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體回收舊電瓶需要辦理什麼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08
② 我公司想開展鉛酸蓄電池回收業務,請問需要辦理哪些資質謝謝!詳細些
摘要 需要特殊金屬回收許可證,化工產品無害化處理許可證。回收廢舊酸電池需要辦理城市環保手續
③ 回收舊電瓶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先去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然後去當地的消防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辦好之後才可以開始回收廢舊電瓶。廢舊電瓶的危害:一粒紐扣電池可污染60萬升水,等於一個人一生的飲水量。一節電池爛在地里,能夠使一平方米的土地失去利用價值,所以把一個個的廢舊電瓶說成是「污染小炸彈」一點也不過分。我們日常所用的普通干電瓶,主要有酸性鋅錳電瓶和鹼性鋅錳電瓶兩類,它們都含有汞、錳、鎘、鉛、鋅等各種金屬物質,廢舊電瓶被遺棄後,電瓶的外殼會慢慢腐蝕,其中的重金屬物質會逐漸滲入水體和土壤,造成污染。重金屬污染的最大特點是它在自然界是不能降解,只能通過凈化作用,將污染消除。廢舊電瓶的危害主要集中在其中所含的少量的重金屬上。重金屬污染,威脅著人類的健康,人類如果忽視對重金屬污染的控制,最終將吞下自釀的苦果,因此,加強廢舊電瓶的回收就日顯重要了。
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④ 回收電瓶車電瓶需要辦理手續嗎
法律分析:需要。廢舊電瓶屬於危險廢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回收業務。
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持有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沒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及個人如果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將受到嚴厲處罰,產生危險後果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⑤ 廢舊電池回收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手續如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3、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⑥ 回收電瓶需要辦什麼證件
回收電瓶需要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⑦ 我想做汽車廢舊電池,和電動車廢舊電池回收,儲存。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⑧ 回收舊電池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