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業主承擔雨污分流工程費用嗎
法律分析:承擔一部分。一般來說,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而排水單元內部排水設施需要由產權人自行出資或加以部分政府補貼的形式進行承擔。其中,住宅小區主要由開發商或業主負責建築單體或用地紅線內的分流改造;公共建築用地紅線內的分流改造由業主或排水戶負責;工業園由業主或排水戶負責用地紅線內分流改造。城中村(含出租屋)以及農村村莊沒有明確指出責任主體,但作為排水戶的一方,其落實雨污分流改造的責任不可避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❷ 用地紅線范圍內由開發商拆迀改造的綠化用地市政可否侵佔
靠技巧跟運氣
❸ 龍華清湖工業園舊改包括那些地塊范圍
摘要 清湖黃泥塘地塊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位於龍華區龍華街道清湖片區,項目實施范圍12.92萬㎡。
❹ 在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哪些紅線是可以申請拆遷
沒有納入拆遷紅線范圍不可以申請拆遷。拆遷紅線是政府部門已經規劃確定的拆遷地塊的標志線,拆遷方根據房產證上記載的產權范圍對拆遷紅線內的建築實施拆遷行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❺ 誰知道這個文件
石家莊市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石家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槁)徵求意見的通知
2006-02-28 10:46:25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促進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提高立法質量,增強政府規章的可操作性,經報市政府領導同意,石家莊市法制辦公室決定將《石家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全文在《石家莊日報》和石家莊市規劃局政府網站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現講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石家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石家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石家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市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並具體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主城區及周邊區域的規劃管理。
(二)負責市域范圍內水源保護區、文物古跡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革命紀念地、歷史文化名城詳細規劃的技術審查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管理。
(三)負責市域內省級以上公路、鐵路、水利工程、35KV以上高壓輸配電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審批計劃的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管理,市域內與主城區聯網的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四)負責審查縣級市總體規劃綱要並轉報審批機關,審批縣、礦區人民政府所在鎮的總體規劃綱要。
(五)法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四條 規劃分局是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建設工程實施規劃監督檢查。
縣(市)、礦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但本細則第三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堅持科學、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時對城市規劃進行調整或者修訂。
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應採取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方式。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或修訂完成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需要編制近期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
分區規劃編制或調整、修訂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和公眾的意見,編制或修訂完成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城市重要區域、重要地段、重大項目規劃編制前應編制城市設計,其詳細規劃的編制應進行多方案比較,並經專家評審確定。
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取得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與現狀等方面准確的基礎資料。勘查、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有關部門應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第八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質。
規劃設計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第九條 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道路交通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給水工程規劃、排水工程規劃、電信工程規劃、供電工程規劃、燃氣工程規劃、供熱工程規劃、環衛設施規劃等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部門共同編制。環境保護規劃、防洪規劃、防震減災規劃、人防規劃、風景名勝規劃、旅遊規劃以及其他專業規劃經市政府審查同意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 縣級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須報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第三章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制定建設用地統征計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和舊區拆遷改造計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報請建設項目核准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1、建設項目申請報告和建設用地選址申請表;
2、項目建議書或項目簡介;
3、有效的批准文件及必需的前置審批意見;
4、建設項目選址方案;
5、用地范圍地形圖;
