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土地徵收辦屬於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屬於政府機關。房屋徵收辦公室是根據新拆遷法,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而設的一個部門。功能上和以前的拆遷辦是一個性質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❷ 土地徵收必須經過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土地徵收是必須要經過國務院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再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才能夠向土地徵收所在地發出徵收公告。土地徵收其主管部門是國土資源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