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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項目的施工業績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2-05-12 10:23:10

⑴ 公路財務決算類似業績指的是什麼

關於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近年來,中央企業按照監管要求,審慎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強化業務監督管理,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對沖大宗商品價格和利率匯率波動風險,對穩定生產經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監管中也發現,部分企業存在集團管控不到位、業務審批不嚴格、操作程序不規范、激勵趨向投機以及業務報告不及時、不準確、不全面等問題。為督促中央企業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建立「嚴格管控、規范操作、風險可控」的金融衍生業務監管體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監管責任
本通知所指金融衍生業務,主要包括中央企業在境內外從事的商品類衍生業務(指以商品為標的資產的金融衍生業務,包括大宗商品期貨、期權等)和貨幣類衍生業務(指以貨幣或利率為標的資產的金融衍生業務,包括遠期合約、期貨、期權、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具有杠桿性、復雜性和風險性。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增強風險意識,強化集團管控,建立健全統一管理體系,嚴格業務審批,落實監管責任。
(一)堅持專業化集中管理原則,集團內部同類金融衍生業務原則上由統一平台進行集中操作。集團董事會負責核准具體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子企業(以下簡稱操作主體)業務資質,集團負責審批年度業務計劃。資產負債率高於國資委管控線、連續3年經營虧損且資金緊張的子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二)集團董事會核准業務資質時,要充分論證業務開展的客觀需求和必要性,嚴格審核評估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機構設置的合理性、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核准事項應當明確交易場所、品種、工具等內容。核准事項變更時,應當由集團董事會重新審批。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或承擔風險管理職責的專業委員會應當對業務資質核准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作為提交董事會決策的必備要件。集團董事會核準的業務資質,應當及時報國資委備案。
(三)集團審批年度業務計劃時,要認真審核實貨規模、保值規模、套保策略、資金佔用規模、止損限額(或虧損預警線)等內容,對場外業務要進行嚴格審核和風險評估。
(四)集團應當明確金融衍生業務的分管負責人,指定歸口管理部門,落實有關部門監管責任。風險管理部門負責業務風險監控;財務部門負責資金特別是保證金的監測;法律部門負責合同文本的法律風險評估;審計部門負責定期開展審計監督。
二、嚴守套保原則
開展金融衍生業務要嚴守套期保值原則,以降低實貨風險敞口為目的,與實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與企業資金實力、交易處理能力相適應,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
(一)交易品種應當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不得超越規定的經營范圍。交易工具應當結構簡單、流動性強、風險可認知。持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或實貨合同規定的時間,不得盲目從事長期業務或展期。
(二)商品類衍生業務年度保值規模不超過年度實貨經營規模的90%,其中針對商品貿易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年度保值規模不超過年度實貨經營規模的80%。時點凈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對應實貨風險敞口。要實行品種分類管理,不同子企業、不同交易品種的規模指標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對應關系的建立、調整和撤銷應當符合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避免頻繁短線交易。
(三)貨幣類衍生業務的規模、期限等應當在資金需求合同范圍內,原則上應當與資金需求合同一一對應。
(四)新開展業務或以前年度因違規操作等產生重大損失的企業應當謹慎設定業務規模,進行適當壓縮和控制。
(五)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將金融衍生業務盈虧與實貨盈虧進行綜合評判,客觀評估業務套保效果,不得將績效考核、薪酬激勵與金融衍生業務單邊盈虧簡單掛鉤,防止片面強調金融衍生業務單邊盈利導致投機行為。
三、有效管控風險
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健全內控機制,完善信息系統,強化風險預警,覆蓋事前防範、事中監控和事後處理的各個環節。
(一)集團應當制定金融衍生業務管理制度,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業務審批程序、風險管理要求、止損限額(或虧損預警線)、應急處理、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等內容。操作主體應當制定專門的業務操作手冊或合規手冊。
(二)集團應當建立金融衍生業務風險管理垂直體系,操作主體風險管理部門應當獨立向集團上報風險或違規事項。
(三)集團應當通過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監控業務風險,實現全面覆蓋、在線監測。商品類衍生業務的操作主體要建立健全業務信息系統,准確記錄、傳遞各類交易信息,固化制度要求,規范操作流程,阻斷違規操作。
(四)集團及操作主體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和處置機制,採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時識別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程度的風險事項,明確處置許可權及程序。
(五)出現重大風險時,要及時啟動風險應急處理機制,成立專門工作組織,制定詳細的處置方案,妥善做好倉位止損、法律糾紛案件處置、輿情應對等工作,建立日報或周報制度,防止風險擴大和蔓延。
四、規范業務操作
操作主體要強化內控執行,嚴格合規管理,規范開展授權審批、交易操作、資金使用、定期報告。
(一)設置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交易部門、財務部門,嚴格執行前中後台崗位、人員分離原則。建立定期輪崗和培訓制度。僅開展貨幣類衍生業務、且開展頻次較低、業務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不單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交易部門,但必須嚴格執行不相容崗位及人員分離原則。
(二)本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負責交易授權審批。授權應當明確有交易許可權的人員名單、交易品種和額度。人員職責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中止授權或重新授權。嚴禁企業負責人直接操盤。
(三)交易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業務計劃制定具體操作方案,按規定程序審批後操作。對於未經批準的操作方案,財務部門不得撥付資金,不得進行交易結算。
(四)開展場外業務時,應當對交易工具、對手信用、合同文本等進行單獨的風險評估,審慎選擇交易對手,慎重開展業務。
(五)對保證金等資金賬戶實行專門管理,規范資金劃撥和使用程序,加強日常監控,動態開展資金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嚴格履行保證金追加審批程序。不得以個人賬戶(或個人名義)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六)風險管理部門要建立每日報告制度;風險管理部門、交易部門與財務部門要進行每月核對;風險管理部門、交易部門每季度要向經營管理層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五、強化監督檢查
各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金融衍生業務審計監督體系,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監督檢查,提高監督質量,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功能作用。
(一)集團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抽取部分企業或業務開展專項監督檢查,重點關注業務合規性,是否存在超品種、超規模、超期限、超授權等違規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損失風險。
(二)集團內審部門應當每年對所有操作主體進行審計,重點關注業務制度的健全性和執行有效性,會計核算的真實性等。
(三)對於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集團報告並督促整改到位。對於開展投機業務或產生重大損失風險、重大法律糾紛、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及時處置應對,並暫停該操作主體開展金融衍生業務,進行整改問責。恢復開展業務的,需報集團董事會批准。
(四)應當根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事項進行追責。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對於發生重大損失風險、造成嚴重影響等問題的,國資委將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並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開展責任追究。
