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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工業固廢需要哪些材料

發布時間:2022-06-05 01:50:42

㈠ 固廢處理需要什麼資質

按照現有環保法律法規,未要求從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申領經營許可證,但應依法完善相關環保手續,落實相關污染防治措施。

㈡ 辦理一般固廢和生活垃圾的資質如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按照現有環保法律法規,未要求從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申領經營許可證,但應依法完善相關環保手續,落實相關污染防治措施。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經營危險廢物的企業需要具備處置資質,申領經營許可證。

㈢ 申請工業廢水、工業固廢運營資質所需要的條件

申請工業廢水、工業固廢運營資質所需要的條件如下: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3)辦理工業固廢需要哪些材料擴展閱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

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㈣ 一般固體廢物轉移省處綜合利用需要什麼手續

不屬於危廢的一般工業固廢跨省利用不需要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但跨省貯存或處置則需要到省級環保部門辦理行政許可審批。

㈤ 辦一個工業固廢處理公司需要什麼材料

有個資格證辦下來再說吧!這個證是你合法處理這些固廢的基礎!這個證的基礎是你有一個確實可行性的技術支持!難啊!有了這個證,在你注冊地附近所有固廢都歸你處理,你只需要出一小點費用!目前有趨勢,但是證難辦!

㈥ 危險廢物處置需辦理哪些環保手續

一、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3.《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

二、申報材料

(一)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經營設施所在地設區市環保局的技術審核和現場技術審查報告以及是否同意企業辦理許可證預審意見;

2.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環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測試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和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2)技術人員具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證明材料;

(3)技術人員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間社保證明等;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3.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

(2)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運營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的復印件;

(3)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申請單位應提供與擁有相關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或合同)的復印件,並同時提供上述證明材料;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裝工具照片或圖樣及文字說明;

(2)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設備的照片、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施工報告等;

(3)貯存設施、設備經環保、衛生、消防安全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的名稱、貯存能力、數量、貯存危險廢物的種類、其他技術參數;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5.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關於選址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准》等相關標準的材料;

(3)廠區平面布置圖(應繪出:設施法定邊界;進貨和出貨裝置的地點;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貯存設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以及事故應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監測井的位置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確保有足夠道路空間,以保障在緊急狀態下,相關的救援人員、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設備通行無阻;

(4)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對於填埋設施,應當提供有關施工質量保證書、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報告;以及地下水監測井設計方案的依據(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復印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意見的復印件;

(6)現有設施最近一年內的監督性監測報告的復印件。提供企業自行監測報告的,應當提供關於其符合相關監測質量要求的證明材料;

(7)現有危險廢物焚燒爐,應提供論證其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 18484)關於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包括焚燒爐溫度、煙氣停留時間、燃燒效率、焚毀去除率、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等)、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等的證明材料。如為證明焚燒爐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關於溫度大於1100℃要求,應當提供焚燒爐的設計溫度、實際運行溫度(對已運行設施)、耐火材料的規格(如能夠耐受的溫度范圍);並書面解釋焚燒過程如何達到要求的溫度。書面解釋如何控制氧氣濃度使之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關於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10%(干氣)的要求。書面解釋如何在最大氣體流量時達到負壓(計算公式),並提供有關抽風機額定流量及壓降的數據;

(8)新建危險廢物焚燒爐,應提供試焚燒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以及試焚燒結果的報告;

(9)分析實驗儀器的名稱、照片或圖紙、文字說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監測的項目;

(10)有關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的清單,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材料;

(12)經營劇毒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

(13)經營危險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經營安全生產評估報告及備案的證明材料;

(14)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和安全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

(1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6.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詳細描述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工藝及操作要求;

(2)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設計能力、數量、其他技術參數;

(3)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所能預處理和處置的廢物名稱、類別、形態和危險特性;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7.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廢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廢物的目的是確保持證單位僅接收許可經營的危險廢物,從而確保危險廢物得到正確的貯存或處置。廢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①持證單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險廢物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所列危險廢物相一致;②對各危險廢物擬分析的參數/成分及理由;③擬採用的取樣方法;④擬採用的分析測試方法;⑤重復測試的頻率;⑥每批廢物的接收標准和拒絕標准;

