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多少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具體要求如下:❷ 工業用地50年到期了怎麼辦
目前工業用地的出讓年限只有50年,到期後要如何續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此前,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就工業用地50年到期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我國現行《物權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需續期,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由該土地原權利人申請,經審批機關核准後辦理續期手續。續期費用交納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也就是說,工業用地是50年一個輪回。
1、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終止或者變動,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這里需要注意,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是,該幅土地上建有房屋的除外。」這里的「自動續期」不是按照一般意義上的「自動續期」,而是指自動續期不需要經過國家批準的情況。續期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在自動續期基礎上增加一個期限到期後就可以自動續期;第二種則是補繳土地出讓金後自動續期至滿為止。
2、需要補交地價,且必須是補交部分地價差額;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該幅土地的使用權予以沒收。土地使用者在轉讓或者抵押登記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屆滿原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權類型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在這類土地上續期可以補齊地價差額,但不能轉讓或者抵押。這就涉及到問題的核心在於要補交地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有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或者違反約定義務的(如有)的,應當解除合同。但是約定部分繼續使用的除外。另一種情況是,當業主提出續期請求時已取得了該幅土地使用權的專有所有權人也可以要求補齊土地出讓金及其他價款作為繼續使用的代價;或者請求給予合理補償。
3、補交價款達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准;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從該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時開始計算。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續期手續。從權利人提出申請到國務院批准辦理的時間間隔不超過五年。對於到期後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的政策還沒有出台。另外一種情況是「按地價補交地價到一定年限後補交土地出讓金並且達到規定標准之後就可以申請續期」,目前來看還沒有任何明確消息和文件支持這個方案的實施。
4、由相關部門進行土地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使用者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權性質的前提下,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如國家批准收回該塊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並補繳土地出讓金以及其他費用。
5、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相關稅費。有一些城市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就涉及到土地使用年限問題。例如在天津,針對於住宅用地到期後續期的問題,市政府是這樣規定的:①地價:每平方米40元;②地價:按土地出讓金的100%收取;④權證工本費:不高於10元/平方米;⑤水電費:按照0.6%收取。這個稅費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後才可以續期。
6、如果到期不續期,到期後又出售,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從法律上講,只有國家對土地享有繼承權,沒有到期或者不能續期的權利。但是,如果是使用土地的一方是企業且該土地是屬於政府的,則是自動續期;如果是屬於私有的則是要依法轉讓或是抵押土地的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的使用權;但是即使在最長70年的使用期限內不願續期的話也沒有關系的;如果不續期也沒有關系。如果到期後要對該土地進行拍賣或轉讓的話就會有相關的政策出來,因為要經過法律程序。所以需要提前跟土地使用者溝通來決定是否繼續使用或者續期問題。
7、根據合同約定,如仍繼續使用應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的70%,並支付續期費用之後即可繼續享有該幅出讓土地的使用權。但如果該幅土地的使用年限已經到期,根據物權法第134條規定,國家有權收回該幅土地使用權。而在我國城鎮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一般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出讓期限最長為50年。我國對此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但現實中也有不少類似事件發生,引發了人們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如何續期的思考。《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之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到期的,按照土地使用權的期限辦理轉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