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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工業園區歸哪個政府部門管

發布時間:2022-04-24 20:00:41

⑴ 阜新清河門皮革工業園歸屬於哪個部門負責

皮革工業園正常應該歸清河門政府管吧,也可能是清河門區的營商局。得看你辦什麼業務了。如果投訴的話可以微信找阜新市8890投訴熱線,也可以致電。這個歸遼寧省政府管的。
望採納。

⑵ 化工園區管委會算是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管委會是當地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政府權力。

《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這否認了管委會的主體資格。

在我國行政機構序列中,並沒有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這樣一個機構。伴隨著全國各地出現的開發區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這種特殊的機構應運而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僅負責招商引資,而且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著政府機構才能行使的權力。這些年,許多開發區管委會不但對外招商批租土地,而且設立了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儼然成為了當地的特區。

⑶ 進進不進工業園區屬於那個單位管

工業園區管委會是歸屬工業園區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
也是政府行政機關一部分。
一般的工業園區管委會都是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政府管理工業園區的企業,是直屬事業單位,工業園僅僅是指工業園區,指的是范圍、概念。工業園一般都有駐園的工業園區管委會,一般來說工業園區管委會的級別都比本級政府部門的級別要高半級,比如縣里的部門是正科級,工業園區管委會則是副處級單位,方便協調各單位服務當地經濟建設。

⑷ 蘇州工業園區屬於蘇州市哪個行政區管轄

蘇州工業園區行政上直屬蘇州市管轄。但民政戶口管理上屬吳中區管轄。

⑸ 蘇州的工業園區到底由哪個區政府代管的

蘇州工業園區是中國和新加坡兩國政府間重要的合作項目

管理范圍隸屬於國務院..獨立於蘇州市政府,和江蘇省是一個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合作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的協議

(簽訂日期1994年2月26日 生效日期1994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了發展兩國間的友好關系,擴大經濟技術合作,增進兩國人民的友誼,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兩國有關機構合作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事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雙方支持中國江蘇省蘇州市和新加坡開發財團合資在中國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該園區在蘇州市城東金雞湖地區,首期開發面積八平方公里。目標是在蘇州建設一個以高新技術為先導、現代工業為主體、第三產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配套的具有一定規模的現代化工業園區。

第二條 中方支持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在蘇州工業園區建設中借鑒運用新加坡在經濟發展、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其他公共行政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新方支持新加坡機構向江蘇省蘇州市提供經濟和公共行政管理軟體。

第三條 雙方表示蘇州工業園區借鑒運用新加坡的經濟和公共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識和經驗,應結合中國的國情和實際需要,有選擇地逐步進行;合作中,新加坡機構官員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開發、建設和管理園區的活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條 為此項目建立中新兩國政府的聯合協調理事會,兩國政府各委派一名副總理負責,兩國政府有關部門、中方江蘇省人民政府和蘇州市人民政府及新方裕廊鎮管理局的負責人參加,負責協調蘇州工業園區借鑒運用新加坡經濟和公共行政管理經驗中的重大問題。理事會下設蘇州市和裕廊鎮管理局雙邊工作委員會,委員會雙方定期聯系,就借鑒運用新加坡經濟和公共行政管理經驗的工作進行協商,並分別向理事會中的兩國副總理報告工作。

第五條 雙方應本著新加坡李光耀資政及中國李嵐清副總理互致函件所闡述之精神進行合作,落實園區項目。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作項目履行完畢。
本協議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新加坡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嵐清 李光耀
(簽字) (簽字)

⑹ 工業園是由誰籌建及管理的,

工業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步伐,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省級工業園「宜豐工業園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宜豐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個人以及登記注冊的企業。園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具體指宜豐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區及隨著工業規模發展需要而新增的工業項目區。

第三條 園區管理內容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項目入園服務管理、企業生產規范管理、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稅收規費徵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權職責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園區管委會,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相關管理職能。

第五條 園區管委會享有和行使以下職權

(一)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授予在園區的管理許可權以及開發建設許可權。具體包括:在園區行使全部或部分財政、稅收、工商、國土、招商、規劃、建設、環保、司法、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社會事務等管理權;在園區內的開發建設權;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依法組建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並加強對公司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園區管委會根據自身職責和工作任務,設立相應的內部職能機構,在園區內行使縣人民政府賦予的與相關部門相對應或相關聯的管理許可權,但業務上接受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相關部門在園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園區管委會的雙重管理。

