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微企業有哪些政策扶持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
其定義襲友標準是:在全國范圍內屬於非限制和禁止類行業,並具有年度納稅條件。且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企業應納稅所得額300萬以下;
2、企業的從業人數在300人以下;
3、現在資產顫禪扮總額在500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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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小微企業認定標准及優惠政策
2022新中小微企業的認定標准如下:
1、資產總額,小微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小微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
2、從業人信渣數,小微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小微企業不超滑簡悄過80人;
3、稅收指標,小微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一、小微企業的優勢如下:
1、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個人以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的實際收益,由一次性納稅改為分期納稅;
3、將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統一降至2%。
二、企業有以下固定資產:
1、房屋和建築物,產權屬於本企業的所有房屋和建築物;
2、一般辦公設備,企業常用的辦公與事務方面的設備;
3、專用設備,屬於企業所有專門用於某項工作的設備;
4、運輸設備,後勤部門使用的各種交通運輸工具;
5、機械設備,主要是企業後勤部門用於自身維修的機床、動力機、工具等和備用的發電機等,以及計儀器、檢測儀器和醫院的醫療器械設備;
6、其他固定資產,涵蓋以上各類未包括的固定資產。
總之,小微工業企業的資咐畝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小微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微工業企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小微企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小微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從業人數就包括了與該企業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以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同時,這里所說的資產總額,需要根據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來進行確定。
③ 什麼是小微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有哪些
優惠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一般納稅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皮世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滾握汪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大仔
優惠二,符合小微企業或製造業等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或增量留抵稅額。
首先要判斷自己是否屬於小微企業,這個小微企業既不是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也不是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而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准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中的小型企業或微型企業。如果在這些指標范圍內,那你就滿足了第一個條件。
如果既不是小型企業,也不是微型企業,而是中大型企業,就要接著判斷是否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這六大行業之一,如果屬於,那麼也滿足了第一個條件。
接下來還要滿足的條件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還有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上述條件均滿足後才可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④ 實體經濟是一國經濟的立身之本發展小微企業具有什麼重要意義
(1)意義:①有利於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或發展實體經濟),促進商品生產和逗野凱流通,擴大社會服務,滿足人民生活需要。②有利於增加就業,山喚提高城鄉居民的收入,富民惠民,促進社會穩定。③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科技進步創新,發展新興產業,優化產業結構,提高我國經濟發展的質量。④有利於增加國家稅收,提高國家綜合經濟實力。
策略:①制定正確的經營策略。面向市場,利用國家宏觀調控的優惠扶持政策,贏得發展機遇。②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調整優化產業結構,重視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形成競爭優勢。③誠信經營,樹立良好的信譽和形象,拓展融資渠道。④加強與大中型企業的聯合,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社會資源配置。
(2)①著眼於事物的整體性,通過一個商圈,一個產業鏈,脊譽進行批量化、規模化運作。②注意遵循系統內部結構的有序性,將商圈內眾多小商戶進行分類,採取合理的信貸形式。③注重系統內部結構的優化組合,聯合商圈內的要素,圍繞產業鏈上的核心企業,以流程化,提供金融服務,實現了絕對優勢
(3)①實施財政和貨幣政策,通過稅收優惠和信貸支持,進行經濟調節,扶持小微企業。②加強市場監管,穩定原材料和生產要素市場價格,規范發展小型金融機構,破解企業發展難題。③完善產業政策,提供公共服務,激發企業發展活力。④加強社會管理,重點扶持就業容量大的現代服務業,協調「就業難」和「用工荒」的矛盾。
⑤ 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兩者有什麼區別
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的概念不同,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也不同。
小型微型企業對應一般納稅人企業的。是稅務上的區別。
小型微利是有一個標准,這個標准內一般納稅人也能是小型微利企業。
(1) 小型微利企業肢扮是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 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 元;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型企業是指根據《工歷山灶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 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唯帆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 型,具體標準是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 業特點制定的。(2)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 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型企業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759號)規定,對依照工 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 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
⑥ 小微企業是做什麼的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小微企業在每個行業的規定都不盡相同,主要是市價總值比較小的企業。
相比大型企業的成熟完善,小微企業在管理體系、人才配置和資本方面有著較大差距,這些成為了企業應用信息化的主要障礙。通過分析來看,小型企業各種資源有限,缺乏專業財會從業人員,崗位權責劃分不夠明晰。
由於業務流程相茄蘆對簡單,業務與財務關聯度不高,聚焦點是希望利用簡便的經營方式,迅速降低企業成本獲取更多利潤,迫切需要一套功能實際、界面友好、操作簡潔、價格低廉的管理軟體來幫企業更好的經營,以期在耗用最少資源條件下迅速提高市場競爭力。
(6)小微工業有哪些好處擴展閱讀
小微企業的優勢與劣勢:
優勢
由於國際國內的種種原因,更主要是因為國內經濟社會的種種非理性因素,我國小微企業遭遇一系列已嚴重影響生存與發展的悄正困難,但小微企業是提供新增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業家創業成長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創新的重要力量。
通過多樣化的短期貸款服務,有助於小微企業增強抗風險能力,及時把握市場機遇,抓住發展機會。
劣勢:
相比大型企業的成熟完善,小微企業在管理體系、人才配置顫運帶和資本方面有著較大差距,這些成為了企業應用信息化的主要障礙。由於缺乏信息化的支持,大多數小微企業的管理呈現粗放、混亂的狀態,導致其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下風,很容易因為大型和中型企業的競爭而倒閉破產,同時也制約了小微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⑦ 小微企業有什麼稅收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微型企業可以得到哪些稅收優惠
一、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
《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提醒1: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公司經營范圍中既涉及銷售貨物、又涉及銷售服務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也就是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徵增值稅;
同時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也免徵增值稅!
