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業績不佳公司能否將其辭退
案情:楊某是臨沂市某化妝品公司的銷售員。一年前,他和該公司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公司規定,銷售員必須完成工作定額,才可以領取基礎工資,超額完成的部分,按超額量提成領取獎金。第一年年底結算時,公司其他銷售員銷售業績大幅度上升,而楊某僅僅完成了銷售定額,公司以銷售業績不好,決定辭退他。楊某不服辭退決定向臨沂市蘭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撤銷辭退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王勇律師:《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況下,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該公司辭退楊某,有兩點不符合法律規定:首先,楊某的銷售業績不好,不等於其不能勝任工作。《勞動法》中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本案中,楊某完成了工作定額,只是相對於其他員工而言其工作業績不好,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准,也不能以工作業績相對一般這種非客觀的標准,來衡量是否勝任工作。其次,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即使楊某不能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該再給楊某其他的機會,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的調整,楊某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該公司以楊某銷售業績不好為由將其辭退,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辭退員工的條件。裁決:臨沂市蘭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撤銷公司對楊某的辭退決定,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