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噴淋打壓規范要求
1. 公共場所的消防水壓標准通常設定為0.1MPa。
2. 人員密集場所要求的水壓達到0.13MPa。
3. 其他場所的消防水壓標準定為0.07MPa。
4. 公共消防栓的標准水壓應根據水柱的充實度來計算確定。
5. 對於甲、乙類廠房、層數超過6層的公共建築以及層數超過4層的廠房或倉庫,水壓不應小於10.0m。
6. 高層廠房或倉庫、高架倉庫以及體積大於25000m³的商店、體育館、影劇院、會堂、展覽建築,車站、碼頭、機場建築等,其水壓不應小於13.0m。
7. 其他建築的水壓不宜小於7.0m。
8. 一類高層民用公共建築的消防水壓不應低於0.10MPa,但當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水壓不應低於0.15MPa。
9. 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多層民用建築的消防水壓不應低於0.07MPa。多層住宅在特殊情況下,水壓可適當降低。
10. 工業建築的消防水壓不應低於0.10MPa。
11. 當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在滿足生產生活最大小時用水量後,仍能滿足初期火災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壓力時,可由市政給水系統直接供水。此時,在進水管處應設置倒流防止器,系統的最高處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1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的壓力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確定,但最小不應小於0.10MPa。
13. 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配備穩壓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