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增值稅稅點分類,我問我司財務經理說可以分類為3%、4%、6%、10%、13%、17% 是嗎那麼適用范圍呢(10%)
沒有10%的銷項稅的。從應稅產品的總體稅負出發來確定適用稅率是增值稅稅率設計的一大特點。增值稅稅率一般與增值稅扣除稅率同時使用才能按增值稅「扣稅法」計稅。
現行增值稅實行產品比例稅率,分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個檔次。多數產品的稅率是在原工商稅、產品稅稅負基礎上換算確定的,部分產品的稅率,在原稅負的基礎上作了適當調整。
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如無下列行為,即使某一年度的應稅銷售額達不到標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
❷ 年報中工業總產值怎麼計算
工業總產值是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業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業產品總量。反映一定時間內工業生產的總規模和總水平。包括:在本企業內不再進行加工,經檢驗、包裝入庫(規定不需包裝的產品除外)的成品價值,對外加工費收入,自製半成品、在制產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採用工廠法計算,即以工業企業作為一個整體,按企業工業生產活動的最終總成果來計算,企業內部不允許重復計算,不能把企業內部各個車間(分廠)生產的成果相加。但在企業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允許重復計算。
計算方法:
1、工業生產總值=當月產品產量×產品銷售單價,
銷售單價是不含稅單價,因為增值稅本身並不代表收入;
2、工業生產總值=當月主營業務收入+庫存商品期末余額—庫存商品期初余額,
當月銷售收入=當月銷售數量×當月銷售單價,
庫存商品期末余額=庫存商品期末數量×當月銷售單價,
庫存商品期初余額=庫存商品期初數量×當月銷售單價,
①用產品銷售收入或生產成本代替工業總產值,
②不遵循生產的原則(產品不是本企業生產的),
③期末期初半成品及在製品差額漏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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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工業總產值計算公式
工業總產值及其計算方法
工業總產值是反映一定時間內工業生產總規模和總水平的重要指標。現就現行統計制度中工業總產值的涵義、構成與數據來源以及核算方法進行如下解析。
一、工業總產值的涵義及構成
工業總產值指工業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業最終產品和提供工業勞務活動的總價值量,包括生產的成品價值、對外加工費收入、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三部分。
(一)成品價值
指企業在報告期內生產,並在報告期內不再進行加工,經檢驗合格、包裝入庫的已經銷售和准備銷售的全部工業成品(包括半成品)價值合計。成品價值中包括企業生產的自製設備及提供給本企業在建工程、其他非工業部門和生活福利部門等單位使用的成品價值,但不包括用訂貨者來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價值。
(二)對外加工費收入
指企業在報告期內完成的對外承做的工業品加工(包括用訂貨者來料加工生產)的加工費收入和對外工業品修理作業所收取的加工費收入和對內非工業部門提供的加工修理、設備安裝等收入。對外加工費收入按不含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三)自製半成品
在製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等於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價值減去期初價值後的余額,如果期末價值小於期初價值,該指標為負值,企業在計算產值時,應按負值計算,不能作為零處理。 工業總產值不包括:
(1)非本企業生產的工業產品價值,如購自廠外而在本企業內未經任何加工又轉售的產品價值;按照合同規定不需要本企業加工和安裝的協作件(如機組、儀表)的價值。
(2)本企業非工業活動單位的非工業產品價值和收入,如農牧場的農、畜產品的價值,基本建設部門的建築安裝價值,運輸部門的運輸收入,住宅、公用事業及福利事業單位(洗衣房、澡堂、理發室等)的收入等。
(3)本企業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如鋸末、切屑、矸石等)的出售價值。
二、工業總產值的計算原則
工業總產值的計算遵循以下計算原則:
(一)工業生產的原則。即凡是企業在報告期內生產的最終產品和提供的勞務,均應包括在內。其中的最終產品,不管是否在報告期內銷售,只要是報告期內生產的,就應包括在內。凡不是工業生產的產品,均不得計入工業總產值。
(二)最終產品的原則。即企業生產的成品價值必須是本企業生產的,經檢驗合格不需再進行任何加工的最終產品。企業對外銷售的半成品也應視為最終產品計入工業總產值。而在本企業內各車間轉移的半成品和在製品只能計算其期末期初差額價值。
(三)「工廠法」原則。即以法人工業企業作為一個整體計算工業總產值,是其報告期內生產的最終產品和提供勞務的總價值量。 三、工業總產值的計算公式: 工業總產值=本期生產成品價值+對外加工費收入+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期初差額。
(一)本期生產成品價值是指企業本期生產,並在報告期內不需再進行加工,經檢驗合格、包裝入庫的全部工業成品和對外銷售的半成品的價值總和。本期生產成品價值不包括用訂貨者來料加工的成品和對外銷售的半成品。本期生產成品價值的計算公式:本期生產成品價值=自備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數量×本期不含銷項稅的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單價。凡報告期內產品銷售價格有變動,或同一種產品在同一時期有幾種銷售價格的,應分別按不同價格計算總產值。若一個生產周期完成時,還不能確定按哪一種價格銷售,可按報告期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價格是指產品銷售時的實際出廠價格。另外,工業總產值中有些項目,如自製設備、提供給本企業基本建設和生產福利部門的產品和工業性作業等,沒有出廠"價格,可按實際成本價或加工費計算。
(二)對外加工費收入是指企業在報告期內完成的對外承接的工業品加工(包括用訂貨者來料加工的產品)的加工費收入,和對外承接的工業性作業所取得的加工費收入。計入工業總產值的對外加工費收人應不含銷項稅,可根據"產品銷售牧人"科目的相關資料取得。
(三)自製半成品及在製品期末期初差額是指企業報告期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減期初的差額價值。該指標核算與各企業的會計核算口徑一致,未設半成品科目的企業可不計這部分價值,產品產量統計和中間投人的計算也應與之保持同口徑。 一般企業在填寫稅務局的重點稅源報表時要求填寫工業總產值和工業增加值。
工業總產值的兩種計算方法
1、工業總產值=當期產品總產量×當期平均銷售單價
2、工業總產值=當月主營業務收入+庫存商品期末余額—庫存商品期初余額
特別提示:
1、銷售單價是不含稅單價,因為增值稅本身並不代表收入。
2、第二個公式中,庫存商品須按照銷售價格計算,如果按成本價計算,兩個公式算出來的結果是不同的。
公式分解如下: 當月銷售收入=當月銷售數量×當月銷售單價
庫存商品期末余額=庫存商品期末數量×當月商品成本
庫存商品期初余額=庫存商品起初數量×當月商品成本
即:當月銷售數量×當月銷售單價+庫存商品期末數量×當月商品成本-庫存商品起初數量×當月商品成本 =當月銷售數量×當月銷售單價+(庫存商品期末數量-庫存商品期初數量)×當月銷售成本 =當月銷售數量×當月銷售單價+(當月產量-當月銷售數量)×當月銷售成本 =當月銷售數量×(當月銷售單價-當月銷售成本)+當月產量×當月銷售成本
這樣由於銷售單價與銷售成本之間存在差異而造成兩個公式會有不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