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印染公業園區環評沒下來可以生產嘛
印染公業園區環評沒下來不可以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拓展資料】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因工業園整體環評未批,至使園區企業環評不能辦理,企業無法生產,欠銀行貸款未還,銀行_貸款轉給第三方投資公司,起訴企業,法院判決後,企業仍無法償還。 現工業園八年後環評獲批。企業環評也批准。這時,企業正在搶修。安裝設備,准備生產,並打算生產正常後,逐月,分批還款。 而法院這時,說企業有錢維修(實際是新合好投入)而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將企業主要人員強制拘留,讓企業停止一切維修,生產活動,合理合法嗎? 這不是殺雞取卵,釜底抽薪。讓企業倒閉破產嗎? 法理也不歪乎人情。企業沒逃避,沒抗拒,本身是政府行為給企業帶來的困難。現在這樣對待企業。 企業可以向何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