6、其他必要圖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圖件後,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文件齊備、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大型重點項目及特殊區域建設項目選址,應由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方案比選,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
(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建設項目立項手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可申請延期一次,並應在期滿前20天內提出延期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延期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逾期未辦理建設項目立項手續又未申請延期的以及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嚴格限制以下區域的建設項目選址:
(一)在洪水淹沒區及災害性、不良地質區選址項目。
(二)在城市水源保護區內可能污染水環境的項目。
(三)在城市隔離空間內進行的經營性開發項目。
(四)在規劃綠線、紅線、藍線、紫線、黃線內與該類用地性質無關的選址項目。
(五)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禁建項目。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新征建設用地選址:
(一)有閑置地可利用的;
(二)通過改造可滿足用地需要的;
(三)國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復建設項目或擴建項目;
(四)不符合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規定的。
第十五條 鼓勵現有村莊根據城市規劃實行遷村並點,集中建設;限制新建村民住宅大量佔用耕地;舊村改造應結合城市功能更新和環境改善,逐步降低建築密度,增加城市綠地、廣場和公共設施用地。
第十六條 獨立選址的項目應具備水源、交通、市政、用地等建設條件。
第十七條 工業項目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根據產業布局統籌安排。
城區內現有污染嚴重、耗水量大、附加值低的工業項目應限制擴建並逐步搬遷。
市、區級工業項目應安排在規劃的工業園區。各城市組團、工業園區應根據產業定位合理選擇工業項目,逐步形成產業特色。
鄉(鎮)工業項目應集中安排在規劃工業小區。
第十八條 舊城區內的批發市場,應根據城市規劃逐步升級改造;新建大型專業市場或物流園區選址應在主城區邊緣或外圍城市組團。
第十九條 高等院校、機關、企事業單位搬遷應符合城市規劃,原址用地應服從城市規劃調整,優先預留公益設施用地。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徵收、徵用、佔用、劃撥、出讓、轉讓土地或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辦理建設項目規劃定點或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1、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建設項目申請及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
②有效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③用地范圍地形圖;
④土地權屬證明、土地徵用或合作開發協議、公開出讓土地的出讓合同;
⑤涉及環保、水利、消防、衛生防疫等公共安全或者涉及空域、通訊、文物、教育等設施保護以及涉及經營性土地、經濟適用住房、職工集資建房、成品油經營許可等特殊政策的,需出具主管部門的意見書。
⑥其他必要圖件。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上述圖件後,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申請文件齊備、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或下達建設用地定線通知書。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技術論證。
3、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有效期為3個月,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委託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可申請延期一次,並應當在期滿前20日提出延期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延期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的延期期限不超過3個月。
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自行失效。
具體見以下鏈接:http://guihua.sjzchina.com/art/2006/02/28/art_5168_98240.html
❻ 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指的是什麼
1、三通一平:建設項目在正式施工以前,施工現場應達到水通、電通、道路通和場地平整等條件的簡稱。是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准備工作中施工准備階段的一項重要標志,也是建設工程進行發包或招標所必須具備的一項條件。
2、五通一平:就是建築中為了合理有序施工進行的前期准備工作,一般包括:通水、通電、通路、通訊、通氣、平整土地。
3、七通一平:基本建設中前期工作的通道路、自來水通、電通、排水通、排洪通、電訊通、煤氣管通及平整土地等的基礎建設。「七通」是現代化城市最基本必須具備的條件,是造成優美環境的基礎,是城市開發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城市建設賴以迅速發展的先決條件。
建築工程的「三通一平」
土地開發整理建設用地三通一平的規定如下:三通指的是水通、電通和路通。即業主要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和進出場地的道路。一平指的是紅線范圍內的土地平整。操作模式一般是業主到供水公司、電力公司辦理開戶,並施工一條進出場地的簡易道路,達到三通一平和條件後,與乙方(開發方)進行三通一平驗收,並報國土局建工科備案,以申請施工許可證。
三通一平:通電、通路、通水、土地平整。
五通一平:通電、通路、通給水、通訊、通排水、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通電、通路、通給水、通訊、通排水、熱力、燃氣、土地平整。
房地產開發、新建工廠、住宅小區、文化體育場館、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經濟開發區、商業街區以及涉外賓館飯店、寫字樓、構築物等。公共建築與民用建築工程,投資方首先要委託做好落實工程場地即紅線內的「三通一平」。(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這也是招標工程,必須具備的條件中重要組成部分。
水通——施工企業、根據建築規模、結構、檐高、工程地點(城近郊區以內不允許現場攪拌混凝土)計算出生產用水,根據民工進駐工地施工的人數計算出生活用水,以及消防用水等累計出日須用水量,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幾吋(直徑多少毫米)的水管安裝到紅線以內。
