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鍋爐房有哪些紀錄
鍋爐房各種制度
司爐工管理制度
1、熟悉鍋爐運行系統及運行參數,掌握鍋爐點火、並爐、壓火、運行以及緊急故障停爐操作。堅持巡迴檢查,確保鍋爐的正常
2、定時檢查蒸汽壓力表、數量表、減壓閥等表件情況,發現損壞不靈等情況及時報告。
3、做好運行記錄和鍋爐本體、輔機、散熱片、管道等的維修保養工作。
4及時正確地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處理運行中的設備故障,對有異常現象危急安全時,應採取緊急停爐措施,並報告有關領導。
5、明確水質標准。定期除垢,保證爐水合格。
6、上下班認真清理打掃,保持鍋爐房的清潔衛生。
7、在分汽缸、管道附近注意安全,防止燙傷。
8、嚴密監視鍋爐內水位,定期沖洗水位表,每班至少沖洗一次,當水位爐表看不到水位時,應立即採取措施,在未查明鍋爐內實際水位時,嚴禁上水。
9、嚴密監視壓力表,避免超壓,防止因操作失伍念衫誤引起超壓。
10、認真執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堅守工作崗位,不擅自脫崗、睡覺、喝酒、下棋、打撲克,做好交接辦紀錄,嚴格接班制度。
11、做好鍋爐的節煤、節電、節水工作。
12、因違反操作規程和責任心不強,造成機械設備、散熱片、管道等損害由當班人員個人賠償。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員按規定班次和規定時間提前到鍋爐做好接班准備工作,並要詳細了解鍋爐運行情況。
2、交班者提前做好准備工作,進行認真全面的檢查和調整保持鍋爐運行正常。
3、交接班時,如果接班人員沒有按時到達現場,交接班人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4、交班者,需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4.1、鍋爐燃燒、壓力、水位和溫度正常。
4.2、鍋爐安全附件、報警和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4.3、鍋爐本體和附屬裝備無異常。
4.4、鍋爐運行記錄資料、備件、工具、用具齊全。
4.5、鍋爐房清潔衛生,文明生產。
五不交是
4.6、不交給喝酒和有病的司爐人員;
4.7、鍋爐本體和附件設備出現異常現象是不交;
4.8、在處理事故時不進行交班;
4.9、交接人員不到時不交給無證司爐;
4.10、鍋爐壓力、水位、溫度和燃燒不正常時不交;
5、交接班時,由雙方按規定巡迴檢查路線逐點逐項檢查,要將交接的內容和存在的問題認真記錄在案。
6、交接班要叫上級有關鍋爐方面的指令。
7、交接者在交接記錄中簽字後又發現了設備缺陷,應由交接者負責。
司爐工操作規程
l、司爐工上班前戴好防護用品,提前做好交接班,上班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司爐人員應熟悉鍋爐的結構、性能、蒸氣壓力和燃料、燃燒等基本情況。
3、值班司爐工應時刻注意鍋爐各部件運行情況,要勤檢查、細觀察,遵守一切規章制度,嚴禁擅自脫崗。
4、鍋爐運行時,必須勤上水,保持水位,氣壓穩定,不腔腔能忽高忽低;
5、水位表要保持靈敏正確,清晰可見,並每班擦洗水位表一次,考克開關要靈活。
6、鍋爐上的管道閥門必須緩慢開關,嚴禁猛開、猛關。
7、鍋爐運行時,鍋爐壓力表指針不得超過工作壓力,保持在安全壓力下工作,壓力表要保持靈敏正確。
8、每班排污不少於一次,排污時注意先慢開啟,不準用其它物件開啟排污閥,關閉後不得滲漏。
9、經常檢查各部位的機構運轉,鼓風機、引風機、水泵等,如發現故障,必須及時修理,確保鍋爐正常運轉供氣。
10、閑雜人員、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和逗留鍋爐房。
11、保持通道暢通,環境清潔,文明生產。
鍋爐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時不得擅離職守,未經考核領取司爐工操作證的,不得上崗獨立操作。
2、掌握運行燃燒規律,隨時查看水位表、壓力表。做到四勤:勤查質標證、勤看火、勤工助學分析、勤調,並做到四穩:水位穩、氣壓穩、汽水溫穩,保證安全供汽。
3、鍋爐水位表每班沖洗1-2次,安全閥定期停爐檢查,確保靈敏度,壓力表每季校驗一次,確保安全附件靈敏可靠。
4、確保軟水處理,使爐膽不發生水垢,並嚴格做好鍋爐定期維修保養工作,確保鍋爐運行,延長運轉壽命。
5、鍋爐房嚴禁堆放易燃物品,嚴禁在鍋爐房內烘衣服和蒸飯菜,防止事故發生。