(三)依法對園區內的單位和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園區管委會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縣關於園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園區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研究制定適用於園區建設與發展的有關辦法、意見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編制園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現代管理體制,研究新時期園區的發展思路和規劃布局;

(四)負責園區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園區安全、環保以及社會穩定等工作;

(五)負責協調、溝通、處理好園區內企業與政府及各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保障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六)根據規劃要求和產業定位,積極主動地做好擇商選資和安商工作;

(七)協調管理園區內的服務組織;

(八)按年度定期向縣委、縣政府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園區發展的經濟評估報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第七條 園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嚴格遵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逐步發展和壯大工業園區。

第八條 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和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縣城總體規劃相銜接,並按照園區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以及《宜豐縣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操作。

第九條 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園區土地規劃、徵收、報批、出讓、發證與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園區土地利用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為土地出讓、土地租賃和行政劃撥等。土地出讓按照「招拍掛」方式進行,出讓價不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的宜豐縣工業用地的最低出讓標准。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價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合資。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為50年(時間從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園區內土地利用規劃,主要以安置工業企業為主,占園區土地總面積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別安排為市政公共設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業用地。

第十二條 嚴格園區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管理,園區周邊相關村組建設道路、水利等公共設施及農戶建房等,必須符合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邊村組開展以上建設要先報園區審核,再報國土、建設等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土地利用規劃控制指標:

(一)工業企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積率控制在0.6-1.0之間,綠化率控制在23%—30%,辦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業用地總規模的7%以下。

(二)工業企業用地投資強度控制。凡入園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每畝必須在80萬元以上,產出密度畝均年繳納稅金2萬元以上。同時,土地出讓按投資規模分檔,即2000萬-5000萬元為一檔,5001萬元-1億元為一檔;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實行一事一議(外資按外匯實時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下同)。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規定實施前,以零出讓獲得的土地,需要轉讓、抵押登記的必須按現有最低標准補交出讓金。

(三)企業用地實行保證金制度。企業入園用地按面積大小向園區交納用地保證金:30畝以下(含30畝)交10萬元,31-50畝交20萬元,51-100畝交30萬元,101-200畝交50萬元,201-500畝交100萬元,501畝以上交200萬元。用地保證金由縣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後7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 防範園區土地閑置。

(一)入園項目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園區管委會會同國土部門按12元/每平方米的標准徵收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已收的閑置費不予退回)。

(二)項目建設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投產後3年平均數)中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的,按該項計算閑置土地面積。如有多項達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項為依據計算閑置土地面積,並按相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三)招商服務單位在控制閑置土地中的責任。招商項目實行誰引進誰服務、誰負責的機制。凡簽約項目未按期開工建設,未按期投產或投產後三年內建築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有一項或多項達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務單位應協助相關部門無償收回土地或按規定徵收土地閑置費。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繳清土地閑置費,縣財政將從招商服務單位的可用財力或經費中酌情扣繳。

第四章 工程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園區所有的工程規劃與建設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是園區工程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園區所有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預決算、招投標和建設管理工作,以及園區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審(報)批、安全監督、質量監督、施工隊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七條 由園區管委會實施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嚴格遵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園區工程建設制度執行。凡工程預算造價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一律向社會公開招標承建;工程預算造價不足30萬元的項目,可實行競價議標。所有工程招(議)標實行陽光操作,擇優選擇,公正辦理招投標事務。

第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承建的管線工程,應遵守園區的統一規劃,在園區管委會的統一指導下進行規劃與建設。

第十九條 企業規劃建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企業規劃建設必須做到依法有效。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必須聘請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杜絕「三無」單位進入園區企業規劃建設。

(二)企業廠區規劃與建設時,應提供按規定要求設計的用地規劃平面圖和廠區建設效果圖,經園區管委會審核,再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通過審批後,由園區管委會放土地紅線,並嚴格按設計方案實施。

(三)企業廠區建設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報批。在獲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通過規劃放線、施工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未經報批強行施工的項目,園區管委會可依法依規制止其施工並拆除違法違規建築物。

(四)企業廠區布局設計必須符合園區整體規劃,維護園區整體形象,服從園區的規劃管理,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建設要規范標准,必須是輕鋼結構或鋼砼結構,杜絕以鋼管為原材料的簡易廠房,外觀裝飾符合園區廠房整體布局要求。辦公樓建設原則上應建成三層以上,且設計新穎外觀漂亮;

