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拼裝機動車
拼裝機動車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機動車方面的有關規定,私自拼湊零部件裝配的機動車。
拼裝的汽車一般都存在質量差、成本高、大多不符合安全檢驗及運行技術標準的問題,有的還因裝配技術問題造成事故。因此,拼裝汽車是國家禁止的一種非法生產汽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經登記的結構、構造和特徵。」(註:對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經登記的結構、構造和特徵的車輛稱做非法「改裝車」。)
因此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禁止了不允許對車輛進行拼裝、非法拼裝車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分析:按照相關規定,正規零部件供應商必須經過資質認證,正規零部件也必須取得與安全和環保有關的3C強制認證,對於整車,國家還有21項強制標准,而一般小型或私人作坊式企業根本具備不了這樣的資質條件和資金實力。
所以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拼裝車材料大多是二手車、舊車或報廢車上拆下的零部件,這就造成拼裝車質差、安全檢驗及運行技術不達標,加之駕駛員操作技能差則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㈡ 拼裝車指什麼
拼裝車
拼裝汽車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汽車方面的有關規定,私自拼湊零部件裝配的汽車。早在50年代,我國汽車工業誕生之前,由於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當時的政策是允許「拼裝」汽車的。1950年公布的《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凡發動機、底盤或外殼任何一種不屬同一廠牌者,均稱拼裝車。」進入60年代,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政府有關部門發布了嚴禁拼裝汽車的有關規定。1972年公安部、交通部頒發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試行)》中規定「嚴禁拼裝汽車」。1976年國家計委、一機部、交通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不得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的聯合通知》,1985年國家經委、國家計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老舊汽車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和1985年中國汽車工業公司、公安部、交通部、全國控辦發布的《關於加強汽車年度生產計劃和車輛使用管理的通知》都規定:嚴禁拼裝汽車。後來,有關部門又對拼裝汽車的認定標准做了較為明確的表述,大致內容如下: ——列入國家年度汽車生產企業目錄及產品目錄內的汽車生產廠,另外又生產未經有關主管部門鑒定批准生產的基本車型,或在已鑒定的汽車產品基礎上,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汽車工業主管部門鑒定批准,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所生產的變型車和專用車。 ——國家年度汽車生產企業目錄及產品目錄以外生產的,未經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檢驗合格並開具證明的各種汽車。 ——無論目錄內外,以各種不同類型零部件擅自組裝的汽車統屬於「拼裝汽車」,擅自組裝的一、二、三類底盤也按「拼裝汽車」對待。 拼裝汽車和改裝汽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拼裝的汽車一般都存在質量差、成本高、大多不符合安全檢驗及運行技術標準的問題,有的還因裝配技術問題造成事故。因此,拼裝汽車是國家禁止的一種非法生產汽車的行為。
㈢ 拼裝汽車與改裝汽車的區別
在我們國家生產和銷售改裝車以及拼裝車都是不允許的,這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拼裝車是違法的,改裝車在一定范圍內是合法的。
拼裝汽車和改裝汽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拼裝的汽車一般都存在質量差、成本高、大多不符合安全檢驗及運行技術標準的問題,有的還因裝配技術問題造成事故。因此,拼裝汽車是國家禁止的一種非法生產汽車的行為。
有關部門對拼裝汽車的認定標准作了較為明確的表述,大致內容如下:
列入國家年度汽車生產企業目錄及產品目錄內的汽車生產廠,另外又生產未經有關主管部門鑒定批准生產的基本車型,或在已鑒定的汽車產品基礎上,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汽車工業主管部門鑒定批准,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所生產的變型車和專用車。
國家年度汽車生產企業目錄及產品目錄以外生產的,未經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所)檢驗合格並開具證明的各種汽車。
無論目錄內外,以各種不同類型零部件擅自組裝的汽車統屬於「拼裝汽車」,擅自組裝的一、二、三類底盤也按「拼裝汽車」對待。
法律法規對改裝汽車作出了限制
