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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事項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19 03:53:45

Ⅰ 什麼產品需要辦理產品生產許可證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消費者自我判斷、企業自律和市場競爭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認證認可制度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對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統一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Ⅱ 哪些產品是需要工業生產許可證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任何生產列入生產許可證發證產品單元的生產企業務必取得生產許可證書,沒有生產許可證將不得組織生產和銷售。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Ⅲ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實施細則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在新的《實施細則》出台前,舊的細則目前仍然有效!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食葯監食監一〔2015〕225號)中明確了「關於《辦法》與原有規章制度的關系問題」,具體條文如下:
(一)《辦法》實施後,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補辦、注銷,以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監督檢查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在新的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細則修訂出台前,原有的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繼續有效,但是有關申請材料、許可程序、許可時限、發證檢驗等內容與《辦法》不一致的,應當以《辦法》規定為准。

Ⅳ 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第四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內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審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指定承擔發證檢驗任務的產品檢驗機構,統一管理核查人員資質以及審批發證等工作。

第六條 根據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負責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具體產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並公布。

第七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承擔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託,承擔起草相關產品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實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員技術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 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恪盡職守、熱情服務、嚴格把關。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逐步實現網上審批。

Ⅳ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的范圍是哪些以及許可條件是什麼

許可范圍: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產品;

(四) 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許可條件: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Ⅵ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理需要達到什麼標准

望採納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是生產許可證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證產品的質量安全,由國家主管產品生產領域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部門制定並實施的一項旨在控制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條件的監控制度。該制度規定:從事產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產品生產。沒有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產品,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無證生產。
2018年9月28日,全國首批異地辦理的11張營業執照和1張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在長三角G60科創走廊誕生。10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
主要申辦程序如下:
1、有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驗檢疫手段(可通過楚漢公司獲取幫助);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如生產廠房的土地證——如沒有土地證需所在鄉鎮辦理證明建設用地的手續等(可通過楚漢公司進行建立和整改);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8、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9、根據細則上的要求,針對自己的廠房、設備、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產品是否有檢測報告等要求進行檢查、整改、完善;
10、填寫申請書,上報認證公司;
11、提交材料(生產許可證申請需要准備的材料);
12、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封面應當加蓋企業公章,復印的印章無效;
13、質監局收到申請材料後,經審驗,材料符合受理標准,通知企業《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費用2200(同時申請兩個含兩個以上的每加一個加440元,但會大大增加申請通過的難度);
14、質量技術監督局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審核時間為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業);
15、現場審核不合格,企業應迅速整改,兩個月後方可重新申請。如審核合格進入下一步;
16、封存樣品,7日內由企業交付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出具檢驗報告。(費用因產品種類不同不盡相同,國家收費標准);
17、根據審核提出的整改項進行整改,並對申報材料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18、質監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核,申報企業等待發證;
19、整個工作最快在60日內完成,但是由於企業需要進行整改等工作,一般在3個月左右;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是生產許可證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證產品的質量安全,由國家主管產品生產領域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部門制定並實施的一項旨在控制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條件的監控制度。

Ⅶ 什麼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為了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通過對涉及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的產品、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產品,以及法律法規要求依照《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確認其具備持續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並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允許其生產的一種行政許可制度。
該制度規定,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條件,並按規定程序取得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需要每年度向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自查報告;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要求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則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消費者自我判斷、企業自律和市場競爭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認證認可制度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
國家對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統一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工業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並發布取得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制定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後,應當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依照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
對企業的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 核查人員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和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檢驗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標准、要求進行產品檢驗,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經檢驗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機構負責人簽署。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 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頒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證書);作出不準予許可決定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准予許可的決定及時通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准、要求發生改變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組織核查和檢驗。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組織核查和檢驗。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作出的准予許可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公眾有權查閱。

Ⅸ 廣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委託加工備案的手續和注意事項有什麼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以下申請材料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相關人員的身份證件、個人資質證明等復印件應由本人簽名。

1.委託加工備案申請書〔一式四份。食品生產企業提交《食品委託加工備案申請書》、《廣東省委託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情況備案登記表》;工業產品(含食品相關產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及牙膏)生產企業提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委託加工備案申請書》〕;

2.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對);

3.委託加工合同復印件〔一式四份,加工合同應明確全部產品由委託方銷售;其中工業產品(含食品相關產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及牙膏)的生產企業委託加工合同需經公證部門公證,需提交原件核對〕;

4.被委託方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對);

5.委託加工產品標注的樣式(四份);

(1)有證企業(委託方)委託另一相同產品有證企業(被委託方)進行生產,委託方負責全部產品銷售的企業可選擇以下兩種標注方式:①產品或其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委託方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②產品或其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委託方的名稱、地址以及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2)無證企業(委託方)委託有所委託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被委託方)進行生產,委託方負責全部產品銷售的,產品或其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委託方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委託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四份);

7.非營業執照上註明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辦理的,需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委託書原件和被委託人本人簽名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各四份,需提交被委託人身份證件原件核對)。

六、辦理程序

1.申請。被委託企業向所在地辦理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材料,辦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委託企業向所在地辦理部門提交被委託方所在地辦理部門已簽署意見的備案申請材料。

2.接收。備案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齊全的,辦理部門接收申請材料並出具接收材料回執;申請事項不屬於備案范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證告知書,不予接收申請材料。

3.備案。接收申請材料的,辦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核實申請材料;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

八、辦理地點和時間

(一)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地點和時間

辦理地點: 廣州市海珠區南田路563號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辦證大廳;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業務聯系電話:020-84412365。

(二)地市局辦理地點和時間

由各地市局確定並公布。

Ⅹ 哪些產品需要辦理產品生產許可證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10)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事項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工業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並發布取得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制定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的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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