提醒2:
增值稅免徵了,附加稅費也相應地減免了。
提醒3:
小微企業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昌運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只繳納城建稅。
注意:這項減免三個附加稅費的優惠政策不僅僅針對小規模納稅人,也同樣適用於一般納稅人企業。
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銀行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年所得不超50萬元小微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含寬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提醒:
對於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談迅亮÷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金融機構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提醒1:
將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范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提醒2:
享受免稅的貸款額度上限從單戶授信10萬元擴大到100萬元。
五、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到75%
《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規定: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注意:企業開展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變,只是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提高了扣除比例。
以上就是小微型企業可以得到哪些稅收優惠的介紹。目前,對小微企業的認定口徑有三個,分別是企業所得稅口徑的小微企業、增值稅口徑的「小微企業」和其他口徑的小微企業。
《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第四條
各行業劃型標准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⑧ 2022年小微企業認定標准變了嗎小微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疫情這幾年,國家在企業納稅方面發布了很多優惠政策,而小微企業作為我國企業發展的核心力量,目前生存都有問題,加上每個季度的納稅,更是難上加難,幸好國家有免稅減稅政策,否則會造成公司大批量的倒閉。⑨ 新成立的小微企業有啥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國家扶持政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有所體現。有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業扶悶答持、創新支持、市場開拓、服務措施、權益保護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一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條國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准、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范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國務院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全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第六條國家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條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螞迅慧和共享的社會化。
第八條中央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九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條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
第十二條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等優惠政策,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務中小企業。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昌源企業融資環境。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採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經營范圍內,採取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
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第十八條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九條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第二十條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時,其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及付款方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二條國家推動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需求的保險產品。
第二十三條國家支持徵信機構發展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徵信產品和服務,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商業機構採集信息。
國家鼓勵第三方評級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評級服務。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宣傳資料等形式,為創業人員免費提供工商、財稅、金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詢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第二十六條國家採取措施支持社會資金參與投資中小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國家改善企業創業環境,優化審批流程,實現中小企業行政許可便捷,降低中小企業設立成本。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建設和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基地,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城鄉規劃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
國家支持利用閑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互聯網平台向中小企業開放技術、開發、營銷、推廣等資源,加強資源共享與合作,為中小企業創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國家簡化中小企業注銷登記程序,實現中小企業市場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創新支持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
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依法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國家完善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第三十三條國家支持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運營管理等環節應用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技術手段,創新生產方式,提高生產經營效率。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實施。
國家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國防科研和生產活動。
國家支持中小企業及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參與標準的制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鼓勵中小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等負擔。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動建立和發展各類創新服務機構。
國家鼓勵各類創新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研發設計與應用、質量標准、實驗試驗、檢驗檢測、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拓寬渠道,採取補貼、培訓等措施,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幫助中小企業引進創新人才。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型企業等創造條件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培養專業人才。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第三十八條國家完善市場體系,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和市場監管制度,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營造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三十九條國家支持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服務外包、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系,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准、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咨詢、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性貿易措施、產品認證等方面為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出口提供指導和幫助,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國家有關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開展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業務,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境外市場。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用匯、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跨部門的政策信息互聯網發布平台,及時匯集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無償服務。
第四十六條國家鼓勵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安排資金,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十八條國家支持有關機構、高等學校開展針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培訓,提高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國家支持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中小企業合作共建實習實踐基地,支持職業教育院校教師和中小企業技術人才雙向交流,創新中小企業人才培養模式。
第四十九條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加強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開拓市場等提供服務。
第五十條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渠道,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公布聯系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開展管理工作,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舉報、控告。
第五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對中小企業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擴大收費范圍;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接受指定服務;嚴禁行業組織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並進行的,應當合並進行;不同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並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並或者聯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