於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或無償捐贈給他人,均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l一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六、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1、生產環節。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於銷售時納稅。其中自產自用的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
2、進口環節。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報關者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3、零售環節。金銀首飾消費稅由零售者在零售環節繳納。
七、消費稅的優惠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兔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八.消費稅的意義
1優化稅制結構,完善流轉稅課稅體系
2配合國家戶口政策和消費政策
3籌集資金,增加財政收入
4削弱和緩解貧富懸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
2006年4月,石腦油與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納入了消費稅的徵收范圍。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1元。經國務院批准,上述四種成品油可減按應納稅額的30繳納消費稅。
2008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四種成品油的減稅優惠,恢復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徵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徵收消費稅
Ⅵ 超豪華小汽車分開開票要交消費稅嗎
為了引導合理消費,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准,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小汽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小汽車」子稅目。徵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
豪華小汽車。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徵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二、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三、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加總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零售環節稅率)
四、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對於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自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按規定備案的不徵收零售環節消費稅,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徵收零售環節消費稅。
Ⅶ 汽車消費稅徵收范圍
汽車消費稅根據車型不同徵收不同的費用。有兩種車型,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乘用車這種車型,根據其氣缸容量的大小分為7類,徵收不同標準的消費稅。中輕型商用客車的汽車消費稅稅率固定,不受其他因素影響。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小汽車
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
本稅目徵收范圍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車,和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
用排氣量小於1.5升(含)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於乘用車徵收范圍。用排氣量大於1.5升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或用中輕型商用客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於中輕型商用客車徵收范圍。
含駕駛員人數(額定載客)為區間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車,按其區間值下限人數確定徵收范圍。
電動汽車不屬於本稅目徵收范圍。
Ⅷ 小汽車徵收消費稅范圍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的規定,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該稅目徵收范圍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車和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l0至2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
用排氣量小於1.5升(含)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於乘用車徵收范圍。用排氣量大於1.5升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或用中輕型商用客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於中輕型商用客車徵收范圍。
電動汽車不屬於本稅目徵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