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條例,根據地塊區域位置不同,綜合計算一般每畝30萬到50萬不等,商住地更高,每畝80萬到180萬不等,縣級市一般工業地塊每畝25萬左右,商住地塊每畝95萬左右。
B. 寧夏土地使用金額多少
寧夏土地使用金額300元/㎡至1500元/㎡之間。寧夏土地使用金額具體規定如下:
1、普通城市用地:普通城市用地定價不低於300元/㎡,可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調整;
2、工業用地:工業用地定價不低於300元/㎡,可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調整;
3、旅遊用地:旅遊用地定價不低於500元/㎡,可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調整;
4、商業住宅綜合用地:商業住宅綜合用地定價不低於1000元/㎡,可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調整;
5、城鎮滿足分散式開發要求的居住用地:城鎮滿足分散式開發要求的居住用地定價不低於1000元/㎡,可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調整;
6、建設用地:除上述情況外,其他建設用地出讓金為現場拍賣價的1.5倍。因此,寧夏省土地出讓金每平米的金額可能介於300元/㎡至1500元/㎡之間,具體金額由拍賣情況決定。
C. 農光互補光伏電站能佔用耕地不
.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
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佔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
2.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
光伏發電屬工業項目,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為60元/平方米,即4萬元/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耕地佔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新疆
關於規范光伏和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的通知兵國土資發〔2015〕69號
對使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國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和風力發電的永久建設用地,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對使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國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和風力發電的永久設施用地,可以免交土地出讓金;對使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國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讓金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50%執行。鼓勵光伏和風力發電項目永久建設用地有償使用。
光伏和風力發電項目永久建設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可在尊重土地權利人意願承諾保持土地原貌的前提下,以租賃或入股、聯營等形式使用。
光伏發電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也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08號
太陽能光伏發電(晶體硅式電池組件)項目建設用地面積由電池組件佔地、生產區用地、生活區用地和電場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組成。其中:電池組件佔地、生產區用地和生活區用地面積以及場區用地總面積控制指標必須符合下表規定(以10MWp計算):
項目永久性道路的寬度不得大於6米,項目核准後,必須在半年內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建設用地依法批准後,必須在1年內動工建設,否則按閑置土地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嚴格限制新能源產業選址范圍,自治區和各市、縣(區)規劃的工業園區及工業後備發展區內不得安排建設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新能源項目。
禁止將耕地流轉用於新能源產業建設,嚴格限制企業通過流轉、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設養殖圈棚、溫棚、開挖魚塘建設光伏電站項目。
嚴格控制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用地規模,光伏電站佔用農用地的,要優化電池組件布設方式,電池組件離地高度不得低於1.5米。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為25年,電池組件和列陣用地由項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可簽訂合同期限為25年的租賃或土地承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