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噪音擾民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個區域的噪音擾民標准如下:1、特殊住宅區的雜訊標准為白天45分貝、夜間35分貝;2、居民、文教區的雜訊標准為白天50分貝、夜間40分貝;3、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的雜訊標准為白天55分貝、夜間45分貝;4、工業、商業、交通與居民混合區的雜訊標准為白天60分貝、夜間50分貝;5、工業集中區的雜訊標准為白天65分貝,夜間55分貝;6、交通干線兩側的雜訊標准為白天70分貝、夜間55分貝。超過以上分貝數的聲音屬於噪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