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成都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土地出讓金可以不交嗎
對於工業用地,如果我們使用它進行一些經營或者是建築的話,也是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但是有些朋友可能不太了解土地出讓金要交多少,要怎麼計算呢,這些問題需要我們來了解一下。來介紹成都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成都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可以不交嗎?
對於 工業用地 ,如果我們使用它進行一些經營或者是建築的話,也是需要 繳納土地出讓金 的。但是有些朋友可能不太了解土地出讓金要交多少,要怎麼計算呢,這些問題需要我們來了解一下。下面我們來為大家介紹成都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成都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可以不交嗎?
成都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
一、工業用地土地出讓 基準地價 :凡符合高新區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基準地價16萬元/畝。 為支持工業項目,採取以下政策予以優惠:
1、如果在4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金在200萬美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和經省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其土地出讓價格在基準地價基礎上優惠10%;在400萬美元以下,注冊資本在200萬美元以下的一般性工業項目,執行基準地價。
2、當簽訂國有 土地使用權 合同後3日內交齊土地出讓金及各種 稅費 的,出讓金再優惠10%。
3、對於全市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影響,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價格由高新區管委會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出讓地價原則不低於土地徵用價格,差額部分由高新區財政補貼。
4、其實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一般性工業項目用地使用金免5年;高新技術項目土地使用金免10年,期滿後逐年繳納。
5、土地交易 契稅 以基準地價計征。
成都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可以不交嗎
1、其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
2、我們知道工業用地主要有涉及三項稅:土地稅、契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出讓金由當地地方政府和征地工程主管部門協商,根據當地當時的土地價格進行協商議定。
3、土地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稅暫行條例》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 房地產 )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稅。的規定貴公司不是納稅義務人可不繳納土地稅;
以上我們為大家介紹的是關於成都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成都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可以不交嗎的相關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我們應該有了一些了解吧。其實對於土地出讓金繳納的多少問題,各個不同的地區都會有一些不同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了解當地的一些政策。
❷ 土地出讓金標準是多少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❸ 2020年土地出讓金多少錢一平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具體金額需要根據土地類型,當地規定,以及比例來進行計算。具體而言,如果土地是工業用地的,我國規定全國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其最低標准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附件1中有詳細規定。如果土地是劃撥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
法律依據:《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第二條規定: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 (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標准》,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 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准進行減價修正。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附件1(註:此附件內容為表格形式的各種土地價格,無法加到法律依據中)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
❹ 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徵收標准
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徵收標准如下:
1、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35%;
2、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0%。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
1、拍賣出讓,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2、招標出讓,適用於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3、掛牌出讓,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一般多用於工業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