(2)安保措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廠區,特別是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比如:控制進入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安全措施。如設置24小時監控系統,對進出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進行不間斷監控;或在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周圍設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礙物(如柵欄),控制出入;在設施的入口處設置中英文標示:「危險-非授權人員不得進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制度。為及時糾正問題防止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檢查方案,針對可能導致危險廢物組分泄漏到環境中,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的設備故障和老化,操作錯誤,有意或無意的危險廢物溢出、泄漏等情況,以及預防、偵測或應對有關環境或人體健康威脅的重要設施和設備(如監測設備、安全及應急設備、保安設施、操作設備(如泵)等)進行檢查。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擬檢查的問題類型及檢查頻率。如:對危險廢物裝卸區等易發生泄漏的區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燒爐及附屬設備(如泵、閥門、傳送設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無組織排放(可肉眼觀察)等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對防火通道是否暢通,去污設備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相關設備。可參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

(5)關於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廢物的特別防範措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採取特別措施,防範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廢物的安全風險。比如:關於確保這些廢物遠離火源和反應源的措施。在貯存處理易燃、反應性或不相容廢物的場所設置「禁止吸煙(No Smoking)」的標識。設置隔離的吸煙區域。防止將彼此或與貯存設施或設備起劇烈反應(如起火,爆炸、釋放有毒粉塵、氣體或煙氣)的不相容廢物混合貯存的措施;

(6)有關預防風險的措施(包括相關應對程序和硬體設施)。如:在危險廢物裝卸操作時預防風險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車)。防止危險廢物處理區域的廢水流入其他區域或環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險廢物處理區域的措施(如排水溝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設備故障或斷電影響的措施。防止人體不適當暴露於危險廢物的措施(如防護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鹼手套及長統靴等);

(7)人員培訓制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清晰描述涉及危險廢物管理的每個崗位的職責,並依此制定各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當包括針對該崗位的危險廢物管理程序和應急預案的實施等。培訓可分為課堂培訓和現場操作培訓。

應急培訓應當使得受訓人員能夠有效地應對緊急狀態。這要求受訓人員熟悉:①應急程序、應急設備、應急系統,包括使用、檢查、修理和更換設施內應急及監測設備的程序;②自動進料切斷系統的主要參數;③通訊聯絡或警報系統;④火災或爆炸的應對;⑤地表水污染事件的應對等;

(8)環境監測制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環境監測方案,對廢水處理、大氣污染物排放、雜訊、地下水等定期監測。環境監測方案應確定監測指標和頻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自行監測的,還應當制定監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並記錄結果;

(9)新產生危險廢物的管理計劃;

(10)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環境污染時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8.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需提交關於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復印件;

(2)建設用地廠區用地界限圖的復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權利證書的復印件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延期換證

1.見「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所申報材料的1、4、5、6、7、8、9條;

2.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活動總結報告;

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台賬、轉移聯單;

4.應急預案演練記錄及圖片資料;

5.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三)變更

1.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工商變更申請報告;

3.工商部門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登記文件;

4.經營設施所在地設區市環保局預審意見;

三、審批程序

(一)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1.申請單位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http://zwfw.sd.gov.cn/)向省環保廳提交網上申請。

2.受理:省環境保護廳陽光政務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辦理受理手續;形式審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

3.技術審核;

4.審批:省環保廳對受理的合格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查結果報廳長專題會研究,符合審批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二)延期換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辦理延期換證相關事宜。

1.申請單位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http://zwfw.sd.gov.cn/)向省環保廳提交網上申請。

2.受理:同「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受理程序;

3.審批:污染防治處對受理的合格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查結果報廳長專題會研究,符合審批條件的,換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三)變更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1.申請單位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http://zwfw.sd.gov.cn/)向省環保廳提交網上申請。

2.受理:同「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受理程序;

3.審批發證:省環保廳污染防治處對變更申請材料和預審意見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經審核變更材料真實有效的,報廳領導審批後,換發許可證;

(四)說明事項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臨時)期限為一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正式)期限為五年。初次申領,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臨時);

2.危險廢物經營及處置方式、經營設施、經營類別、經營規模超過原核准量20%以上的變更,須按照初次申請的程序辦理;

3.對超過許可證有效期三個月仍未提出換證申請的企業以及連續六個月未進行正常生產且未向環保部門備案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危險廢物處置利用資格,發證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4.被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及終止收集、貯存、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對經營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妥善處理未處置的危險廢物;

四、審批時限

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時限:20日(不包括現場核查、公示、企業整改所需時間);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延期換發審批,時限:20日(不包括現場核查、公示、企業整改所需時間);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審批,時限:20日;

五、收費標准及依據

不收取費用。

㈦ 辦理工業固廢處理服務企業資質證書要滿足哪些條件

辦理工業固廢處理服務企業資質證書要滿足哪些條件?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有文件規定的,你必須到當地的環保部門去備案去審批,才可以得到資質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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