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車輛強制報廢怎麼處理
強制報廢車輛不報廢,車輛的各項費用還是會繼續發生,如果不按期繳納,尤其是養路費用,會產生高額的滯納金。如果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⑵ 汽車機動車報廢怎麼處理
機動車報廢處理如下:
1、車主單位或個人提出報廢申請;
2、單位或個人攜報廢車輛汽車行車證(或復印件)、交車人本人身份證到市金屬回收總公司交車辦理《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3、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行車證、車牌照等到市車管所辦理戶籍注銷登記。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交通局、運管處辦理養路費、營運費注銷固定資產手續。
(2)汽車怎麼強制報廢擴展閱讀:
汽車報廢標准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2、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參考資料:網路-報廢汽車
⑶ 我想了解一下關於汽車強制報廢的問題
一、汽車報廢的定義
達到國家報廢標准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准,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
二、強制報廢車輛的幾種情形
車輛報廢情形為按照時間計算 的情況,按里程計算的情況及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也會實行引導報廢。目前我國執行的機動車報廢規定是以2013年5月1日實行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為標准執行的,綜合考慮了道路交通安全、大氣污染治理等多方面因素制定的,具體和你自己的車有什麼關系?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三、強制報廢有哪些情形?
(一)【按時間計算的情況】
按照《規定》,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二)【按里程計算的情況】
另一方面,除了時間條件,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也會實行引導報廢。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2)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4)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6)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7)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8)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9)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10)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三)其他報廢情況
(1)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2)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也應當強制報廢。
這么密密麻麻地標准,你是不是已經看花眼了,不知道跟自己有關系的在哪裡?
那我們單獨說一說非營運車型,就是常說的私家車。雖然非營運車型又分為微型、中型、大型轎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但是後兩者我們暫不討論,畢竟誰家裡會買輛大巴來上下班?普通家用車是個什麼情況呢?(這個跟品牌沒什麼必然關系,你是寶駿也好賓士也罷,情況基本上是一樣的)
按規定,非營運中的微型客車、大型轎車沒有報廢年限,但行駛60萬公里以後,會引導性報廢。所以你可以這樣理解:你的家用車當傳家寶傳個幾代人都可以,但是行駛里程如果過了60萬公里,就會有相關機構引導你報廢,不過不是強制性報廢。
你是不是在想:那我就省著點開,能走路絕不動車,這樣就省下來可以多開幾年了?錯!你別忘記還有年檢呢。
非營運車型前六年需要兩年年審一次,不需要上檢測線。但是到了第七年至第十五年間,就會要求一年年審一次,並上線檢測。使用十五年之後,則要求半年上線檢測一次。如果連續三個監測周期沒有獲得合格標志,就將強制報廢。
⑷ 強制報廢車輛需怎麼處理
汽車使用時間長達15後,並非強制報廢。
若符合其他條件,比如,汽車行駛里程尚未達到引導報廢的行駛里程或者經修理和調整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等,可以繼續使用。
只有在符合強制報廢的條件時,才會導致強制報廢的後果。
PS:強制報廢的條件: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⑸ 汽車強制報廢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鼓勵報廢。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強制報廢:
(一) 達到使用年限的;
(二) 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三) 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排放控制技術後,排氣污染物及雜訊不符合在用機動車排放國家標准;
(四) 因故損壞,車輛發動機、車架(或承載式車身)需要更換的;
(五) 因故損壞,車輛發動機、車架(或承載式車身)之一需要更換,且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轉向系統、前懸架、後懸架中3個或3個以上總成需要更換的;
(六) 在1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連續3次檢驗不合格的;
(七) 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後連續2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未參加檢驗或者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四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車、無軌電車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遊、公路客運汽車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20年;
(八)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裝用單缸以上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半掛牽引汽車及其他載貨汽車使用15年;
(九) 全掛車使用10年,半掛車、中置軸掛車使用15年;
(十)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1年-13年,具體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專項作業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條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或者不同類型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轉換,以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使用4年以內的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轉為非營運載客汽車,應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使用超過4年的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轉為非營運載客汽車,以及變更使用性質的大、中型載客汽車和再次變更使用性質的小、微型載客汽車,一律按有關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報廢年限1年以內的載客汽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
第六條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或累計工作時間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將車輛交售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並辦理注銷登記:
(一) 小、微型出租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 小、微型租賃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中型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 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行駛40萬千米;
(五) 大型旅遊、公路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其他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
(七)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
⑹ 汽車一般幾年強制報廢
不同的汽車類型強制報廢年限也不同,具體如下: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6)汽車怎麼強制報廢擴展閱讀
《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六條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設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聯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聯合服務窗口),受理、審核補貼資金申請。有條件的區(縣)也可設立聯合服務窗口。聯合服務窗口設置地點應當方便車主辦理補貼資金申請手續。
第十五條 財政部、商務部指導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監督管理。
各地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資金發放、信息統計上報等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及時發放。
《查處涉牌涉證違法行為操作規程》中規定:
第三條 對於有拼裝或者報廢嫌疑的,檢查時應當按照行駛證上標注的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等內容與車輛進行核對,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初步確認為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車輛。
⑺ 車輛如何申請報廢
1.第一步:將機動車違章和事故先處理完畢。
(7)汽車怎麼強制報廢擴展閱讀
達到國家報廢標准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准,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
⑻ 汽車強制報廢標准
車輛強制報廢標准一般是根據使用年限決定的,如果屬於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如果屬於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⑼ 車管所如何對車輛強制報廢
法律分析:1、申請報廢的汽車車主領填表格。2、登記受理崗申請;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回收企業;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辦理報廢登記。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⑽ 汽車如何申請強制報廢
法律分析: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因機動車丟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