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東湖高新留創園入住條件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產業項目准入標准(試行)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促進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結合高新區實際,制訂供地產業項目准入標准(以下簡稱「標准」)。
第一條 本標准適用於高新區內所有產業園區,包括光谷生物城、未來科技城、綜合保稅區、佛祖嶺產業園、現代服務業園、左嶺產業園、中華科技園和光谷中心城等園區。
第二條 高新區范圍內所有引進的供地產業項目必須實行准入管理。
第三條 項目引進必須符合高新區的項目准入標准,項目布局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
第四條 高新區工業用地出讓底價為:三環線以內區域不低於32萬元/畝,三環線與外環線之間區域不低於26萬元/畝,外環線以外區域不低於20萬元/畝,但三環線以外區域位於託管洪山區范圍內的工業用地不低於32萬元/畝。
第五條 根據企業性質和投資規模,引進項目主要分為三類:
(一)A類:世界500強、央企、行業領軍企業及3年內總投資額超過50億元的產業項目;
(二)B類:國內100強企業、上市公司及3年內總投資金額在10億元以上的產業項目;
(三)C類:一般產業項目及3年內總投資金額在2~10億元的產業項目。
3年內總投資金額在2億元以下的產業項目原則上不供地。
第六條 引進項目必須在高新區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並且在高新區繳納各項稅款。
第七條 引進項目容積率標准參照《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於調整示範區容積率及土地出讓金的通知》(武新管[2012]4號)及其附件執行。
第八條 引進項目能耗水平標准參照《武漢產業能效指南》(2011年12月版)執行。
第九條 准入項目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設施建設規定要求,必須符合規劃環評項目准入條件,主導產品或關鍵技術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
第十條 光谷生物城入園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發展生物制葯、化學葯制劑、中葯及植物葯、醫療器械、醫葯服務外包、生物農業、生物質能、生物信息和生物研發測試製造等產業要求。
(二)投資要求:(1)重點引進A類、B類和C類項目;(2)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300萬元/畝;(3)年產出強度不低於800萬元/畝。
(三)項目達產後年均稅收達30萬元/畝以上。
第十一條 未來科技城入園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點引進光電子信息和節能環保等領域研發性產業項目。
(二)投資要求:(1)重點引進A類和B類項目;(2)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300萬元/畝;(3)年產出強度不低於800萬元/畝。
(三)項目(產業類)達產後年均稅收達25萬元/畝以上。
第十二條 綜合保稅區入園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引進項目必須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要求和海關總署發布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合入區項目指引》。
(二)投資要求:(1)重點引進A類、B類和C類項目;(2)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300萬元/畝;(3)年產出強度不低於800萬元/畝。
(三)項目達產後年均稅收達25萬元/畝以上。
第十三條 佛祖嶺產業園入園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發展光電子信息、新能源環保、高端裝備製造、現代服務業等產業要求。
(二)投資要求:(1)重點引進A類、B類和C類項目;(2)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500萬元/畝;(3)年產出強度不低於1000萬元/畝。
(三)項目達產後年均稅收達30萬元/畝以上。
第十四條 現代服務業園入園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發展金融、科技文化融合、軟體、港口物流、生態旅遊等現代服務產業要求。
(二)投資要求:(1)重點引進A類、B類和C類項目;(2)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300萬元/畝;(3)年產出強度不低於800萬元/畝。
(三)項目達產後年均稅收達25萬元/畝以上。
(四)金融類及其它有特殊規定等現代服務業項目另行出台項目准入標准。
第十五條 左嶺產業園入園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發展光電子信息、新材料、半導體照明、港口物流、節能環保、裝備製造及其配套產業等產業要求。
(二)投資要求:(1)重點引進A類、B類和C類項目;(2)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300萬元/畝;(3)年產出強度不低於800萬元/畝。
(三)項目達產後年均稅收達25萬元/畝以上。
第十六條 中華科技產業園入園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發展總部經濟、研發中心、文化創意、生態旅遊、現代服務業等產業要求。
(二)投資要求:(1)重點引進A類、B類和C類項目;(2)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300萬元/畝;(3)年產出強度不低於800萬元/畝。
(三)項目達產後年均稅收達25萬元/畝以上。
第十七條 光谷中心城入園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發展總部經濟、研發中心、現代服務業等產業要求。
(二)投資要求:(1)重點引進A類和B類項目;(2)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於500萬元/畝;(3)年產出強度不低於1000萬元/畝。
(三)項目達產後年均稅收達30萬元/畝以上。
第十八條 對於急需引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或產業鏈上的關鍵環節項目,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後在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產出強度和稅收等方面可適當放寬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