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汽車的使用年限有什麼規定
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新規在商務部正式下發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中取消了對非營運轎車行駛年限的規定,同時將私家車報廢行駛里程限制為60萬公里。這種取消了年限轉而以公里數的限制為標準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汽車的使用率。
Ⅱ 汽車的使用年限是多少
家用5座位轎車以及7座位的SUV,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皮卡強制15年必須報廢,在國內皮卡是列為貨車型錄的,計程車是8年。
之前,汽車的使用年限有固定標準的,像是私家車的報廢年限15年,後來汽車隨著汽車工業技術的發展,國家放寬要求,小型私家車不再有年限,只是在公里數上面設置上限是60萬公里。這樣計算的話,假如您每年跑2萬公里,30年才會強制報廢。
汽車使用注意事項
在汽車的駕駛過程中需要注意遵守交通規則,其次一定需要佩戴安全帶,在駕駛的時候需要注意檔位的使用,在滑行的時候不可以採用空檔,在汽車的磨合期需要注意離合器的使用。
手動擋的車,離合器不踩到底強行掛擋會損傷變速器。自動擋的車在半踩剎車、剎車燈亮起時,就能將擋位推入P擋。如果剎車沒踩死就直接推到P擋熄火,車輛會小小挪動一下,同樣會對變速齒輪造成沖擊。
Ⅲ 車的年限是多久
車輛根據車輛類型不同,報廢年限也不同,具體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3)什麼汽車是年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
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Ⅳ 汽車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就是小型汽車(轎車)法律規定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
1、包括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輕微型旅行車等使用15年。
2、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
3、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不需要審批,每年定期檢驗2次。
4、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二、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汽車。
1、使用期限為10年;
2、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3、旅遊載客汽車達到使用年限的,每年檢驗4次;
4、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車每年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檢驗4次。
三、載貨汽車使用10年。
1、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
2、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
3、微型載貨汽車不予延長使用年限。
4、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4年,每年檢驗次數為2次。
5、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還可以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再延長使用年限,每年檢驗次數為1次。
Ⅳ 一輛車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使用期限為15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從第16年起開始,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19座以下(含19座)計程車,營運車轉為非營運車或非營運車轉為營運車,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期限一律為8年,不得辦理延緩報廢。
20座(含20座)以上營運載客汽車,營運車轉為非營運車或非營運車轉為營運車,使用期限一律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4次。
微型載貨(總質量小於等於1·8噸)汽車,使用期限為8年,不得辦理延緩報廢。
輕型載貨(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汽車,1990年7月7日後注冊登記的,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
其他重、中型載貨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延長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
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指全掛汽車),使用期限為8年,不得辦理延緩報廢。
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經批准和檢驗合格,可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延長使用期限。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1次。
三輪農用運輸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為6年;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期限為9年。
Ⅵ 車輛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轎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但是在行駛60萬公里後,國家將引導報廢,若汽車行駛里程數超過60萬公里還符合檢測標准條件並可以繼續使用,則需要一年上線年檢4次,檢驗不合格的將實行強制報廢制度。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Ⅶ 汽車有效期是多久
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輕型小客車、輕微型旅行車等)使用年限為15年。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可延長使用年限。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不需要審批,每年定期檢驗2次。達到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汽車年檢(或車輛年檢),指對已經領取正式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每年一次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進行的檢驗。目的在於檢查汽車主要技術狀況,督促加強汽車的維護保養,使汽車經常處於完好狀態,確保汽車行駛安全。
Ⅷ 汽車年限怎麼算
汽車年限是從車輛注冊登記之日開始算的,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中規定: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8)什麼汽車是年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三十一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准,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
(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後,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三)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