2、臨公共區域的廠區圍牆必須按要求建設,禁止以廠房牆體充當圍牆,或利用圍牆作為牆體搭建附屬建築物;

3、廠房建設要求美觀整潔。企業出入口須服從總體規劃。管道、線纜等不得在臨路的牆體上鋪設,只能內設或側、後放置。廠房外牆粉刷要求整潔美觀,與園區整體形象協調一致;

4、廠區建設須嚴格按規定退讓建設紅線,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紅線內。退讓距離內的土地按園區總體規劃,由企業實施綠化、硬化;

5、附屬建築和隱蔽工程必須符合園區的統一規劃,做到先批後建。凡需對園區公共設施進行破壞性的建設工程,除必須先申報並獲得批准外,還需繳交其恢復費用的2-5倍工程保證金後方可動工。

(五)建設、施工單位要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項目竣工後要及時向園區管委會出具相關資料,申請驗收。園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後出具驗收報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道路建設按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在用地規劃改變時,可視情況對支路進行增減建設。道路及公用設施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隨路鋪建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廣場及公共綠化地按規劃籌建,其面積視功能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園區基礎設施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

第五章 項目入園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園區重點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項目,及經省級以上部門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園區主導產業及其配套項目。

第二十四條 落實環保第一審批權,項目入園首先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審批。

第二十五條 規范投資協議。招商服務單位與投資方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規范入園程序。投資協議簽訂後,投資方須向園區管委會提交投資協議、項目可行性報告、環評初審意見、立項批復,提出項目用地申請,經園區項目准入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正式入園合同。國土部門憑入園合同界定的項目用地范圍,簽訂用地協議,投資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和用地保證金後,再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用地選擇要遵照園區規劃的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正式入園合同中要明確投資強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畝年均稅收、年主營業務收入以及開工建設日期和投產時間等條款。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周期原則上規定在1年以內。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可適當放寬,並在合同中加以約定。

第二十九條 加強現有入園企業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管理,防範企業在變更過程中套取優惠政策。屬同一宗土地、同一類產品、同一生產規模的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凡現有入園企業需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及變更的,須由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參與協調,嚴禁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條 廠房及生活配套設施可由投資客商自主選擇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建設,或委託園區建設投資公司代建,或購買、租賃園區企業閑置廠房。

第三十一條 園區管委會對入園項目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服務職能,監督項目建設,對違約項目依法按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招商引資服務單位要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排解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員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業生產規范管理

第三十二條 完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的合法性和嚴肅性;依法管理企業,提高企業開工率、投產率、達產達標率和貢獻率;開展企業規范化管理工作,制定獎罰辦法;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加強企業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時、真實上報各類統計數據。

第三十三條 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入園項目依法實行安全生產准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實行安全生產執法大檢查制度,督促企業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對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強化園區環保工作。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即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加強環境監管,落實環保各項政策,督促企業加強環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園區大氣、水體、雜訊、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園區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企業用工招聘、技能培訓、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監察、仲裁等協調服務工作。企業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按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覺接受勞動保障監察,規范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園區企業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業務的辦理,經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後,上報到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調度和上報工作;負責企業管理的咨詢、指導、檢查、評比、考核、整改工作;負責對企業技術改造、科技創新、品牌創新、產品創優等指導、協調工作。

第三十七條 適時成立園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對園區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支持。

第七章 稅收規費徵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園區財稅部門負責園區范圍內稅費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園區范圍內的稅收包括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企業廠房建設、企業生產經營、園區商業服務及其他活動等所產生的所有稅收。稅收的征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園區財稅機構統一徵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到園區內攬引稅收,防止園區稅收的跑冒滴漏,確保園區稅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資單位的積極性。

第四十條 企業要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按期申報,照章納稅。對企業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縣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園區企業自建廠房設施,涉及國家、省、市規定必須收取的規費,按規定標準的最低收取;涉及縣級行政性收費的全部免收(工本費除外),事業性、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最低標准減半收取。企業在繳清建築營業稅、城建稅、契稅、教育費附加和建築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後,憑地稅部門出具的已稅證明,方可辦理企業房屋產權證。鼓勵企業建設多層廠房,凡建設兩層以上廠房且建築密度達到43%以上的,第二層以上(含第二層)的面積由縣政府每平方米獎勵10元。

