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壓力管道的年檢時間在哪裡有明文規定
《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2003版第19條全面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工業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在用工業管道,其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年。
從中國頒發《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後,「壓力管道」便成為受監察管道的專用名詞。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第二條中,將壓力管道定義為:「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
國務院2003年6月1日頒發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中,將壓力管道進一步明確為「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這就是說,所說的「壓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內或管外承受壓力,而且其內部輸送的介質是「氣體、液化氣體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蝕的液體」物質。
國務院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明確規定:壓力管道和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並列為不安全因素較多的特種設備。
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10月30日發布的《質檢總局關於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所附特種設備目錄目錄8000項中該定義改為: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管道。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