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建造師)依據施工工程的實際需要以及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安裝臨時管網、在安裝臨時水管時,盡量利用紅線內的正式管網,如果可以利用異取而代之。
應在破土動工之前先把紅線內室外管線鋪設到室外檢查井再接通臨時管網,以便節約現場管理費中的臨時設施費用。
電通——施工企業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根據施工工期,建築物的高度和跨度,建築構配件或設備的最大重量,確定安裝幾台什麼型號的大型垂直運輸機械以及施工現場需要設置的中小型機械和施工方案中計劃使用的施工電動機具,施工照明計算出生產用電。
根據施工企業進駐施工現場辦公,操做(幹活)人數計算照明,生活用電等累計出多少千瓦供電量,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滿足需求的變壓器或電閘總表,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按照標後設計(中標後的施工組織設計),布線接通電源安裝臨時電線或電纜。
亦可把紅線的室外線路鋪設安裝到位,再接通臨時線路,節省費用開支。臨時線路要用合格產品防止漏電確保生產安全。
路通——公路交通(汽車或火車)能否直通施工現場以滿足施工機械、建築材料、設備的運輸以及施工勞務的進出廠。
如果建築物建在山丘上或半山腰或湖泊中,公路不能直通,施工組織設計中就要充分考慮不通距離的運輸方案。如果通往施工現場有段道路松軟,難以載重車輛通行,得在開工前將松軟地段採取加固技術措施滿足道路通暢。
以上諸多因素造成的活動物化勞動的消耗,施工企業要在商務標(經濟標)的開辦費中或在投資方登記的技術經濟洽商中給予量化並用貨幣形式計取出來。
場地平整——場地內的障礙物已經全部拆除,滿足施工企業在標後設計中(中標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的生產區、生活區在施工活動中的平面布置,以及測量建築物的坐標、標高、施工現場抄平放線的需要。
以上就是房地產開發,建築工程的「三通一平」。
❼ 村莊備用地算到建設用地上嗎
不準建設區是指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允許非農建設的用地空間,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具有特殊生態價值的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堤防護堤地,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區域,重要的防護綠地以及國道、省道兩側劃定的不準建設控制區。
1、用地安排
規劃不準建設區主要包括所有主要山體,蝦公山、飛鵝嶺和東丫湖周邊農田與園地以及南坑周邊耕地;東江、東引河、東丫湖水面以及沿岸的河漫灘、防洪排澇區等。
2、用途管制要求
(1)不準建設區應進行永久性保護,在規劃期內必須保持土地的原有用途,除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外,嚴禁在區內進行任何類型的開發建設活動。
(2)原則上不得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果林業。禁止在基本農田建房、建墳或擅自挖沙、採石、取土等。
(3)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項目選址應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確需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應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與程序報批。規劃建設區內現有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作出調整,與一般農田置換。
(4)禁止在綠地內進行與綠地功能不符合的非農建設。
(5)未經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和利用河灘地開墾。
非農建設區
非農建設區是指規劃期內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用地空間,包括城市(鎮)建設用地區、鄉村居民點。區內用地必須依法審批才能進行建設活動。
1、用地安排
非農建設區主要包括原鎮中心區、新中心區、濱江新區以及東部工業園(企石園區)等地區。
劃定2010年全鎮非農建設區面積2250.66公頃,占總用地38.09%,人均用地131.62平方米,2020年非農建設區面積2738.98公頃,佔用地總面積46.35%,人均用地96.1平方米。
2、用途管制要求
(1)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進行規劃、使用與管理土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的使用應根據《城市規劃法》和城市總體規劃。
(2)各項建設用地規模應國家規定的用地定額指標,用地布局不得擅自擴展到規劃區外,規劃區內農用地在批准改變用途前,應按照原用途使用。
(3)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均需依法申請。徵用土地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補償。
(4)在城市建設區內,根據用地布局劃分不同的用地類型區,實施土地分級管制、分類管制、分區管制。
(5)實行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根據土地的區位、質量、用途等制訂不同的地價和使用期限,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者,按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方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後方可使用土地。
(6)村莊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安排用地,其用地需經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莊建設所需土地應主要在現有用地中調整予以解決。按土地資源條件和人口限額供應宅基地。根據規劃改造舊村莊,調整建設布局,集約更多用地用於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綠化環境改造。
控制發展區(發展備用地)
規劃范圍內不準建設區與非農建設區以外的區域。規劃期內原則上不用於非農建設,一般為城市遠景發展建設備用地。
1、用地安排
規劃范圍內不準建設區與非農建設區以外的區域。規劃期內原則上不用於非農建設,一般為城市遠景發展建設備用地。劃定2020年全鎮控制發展區面積為854.86公頃,占總用地面積的14.47%。其分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現南城、莞城工業園紅線內用地。
由於歷史原因,南城、莞城工業園在規劃期內未能成為企石鎮的發展用地,因此,在規劃期內此用地劃歸企石遠景發展的備用地。
(2)零散工業進園獲取的用地
貫徹「工業進園」的原則,在零散工業遷至工業園後,原用地若還不具備開發改造的條件則劃歸控制發展區。
(3) 集約農村居住用地獲取的用地
通過建設「農民公寓」等方式對農村居住用地進行集約,獲取的閑置用地若不具備開發條件則劃歸控制發展區。
2、土地用途管制
(1)控制發展區應保持現狀土地使用性質,非經原規劃批准部門的同意,不得在控制發展區進行非農建設項目的開發。
(2)如有需要在控制發展區內進行非農建設的,其用地應在原規劃非農建設區內核減,在非農建設區劃出同樣數量的土地還於控制發展區。
(3)國家或省市重點項目需要徵用的建設用地,可根據具體情況,優先在非農建設區和控制發展區內解決。
(4)佔用不準建設區和控制發展區用地須按照總體規劃修編程序重新報原規劃審批部門