六、建立報告制度
各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向國資委報告金融衍生業務開展情況,及時報告重大事項,確保報送信息准確、完整。
(一)對於業務日常開展情況,應當於每季度末隨財務快報一並報送金融衍生業務報表。未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企業要進行「零申報」。集團要加強對上報數據的檢查和核實,避免瞞報、漏報、錯報。
(二)對於業務年度經營情況,集團應當向國資委報送專項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年度業務開展情況(如業務品種、保值規模、盈虧情況、年末持倉風險評估等)、套期保值效果評估、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其他重大事項等,並將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意見,與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並報送國資委。
(三)對於開展投機業務或產生重大損失風險、重大法律糾紛、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於24小時內向國資委專項報告,並對採取的處理措施及處理情況建立周報制度。對於有特殊業務需求,期限、規模等超過本通知的,要提前向國資委報告。
(四)對於瞞報、漏報、錯報以及未按要求及時報告的,國資委將予以通報、約談。對於上報信息嚴重失實、隱瞞資產損失以及不配合監管工作的,國資委將嚴肅問責。
國資委將與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有關部門,通過定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檢查等方式,形成監管合力,強化監管力度。企業開展境外金融衍生業務所需外匯額度按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銀行、期貨、保險、證券等持牌類金融機構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格遵循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可參照本通知開展本地區金融衍生業務監管工作。
《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9〕19號)、《關於建立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臨時監管機制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0〕187號)和《關於取消中央企業境外商品衍生業務核准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5〕42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於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0〕8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原有金融衍生業務監管制度進行了整合、修訂。《通知》出台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1、問:請介紹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金融衍生業務是大型企業管理價格風險的常用手段,可有效對沖現貨價格波動風險,促進企業平穩運行。但金融衍生業務本身也是一把「雙刃劍」,具有高杠桿性、高風險性和復雜性,如管控不當,易發生損失風險。為指導企業加強金融衍生業務風險管控,國資委先後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9〕19號)、《關於建立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臨時監管機制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0〕187號)、《關於取消中央企業境外商品衍生業務核准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5〕42號),構建了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制度框架體系。多年來,中央企業按照監管要求,審慎開展業務,有效管控風險,業務總體運行平穩。但監管中發現,有部分企業存在集團管控不到位、業務審批不嚴格、操作程序不規范、激勵趨向投機以及業務報告不及時、不準確等問題。同時,隨著近年來中央企業加快「走出去」步伐,積極拓展國際業務,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對沖大宗商品價格、利率、匯率波動風險的需求增多,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出現一些新情況、新變化,現行監管制度已不能充分滿足企業實際業務需要。
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增強國有經濟抗風險能力」的精神,為進一步指導中央企業規范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在發揮其功能作用的同時,切實有效管控風險,國資委在廣泛徵求中央企業和有關監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監管制度進行了整合、修訂,研究制定了《通知》,經由國資委黨委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中央企業執行。
2、問:制定《通知》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總體原則是,堅持從嚴管控,堅持套期保值,堅持風險可控,嚴把「入口關」、「規模關」、「操作關」,進一步明確各級主體責任,進一步明晰業務原則,進一步規范操作流程,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嚴格管控、規范操作、風險可控」的金融衍生業務監管體系,切實發揮好金融衍生業務促進企業平穩運行的作用。
在《通知》起草過程中,注重與原制度相銜接,實現平穩過渡;注重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解決企業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補足制度短板;注重立足企業實際,充分吸收企業好的做法和管理經驗,提煉為制度規定,力求指導性、可操作性強。
3、問:《通知》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答:《通知》包括六個部分內容,覆蓋事前、事中和事後的關鍵環節。較原有制度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落實各主體管控責任。進一步明確集團董事會、集團管理層及集團職能部門、操作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三級管理體系,嚴格業務管控。
二是強化套期保值原則。在堅持交易品種與主業相關、交易時間、規模、方向與實貨匹配等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套期保值的實質和原則,即以降低實貨風險敞口為目的,禁止投機交易;通過增加總量和時點規模雙管控,嚴防超規模交易;通過要求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和業務效果綜合評判機制,防止片面追求金融衍生業務單邊盈利導致投機行為。
三是實施分類管控。針對貨幣類、商品類衍生業務的不同特點和風險程度,在業務規模、崗位設置、信息系統等方面區別對待,即體現從嚴監管,又貼合企業實際。
四是細化風險管控要求。在監控手段上,增加有關建立信息系統的要求,實現在線監測,固化制度規定;在風險預警上,提出採用定量及定性方法及時識別各類風險的要求;在應急處理上,明確處理要求,妥善做好應對。
五是嚴控操作關鍵節點。堅持前中後台分離原則,嚴格合規管理;強調授權審批要求,嚴防越權違規操作;增加保證金管控要求,規范資金使用,防範資金風險;建立風險管理日報告、部門月核對、管理層季溝通機制,加強業務動態管理。
六是強化監督檢查。對審計監督的原則性要求進行細化,明確集團歸口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的監督檢查責任和側重點,嚴防違規事項,確保制度落實。
4、問:國資委將採取哪些監管措施?
答:國資委的監管仍然聚焦在事中跟蹤監測與事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加強風險管控。一是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要求企業按季、按年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對於重大事項,要求24小時內專項報告。二是嚴肅問責追責,對於發生重大損失風險、造成嚴重影響等問題的,將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並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開展責任追究。三是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定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檢查等方式,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專業性。
5、問:國資委對抓好《通知》的落實有什麼具體工作安排?
答:《通知》下發後,國資委將對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監管部門進行培訓,就修訂的重點內容進行講解和說明,幫助准確理解和把握《通知》的內容和要求。做好日常對口指導,答疑解惑,及時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通知》執行情況的跟蹤評測,督促企業切實將《通知》要求落實到位。
分析解讀>>
這些央企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嚴禁負責人直接操盤 國資委這份重磅文件對金融衍生業務提出新要求
謹防套保黑天鵝!國資委發文規范央企金融衍生業務 新規六大要點解讀
(文章來源:國資委網站)

