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哈爾濱汽車報廢公司地址在哪裡
哈爾濱中順物資悉判回收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哈同公路二出口處(中順二手車交易市場院內)
電話:866572222
哈爾濱市天華報廢回收有限公司
地址:香坊區進香街206號
電話:826850253
哈爾濱市金回報廢汽車回收有限公司
地址:香坊區東站街8號
電話:86661831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2013年)規定
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一)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緩滲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擾陸脊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B. 請問大家,溫州這邊有幾個汽車報廢廠,在哪裡,詳細地址
溫州有多個汽車報廢廠,具體地址及聯系方式如下:
1、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
地址:里_路44號
電話:(0577)88626661
2、溫州市車管所郊區分所
地址:甌海大道388號
3、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新城分所
地址:溫州市車輛管理所新城分所附近
4、洞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
地址:新城區交警大樓
電話:(0577)59390020
5、瑞安市交警大隊車管所
地址:安陽街道隆山東路555號
電話:(0577)65855583
6、樂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
地址:寧康東路201號
電話:(0577)62591032
7、洞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違法處理大廳
地址:望海路177號附近
8、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駕駛人服務站
地址:車站大道209
9、溫州市公安交警支隊車管所城東駕駛人服務站
地址:溫州大道320
10、永嘉縣交巡警大隊車管所
地址:一零四國道永嘉段
電話:(0577)67317338
11、洞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車管業務大廳
地址:溫州市洞頭縣
12、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
地址:一零四國道永嘉段
電話:(0577)67317338
13、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非機動車管所
地址:九山路11
電話:(0577)89998708
按中國汽車報廢標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①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② 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此鍵伍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其他輛使用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3個月檢驗一次);
考慮到家庭轎車的發展,對於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亮伍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理後可延長使用年限;
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長連用期間按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報廢。
③ 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④ 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⑤ 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准規定值15%的;
⑥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⑦ 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東平工業園報廢車電話是多少擴展閱讀:
汽車報廢流程:
1、領取申請表進行登記審核;
2、驗車;
3、移交行駛證、車牌;
4、繳費;
5、回收公司解體照像;
6、查驗解體情況;
7、審批;
8、辦公室蓋章;
9、朱小汽車檔案。
具體過程如下:
①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②登記並審核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對車輛查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准,核發《汽森或車報廢通知書》;
③車主持《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
④回收企業經查驗《汽車報廢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並進行照相、開具《報廢汽車回收汪明》和支付殘值;
⑤車主持《申請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查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參考資料:網路-報廢汽車
C. 報廢車回收電話多少
報廢咨詢電話:13077770056。
相關標准
汽車使用達到一定期限 ,各個系統的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維護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車的安全行駛,應當及時報廢更新。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准規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除19座以下計程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准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
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報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