❽ 請問現行的工廠綠化率的規定要求是什麼急用,拜謝。
占面積不低於20%
1993 年 11 月 4 日建設部發布《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第五條 城市綠地率,是指城市各類綠地(含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等六類)總面積占城市面積的比率。
計算公式:城市綠地率(%)=(城市六類綠地面積之和÷城市總面積)X100%。
城市綠地率到2000年應不少於25%,到2010年應不少於30%。 為保證城市綠地率指標的實現,各類綠地單項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居住區綠地佔居住區總用地比率不低於30%。
2、城市道路均應根據實際情況搞好綠化。其中主幹道綠帶面積佔道路總用地比率不於20%,次幹道綠帶面積所佔比率不低於15%。
3、城市內河、海、湖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不少於30米。
4、單位附屬綠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比率不低於30%,其中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於20%;
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工廠的綠地率不低於30%,並根據國家標准設立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
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於35%。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標准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將所缺面積的建設資金交給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安排綠化建設作為補償,補償標准應根據所處地段綠地的綜合價值所在城市具體規定。
5、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不低於2%。
6、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佔比率,應參照GJ48-92《公園設計規范》執行。
屬於舊城改造區的,可對本條(一)、(二)、(四)項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第六條各城市應根據自身的性質、規模、自然條件、基礎情況等分別按上述規定具體確定指標,制定規劃,
確定發展速度,在規劃的期限內達到規定指標。 城市綠化指標的確定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核准,報建設部備案。
第七條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上述際准審核及審批各類開發區、建設項目綠地規劃;
審定規劃指標和建設計劃,依法監督城市綠化各項規劃指標的實施。
城市綠化現狀的統計指標和數據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發布或上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數據為准。
(8)槎涌工業園改造哪些在紅線范圍內擴展閱讀
綠化率計算公式:綠化率=綠地面積/規劃建設土地面積
綠化率通常以下限控制。這里的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道路紅線內的綠地),不包括屋頂、曬台的人工綠地。
公共綠地內佔地面積不大於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綠化小品建築可視為綠地。
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是指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土地面積,一般包括建設區內的道路面積、綠地面積、建築物(構築物)所佔面積、運動場地等等。
綠化率較高,容積率較低,建築密度一般也就較低,發展商可用於回收資金的面積就越少,而住戶就越舒服。
這兩個比率決定了這個項目是從人的居住需求角度,還是從純粹賺錢的角度來設計一個社區。
一個良好的居住小區,高層住宅容積率應不超過5,多層住宅應不超過3,綠化率應不低於30%。
在小區規劃設計中,計算綠化率所指的綠地,簡單地說,就是有塊草皮便可以計入,所以綠化率有時能做到60%以上。
在開發商銷售樓盤的時候,當然喜歡引用綠化率的概念。
在開發商銷售樓盤的時候,開發商當然喜歡引用綠化覆蓋率的概念,甚至是在售樓書上印製出「綠化率」一詞,其實這是不準確、不規范的用詞,
國家有關園林綠化用語根本就沒有這個用語,准確的只有「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兩種說法。
工業園區規劃設計考慮的因素
1、定位要考慮多方便,防火間距、場地標高。 比如配電室最好離主管線近一些。
退紅線要求大家都能做到,但是消防通道最小是5米。很多人就在這里的5米做了道路。其實這個是根本不可能的。
5米是消防緊急通道。而實際根本沒法走車。我們的轉彎半徑是6米的要求。
所以給的5米平時開車轉彎很費勁的。設計的時候不能空洞要多聯系實際所以說如果要設置環工業園區道路。5米是不夠的。
2、規劃的時候千萬注意的是房子的四角最好垂直。
3、工業園規劃最重要的是停車位置。合理安排車位。
4、道路更重要,道路要盡可能大些。設計時問好甲方。
因為多半要走大貨車的。環行道路或回車道是必須的。沒有停車,沒有回車道的規劃償這樣的圖紙施工後走車很麻煩的。
5、在設計管線前應該先把豎向做出來,設計時要合理計算坡度,因為我們多計算一度。甲方土方回填就要很多。
搞不好施工成本要高出很多。計量尊重原有地勢地形,了解附近主管線位置,合理布置管線。
管線綜合比較麻煩如果剛畢業的同學。或太大的項目我建議還是要水暖電專業去做,尤其涉及到管線埋深跟距離的問題。
經常看見因為污水管線年久失修,導致污水管子破裂,而引用水距離過近污染了生活用水的現象。
6、至於綠化系統圖。最糊弄人的。即使我們設計的再好,很多甲方都不會按圖紙施工的。
大多都是房子建成驗收的時候,找人把綠化圖紙按實際現場修改以前的圖紙。
❾ 如何管理工業園區
工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步伐,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省級工業園「宜豐工業園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宜豐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個人以及登記注冊的企業。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具體指宜豐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區及隨著工業規模發展需要而新增的工業項目區。
第三條 園區管理內容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項目入園服務管理、企業生產規范管理、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稅收規費徵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權職責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園區管委會,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相關管理職能。
第五條 園區管委會享有和行使以下職權