⑵ 標書里的業績類型是指什麼

標書里的業績類型是指:投標人以前完成過類似工程建設、設備供應或服務提供業務成績。招標文件中通常要求投標人具備類似項目的業績。業績可以體現投標人自身管理能力、技術能力和公司實力,為招標人選擇中標人提供重要參考依據。業績可以用合同文件、中標通知書、用戶評價等相關文件證明。
拓展資料
標書的定義:
標書(bidding documents)是由發標單位編制或委託設計單位編制,向投標者提供對該工程的主要技術、質量、工期等要求的文件。標書是招標工作時采購當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應且可執行的投標行為標准文件。它的邏輯性要強,不能前後矛盾,模稜兩可;用語要精煉、簡短。標書也是投標商投標編制投標書的依據,投標商必須對標書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響應,否則被判定為無效標(按廢棄標處理)。標書同樣也是評標最重要的依據。標書一般有至少一個正本,兩個或多個副本。
國際招標書和投標書按國際慣例分為本國版本和英文版本,以英文版本為准。
國內招標書一般是以中文版本為准,而中國國內的企業進行國際招標,一般是以英文(或當地語言)版本投標。招標文件中一般註明,當中英文版本產生差異時以中文為准。
根據具體標的目的不同還可以進一步細分。如工程類進一步可分施工工程、裝飾工程、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化學工程每一種具體工程的標書內容差異非常大。貨物標書也一樣,簡單貨物如糧食、石油;復雜的貨物如機床、計算機網路。標書的差異也非常大。
一般無論工程還是貨物的主要內容可分為三大部分:程序條款、技術條款、商務條款。其中又主要包含下列九項內容:
1.招標邀請函;
2.投標人須知;
3.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及附件;
4.投標書格式;
5.投標保證文件;
6.合同條件(合同有一般條款及特殊條款);
7.技術標准、規范;
8.投標企業資格文件;
9.合同格式。

