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汽車報廢是什麼意思
達到報廢標准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准,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汽車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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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汽車報廢標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①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② 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其他輛使用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3個月檢驗一次);考慮到家庭轎車的發展,對於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理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長連用期間按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報廢。
Ⅱ 汽車報廢標准是什麼
汽車報廢標准:當機動車行駛里程達到六十萬公里,國家將會指導報廢。如果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進行強制報廢,車主應該將機動車出售給相關企業,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提交登記證書,報廢機動車的號牌、駕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注銷。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Ⅲ 汽車報廢標準是什麼樣的車輛
車輛報廢標准;當行駛里程達到六十萬公里,國家將會指導報廢。如果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進行強制報廢,車主應該將機動車出售給相關企業,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提交登記證書,報廢機動車的號牌、駕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注銷。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Ⅳ 車輛報廢的要求有哪些
對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擁有者應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報廢處理,並將機動車拆解報廢處理,並將機動車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交公安機關注銷。凡是在我國注冊的民用汽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輕型、微型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0,000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輕型和微型載貨汽車、拖掛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和各類計程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Ⅳ 汽車報廢標准2021是什麼
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引導報廢。
對於非營運轎車來說,先前強制報廢的年限是15年,但這個不太符合我國機動車使用的現實情況,所以我國頒發了新的私家車報廢規定,取消了強制報廢年限,改為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引導報廢。按照一年2萬公里來算,車主差不多可以開上30年。
汽車報廢注意事項
在車輛報廢過程中要注意這些問題,與報廢車輛有關的機動車牌照、機動車登記證和車牌必須完好無損,不得丟失。此外,還需提前檢查待報廢車輛是否有違章記錄,因為一旦有違章未處理,那麼車輛就不能報廢注銷。
總之,由於汽車一年內需要年檢兩次,所以在報廢時,必須注意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機動車手續,並按照上述流程進行即可完成車輛報廢。
Ⅵ 汽車報廢標準是什麼
汽車報廢標准為機動車有達到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等情形。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Ⅶ 汽車報廢的標準是什麼
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准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准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准後,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07號)執行(註: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列印行駛證副證,並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准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注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