(一)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授予在園區的管理許可權以及開發建設許可權。具體包括:在園區行使全部或部分財政、稅收、工商、國土、招商、規劃、建設、環保、司法、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社會事務等管理權;在園區內的開發建設權;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依法組建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並加強對公司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園區管委會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任務,設立相應的內部職能機構,在園區內行使縣人民政府賦予的與相關部門相對應或相關聯的管理許可權,但業務上接受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相關部門在園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園區管委會的雙重管理。
(三)依法對園區內的單位和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園區管委會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縣關於園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園區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研究制定適用於園區建設與發展的有關辦法、意見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編制園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現代管理體制,研究新時期園區的發展思路和規劃布局;
(四)負責園區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園區安全、環保以及社會穩定等工作;
(五)負責協調、溝通、處理好園區內企業與政府及各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保障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六)根據規劃要求和產業定位,積極主動地做好擇商選資和安商工作;
(七)協調管理園區內的服務組織;
(八)按年度定期向縣委、縣政府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園區發展的經濟評估報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第七條 園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嚴格遵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逐步發展和壯大工業園區。
第八條 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和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縣城總體規劃相銜接,並按照園區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以及《宜豐縣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操作。
第九條 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園區土地規劃、徵收、報批、出讓、發證與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園區土地利用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為土地出讓、土地租賃和行政劃撥等。土地出讓按照「招拍掛」方式進行,出讓價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的宜豐縣工業用地的最低出讓標准。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價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合資。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為50年(時間從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園區內土地利用規劃,主要以安置工業企業為主,占園區土地總面積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別安排為市政公共設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業用地。
第十二條 嚴格園區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管理,園區周邊相關村組建設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及農戶建房等,必須符合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邊村組開展以上建設要先報園區審核,再報國土、建設等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指標:
(一)工業企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積率控制在0.6-1.0之間,綠化率控制在23%—30%,辦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業用地總規模的7%以下。
(二)工業企業用地投資強度控制。凡入園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每畝必須在80萬元以上,產出密度畝均年繳納稅金2萬元以上。同時,土地出讓按投資規模分檔,即2000萬-5000萬元為一檔,5001萬元-1億元為一檔;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外資按外匯實時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下同)。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實施前,以零出讓獲得的土地,需要轉讓、抵押登記的必須按現有最低標准補交出讓金。
(三)企業用地實行保證金制度。企業入園用地按面積大小向園區交納用地保證金:30畝以下(含30畝)交10萬元,31-50畝交20萬元,51-100畝交30萬元,101-200畝交50萬元,201-500畝交100萬元,501畝以上交200萬元。用地保證金由縣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後7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 防範園區土地閑置。
(一)入園項目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園區管委會會同國土部門按12元/每平方米的標准徵收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已收的閑置費不予退回)。
(二)項目建設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投產後3年平均數)中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的,按該項計算閑置土地面積。如有多項達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項為依據計算閑置土地面積,並按相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三)招商服務單位在控制閑置土地中的責任。招商項目實行誰引進誰服務、誰負責的機制。凡簽約項目未按期開工建設,未按期投產或投產後三年內建築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有一項或多項達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務單位應協助相關部門無償收回土地或按規定徵收土地閑置費。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繳清土地閑置費,縣財政將從招商服務單位的可用財力或經費中酌情扣繳。