⑶ 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的企業業績包括哪些

  1. 業績,指完成的事業和建立的功勞;重大的成就。銷售方面即指銷售金額。
  2. 可證明業績技術指標的其他資料還包括:
    (1)相關獲獎、評優情況;
    (2)業主對項目評價;
    (3)質監部門檢測報告;
    (4)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報告;
    (5)第三方工程使用情況跟蹤調查或工程用戶反饋意見。

  3. 招標投標文書是以訂立招標采購合同為目的的民事活動,屬於訂立合同的預備階段。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對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先公布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投標人參加投標,招標人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中標人的行為。所謂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的行為。

⑷ 類似業績具體指什麼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12

⑸ 招標文件里的公建項目的業績指什麼業績

招標文件里的公建項目的業績指該公司以往中標的項目、項目額、已完工項目取得的獎項等。可以以中標通知書或合同附在投標文件里。招標投標文書是以訂立招標采購合同為目的的民事活動,屬於訂立合同的預備階段。
拓展資料:
公建項目是指以政府名義發文修建的項目。不可以單獨做為一個工程的名稱,只能以附加條件或備注的形式出現。
類似項目業績是指與招標采購工程的結構形式、使用功能、建設規模(或設備的規格、型號、參數,或服務的內容、質量、標准)相同或相近的項目。
招標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類似項目業績的證明材料,如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或驗收證明文件等。除了證明材料,招標文件還可限定類似項目業績的范圍和實施時間,以便更加科學、合理地進行評標。
除了以往類似項目業績評價外,評標委員會還需要評價正在實施的項目情況。正在實施項目情況評價,可以幫助評標委員會了解投標人可調動的剩餘資源,判斷投標人承接招標項目的實際能力。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招標投標文書是以訂立招標采購合同為目的的民事活動,屬於訂立合同的預備階段。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對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先公布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投標人參加投標,招標人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中標人的行為。所謂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的行為。

⑹ 招標法對類似業績的規定

類似項目業績是指與招標采購工程的結構形式、使用功能、建設規模(或設備的規格、型號、參數,或服務的內容、質量、標准)相同或相近的項目。類似項目業績是招標文件評標標准中重要內容,評標委員會通過評價投標人以往類似項目業績,綜合考評投標人承接招標項目的能力和水平。
招標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類似項目業績的證明材料,如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或驗收證明文件等。除了證明材料,招標文件還可限定類似項目業績的范圍和實施時間,以便更加科學、合理地進行評標。
除了以往類似項目業績評價外,評標委員會還需要評價正在實施的項目情況。正在實施項目情況評價,可以幫助評標委員會了解投標人可調動的剩餘資源,判斷投標人承接招標項目的實際能力。
注意: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就招標買幾十萬的桌子板凳的,卻要求幾百萬的采購業績,就屬於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潛在投標人可以去質疑或投訴,如果是要建設一個水電站,那要求曾經水電站業績就合情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⑺ 工程招標中類似工程業績分為哪些種類我記得好像是15類,但不曉得有哪些了。

類似工程業績是指與擬招標工程相類似的實際完成工程,有差別也只是時間上的差別,怎會再分類。

⑻ 哪些業績屬於房屋工程建築施工的,比如xx醫院土建及消防施工這種

房建是總包, 可以錄入業績的涵蓋有很多。
一級資質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1]
(4)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1] ;
(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註:
1.建築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築工程、工業建築工程、構築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屋面、裝修裝飾、建築幕牆、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⑼ 類似工程業績是指什麼

所稱「類似項目」,房屋建築工程指結構、規模、面積、層次、跨度、工程地點等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級、路面類型、工程地點等相近;橋梁工程指結構類型、橋跨、工程地點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專業、規模、工程地點等相近;工程地點統一按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本省行政區域外分類。

⑽ 投標文件中怎麼判斷我放的是不是類似業績

以施工類項目作為參考:
評標過程中認定類似業績一般是指類似或近似施工方法、施工工藝、施工內容的項目業績。

類似項目指設計長度不小於2000m的城市次幹道及以上等級的市政道路改造項目,需提供行政部門簽發的中標通知書原件和設計合同原件,二者缺一不可,如以上資料中未載明項目道路長度或道路等級或不能體現項目負責人姓名的,應補充提供建設單位證明及聯系電話,類似項目業績的有效時間以合同中發包人簽字時間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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