汽車的型號、發動機型號、車架號不能改,不能破壞車身結構;汽車改變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必須交驗汽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要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貼面積不能超過車身總面積的30%,超過了就必須去相關部門報批。
外觀
1、可以對車身顏色、發動機、燃料種類、車架號碼等進行改裝,但有三種顏色屬於特種車專用顏色,不能使用。紅色為消防專用,黃色為工程搶險專用,上白下藍為國家行政執法專用。
而對車身、車架、發動機的變更,要在已經損壞無法修復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申請變更時,須同時出具修理廠的證明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2、更換前保險杠屬於改變汽車外形,經過審批後是可行的,但對升高底盤等提升汽車越野性能的改裝是不允許的。年審中一旦發現違規改裝,必須恢復原狀。
3、加寬輪胎、進氣系統、排氣系統等改裝是不允許的。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在用汽車輪胎規格、改裝進氣系統、排氣系統都不是國家允許的變更項目。
如在用汽車進行上述改裝,可能會改變發動機功率,影響到行車安全,對進行非法改裝的機動車所有人,將依法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並責令其恢復原狀。
4、申請變更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手續:
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然後提交《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機動車的標准照片。
內飾
1、協調:飾品顏色必須和汽車的顏色相協調,不可盲目追求高品位、高價位,以免弄巧成拙。比如淺色車的內部配以深色的座套及紅色的地毯等。
2、實用:根據車內空間的大小,盡可能地選用一些能充分體現車主個性的小巧、美觀、實用的飾物,如茶杯架、香水瓶、儲物盒等。
3、整潔:車內飾品應做到干凈、衛生、擺放有序,給人一種輕松、舒適的感覺。
4、安全:車內飾品絕不能有礙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或乘員的安全,如車內頂部吊物不宜過長、過大、過重;後擋風玻璃上的飾物不要影響倒車視線等。
5、舒適:車內飾品的色彩和質感要符合車主的審美觀,香水要清新,不宜太濃等。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車身顏色的;
2、更換發動機的;
3、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5、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6、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㈣ 拼裝車和改裝車區別
拼裝車有兩種,一種是整車拆解下運輸到目的地後再組裝(再組裝時加入一些零部件),這種也屬於拼裝車,還有一種就是你所說的那種。至於說區別,拼裝車有點灰色地帶,而改裝車屬於違法。
㈤ 拼裝機動車是什麼意思
拼裝機動車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機動車方面的有關規定,私自拼湊零部件裝配的機動車。
拼裝的汽車一般都存在質量差、成本高、大多不符合安全檢驗及運行技術標準的問題,有的還因裝配技術問題造成事故。因此,拼裝汽車是國家禁止的一種非法生產汽車的行為。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㈥ 什麼是拼裝機動車
一般情況下,拼裝機動車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汽車方面的有關規定,私自拼湊零部件裝配的汽車。
拼裝汽車和改裝汽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拼裝的汽車一般都存在質量差、成本高、大多不符合安全檢驗及運行技術標準的問題,有的還因裝配技術問題造成事故。因此,拼裝汽車是國家禁止的一種非法生產汽車的行為。
(6)拼裝汽車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早在50年代,我國汽車工業誕生之前,由於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當時的政策是允許「拼裝」汽車的。1950年公布的《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凡發動機、底盤或外殼任何一種不屬同一廠牌者,均稱拼裝車。」
進入60年代,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政府有關部門發布了嚴禁拼裝汽車的有關規定。
1972年公安部、交通部頒發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試行)》中規定「嚴禁拼裝汽車」。1976年國家計委(今發改委)、一機部(今工信部)、交通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不得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的聯合通知》。
1985年國家經委、國家計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老舊汽車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和1985年中國汽車工業公司、公安部、交通部、全國控辦發布的《關於加強汽車年度生產計劃和車輛使用管理的通知》都規定:嚴禁拼裝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