第四章 工程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園區所有的工程規劃與建設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是園區工程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園區所有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預決算、招投標和建設管理工作,以及園區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審(報)批、安全監督、質量監督、施工隊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七條 由園區管委會實施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嚴格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園區工程建設制度執行。凡工程預算造價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一律向社會公開招標承建;工程預算造價不足30萬元的項目,可實行競價議標。所有工程招(議)標實行陽光操作,擇優選擇,公正辦理招投標事務。
第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承建的管線工程,應遵守園區的統一規劃,在園區管委會的統一指導下進行規劃與建設。
第十九條 企業規劃建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企業規劃建設必須做到依法有效。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必須聘請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杜絕「三無」單位進入園區企業規劃建設。
(二)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時,應提供按規定要求設計的用地規劃平面圖和廠區建設效果圖,經園區管委會審核,再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通過審批後,由園區管委會放土地紅線,並嚴格按設計方案實施。
(三)企業廠區建設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報批。在獲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通過規劃放線、施工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未經報批強行施工的項目,園區管委會可依法依規制止其施工並拆除違法違規建築物。
(四)企業廠區布局設計必須符合園區整體規劃,維護園區整體形象,服從園區的規劃管理,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建設要規范標准,必須是輕鋼結構或鋼砼結構,杜絕以鋼管為原材料的簡易廠房,外觀裝飾符合園區廠房整體布局要求。辦公樓建設原則上應建成三層以上,且設計新穎外觀漂亮;
2、臨公共區域的廠區圍牆必須按要求建設,禁止以廠房牆體充當圍牆,或利用圍牆作為牆體搭建附屬建築物;
3、廠房建設要求美觀整潔。企業出入口須服從總體規劃。管道、線纜等不得在臨路的牆體上鋪設,只能內設或側、後放置。廠房外牆粉刷要求整潔美觀,與園區整體形象協調一致;
4、廠區建設須嚴格按規定退讓建設紅線,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紅線內。退讓距離內的土地按園區總體規劃,由企業實施綠化、硬化;
5、附屬建築和隱蔽工程必須符合園區的統一規劃,做到先批後建。凡需對園區公共設施進行破壞性的建設工程,除必須先申報並獲得批准外,還需繳交其恢復費用的2-5倍工程保證金後方可動工。
(五)建設、施工單位要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項目竣工後要及時向園區管委會出具相關資料,申請驗收。園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後出具驗收報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道路建設按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在用地規劃改變時,可視情況對支路進行增減建設。道路及公用設施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隨路鋪建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廣場及公共綠化地按規劃籌建,其面積視功能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園區基礎設施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
第五章 項目入園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園區重點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項目,及經省級以上部門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園區主導產業及其配套項目。
第二十四條 落實環保第一審批權,項目入園首先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審批。
第二十五條 規范投資協議。招商服務單位與投資方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規范入園程序。投資協議簽訂後,投資方須向園區管委會提交投資協議、項目可行性報告、環評初審意見、立項批復,提出項目用地申請,經園區項目准入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正式入園合同。國土部門憑入園合同界定的項目用地范圍,簽訂用地協議,投資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和用地保證金後,再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用地選擇要遵照園區規劃的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正式入園合同中要明確投資強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畝年均稅收、年主營業務收入以及開工建設日期和投產時間等條款。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規定在1年以內。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可適當放寬,並在合同中加以約定。
第二十九條 加強現有入園企業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管理,防範企業在變更過程中套取優惠政策。屬同一宗土地、同一類產品、同一生產規模的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凡現有入園企業需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的,須由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參與協調,嚴禁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條 廠房及生活配套設施可由投資客商自主選擇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建設,或委託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代建,或購買、租賃園區企業閑置廠房。