第八章 社會治安綜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會同園區派出所負責研究制定園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網路,落實綜治措施等工作;負責信訪接待、外來人員登記、園區戶政管理以及調處矛盾糾紛等工作;負責協調周邊社會環境綜合治理,維護園區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負責組織巡邏、處理突發事件、打擊不法行為、消除治安隱患工作;負責檢查生產現場、整改安全隱患、加強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企業要建立組織完善、責任明確的內部治安防範網格,把維護穩定工作的責任逐級分解到車間、班組和職工個人。

第九章 社會公共事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范圍內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物業管理、物流、園區信息、商業用地經營等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園區管委會解釋。

⑺ 工業園區,是什麼性質

是歸屬工業園區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也是政府行政機關一部分。

⑻ 工業園區管委會 是什麼性質 政府的出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其他

工業園區管委會是歸屬工業園區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也是政府行政機關一部分。

一般的工業園區管委會都是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政府管理工業園區的企業,是直屬事業單位,

多數是事業編制,但是管委會的幾個頭頭一般都是行政編制的,屬於公務員,

其它的工作人員仍然是事業編制,當然不是公務員。

事業單位參公管理是不同地區自己來定的,實力將強的工業園區管委會一般屬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有參公編。

一般要有行政執法職能才可以,管委會一般參公的不多。

資料拓展

管委會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行駛區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工業園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報請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及我市的有關規定,制定工業園區有關管理辦法。

3、按照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對工業園區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

4、統一規劃、管理工業園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5、監督和治理工業園區的環境污染,依法實行環境保護。

6、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工業園區的財產、稅收、人事勞動等事物。

7、協調工業園區的內外投資、外資利用、經濟技術合作以及出口業務。

8、處理工業園區的涉外事務。

9、管理工業園區的財政收支。

10、管理工業園區的公益事業。

11、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設在工業園區的分支機構與企業的關系。

12、按規定許可權任免和獎懲管委會機關和基層單位的工作人員。

13、承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網路_工業園區管委會

⑼ 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歸哪個區管

蘇州市工業園區是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地理位置上屬於蘇州市吳中區,但不屬於吳中區管轄,工業園區是蘇州市政府一個派出機構園區管委會代管,直屬蘇州市政府管轄。

蘇州工業園區1994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同年5月實施啟動,行政區劃面積27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區80平方公里。 是中國和新加坡兩國政府間的重要合作項目,被譽為「中國改革開放的重要窗口」,和「國際合作的成功範例」。

(9)所有工業園區歸哪個政府部門管擴展閱讀:

蘇州市工業園區建設背景

1992年初,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發表了借鑒新加坡經驗的重要講話。

1992年9月,時任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率團訪問中國,積極呼應鄧小平同志講話,表達了中新合作共同建立工業園區、並以該園區為載體借鑒新加坡經驗的意向。此後,中新雙方圍繞合作開發事宜進行了多次協商和實地考察,最終確定選址蘇州。

1994年2月11日,國務院下發《關於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4〕9號),同意江蘇省蘇州市同新加坡有關方面合作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

1994年2月26日,中新雙方簽署《關於合作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的協議書》、《關於借鑒運用新加坡經濟和公共管理經驗的協議書》和《關於合作開發蘇州工業園區商務總協議書》三個重要文件。

1994年3月1日,由蘇州市政府承擔的蘇州工業園區「六通到邊」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全面展開。

1994年4月20日,蘇州工業園區首批借鑒培訓團(規劃建設)赴新加坡培訓。借鑒新加坡經驗正式開始。

1994年4月21日,首批中、新聯合招商團赴歐洲招商。

1994年4月2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將婁葑鄉和跨塘鎮、斜塘鎮、唯亭鎮、勝浦鎮一鄉四鎮成建制劃歸蘇州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由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籌)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園區行政區域基本形成。

⑽ 彌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屬於什麼國家行政機構

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是歸屬工業園區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本質上是一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專門為該特定區域的工業發展提供整體服務的機構。但涉及到進駐企業的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項目立項審批、土地使用、規劃設計等,均有相應級別的區縣或省市職能機關審核批准,而不是由工業園區管委會審核批准。所以,工業園區管委會不具有行政單位的行政職權,不是一級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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