第三十一條 園區管委會對入園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服務職能,監督項目建設,對違約項目依法按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招商引資服務單位要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排解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員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業生產規范管理
第三十二條 完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的合法性和嚴肅性;依法管理企業,提高企業開工率、投產率、達產達標率和貢獻率;開展企業規范化管理工作,制定獎罰辦法;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加強企業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時、真實上報各類統計數據。
第三十三條 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入園項目依法實行安全生產准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實行安全生產執法大檢查制度,督促企業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對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強化園區環保工作。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即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加強環境監管,落實環保各項政策,督促企業加強環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園區大氣、水體、雜訊、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園區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企業用工招聘、技能培訓、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監察、仲裁等協調服務工作。企業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按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覺接受勞動保障監察,規范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園區企業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業務的辦理,經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後,上報到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調度和上報工作;負責企業管理的咨詢、指導、檢查、評比、考核、整改工作;負責對企業技術改造、科技創新、品牌創新、產品創優等指導、協調工作。
第三十七條 適時成立園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對園區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支持。
第七章 稅收規費徵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園區財稅部門負責園區范圍內稅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園區范圍內的稅收包括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廠房建設、企業生產經營、園區商業服務及其他活動等所產生的所有稅收。稅收的征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園區財稅機構統一徵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到園區內攬引稅收,防止園區稅收的跑冒滴漏,確保園區稅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資單位的積極性。
第四十條 企業要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按期申報,照章納稅。對企業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園區企業自建廠房設施,涉及國家、省、市規定必須收取的規費,按規定標準的最低收取;涉及縣級行政性收費的全部免收(工本費除外),事業性、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最低標准減半收取。企業在繳清建築營業稅、城建稅、契稅、教育費附加和建築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後,憑地稅部門出具的已稅證明,方可辦理企業房屋產權證。鼓勵企業建設多層廠房,凡建設兩層以上廠房且建築密度達到43%以上的,第二層以上(含第二層)的面積由縣政府每平方米獎勵10元。
第八章 社會治安綜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會同園區派出所負責研究制定園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網路,落實綜治措施等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外來人員登記、園區戶政管理以及調處矛盾糾紛等工作;負責協調周邊社會環境綜合治理,維護園區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負責組織巡邏、處理突發事件、打擊不法行為、消除治安隱患工作;負責檢查生產現場、整改安全隱患、加強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企業要建立組織完善、責任明確的內部治安防範網格,把維護穩定工作的責任逐級分解到車間、班組和職工個人。
第九章 社會公共事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范圍內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物業管理、物流、園區信息、商業用地經營等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園區管委會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❿ 房屋未在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圖紅線內是否可以贈送
在徵收紅線內的房屋,在一年凍結期限內,房屋是能過戶的,房屋徵收部門會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紅線圖是規劃局確定的事項建築總平面圖,或城市規范管理部門正式確定的事項建築的總用地表積的示意圖,其中紅線是用來表示建築物的邊界外沿界限,即事實上可使用土地的邊界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