6、鍋爐高讓房重地,外來人員謝絕入內。如外來參觀和聯系工作,須經有關部門許可,登記手續,方能入內。
7、勤檢查各汽水管及車間汽包的安全,杜絕跑、冒、滴、漏。
8、在送汽、關汽前與有關車間部門取得聯系,並對冷輸汽,做到緩慢開啟,時間不得少於10-15分鍾。
9、勤調節風壓、風量,杜絕噴火傷人,並在上班時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
10、通煙管時不準常開引風機,嚴禁開鼓風機,出灰時不得亂開鼓風機,防止意外發生。
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
1.鍋爐房是非常重要的要害部門之一,除鍋爐房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部門經理批准,不準入內。
2.當班人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巡視制度。
3.非當班人員,未經帶班長同意,不準開關鍋爐房內的各種閥門,煙風門及電氣開關。無證司爐工不準獨立操作。
4.禁止鍋爐房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裝少量潤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壺要存放在指定地點並注意檢查入爐的煤中是否有爆炸物及雜物等。
5.鍋爐在運行或壓火期間,房門不準鎖住或閂住,壓火期間要有人監視。
6.鍋爐房要配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作他用。
7.鍋爐一旦發生事故,當班人要准確、迅速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向相關領導報告。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及《環境保護法》。
二、定期檢查、保養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注意保持安全設施的完好。
三、經常向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四、鍋爐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時,應採取緊急措施,避免發生重大事故。
五、司爐工持證上崗,遵守各項操作制度,嚴禁違章操作。
六、要對司爐工進行技術培訓、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操作技能和業務水平。
② 請問澳洲技工類簽證有哪些對年齡,學歷的要求是什麼
年齡最好在22-38歲,學歷高中就行,有2年的技校畢業證,資格證等,緊缺職業有如下:
Tradespersons and related workers 技工及相關工人
Occupation 職業 Points for Skill
Aircraft Maintenance Engineer (Avionics) 飛機維修工程師(航電)
Aircraft Maintenance Engineer (Mechanical) 飛機維修工程師(機械)
Aircraft Maintenance Engineer (Structures) 飛機維修工程師(結構)
Aircraft Maintenance Engineers–Supervisor 飛機維修工程師(主管)
Apparel Cutter 服裝裁剪
Automotive Electrician 汽車電工
Automotive Electricians–Supervisor 汽車電工-主管
Baker 麵包師
Bakers and Pastry cooks–Supervisor 面點師-管理人員
Binder and Finisher 裝訂工和潤飾工
Blacksmith 鐵匠
Boat Builder and Repairer 船隻建造與維修
Bricklayer 瓦工
Bricklayers–Supervisor 瓦工-管理人員
Broadcast Transmitter Operator 廣播轉發器操作員
Business Machine Mechanic 商業機械技工
Butcher 屠夫
Buttermaker or Cheesemaker 黃油和乾酪製作工人
Cabinetmaker 傢具工
Cabinetmakers–Supervisor 傢具工-管理人員
Cable Jointer 電線/電纜接頭工
Canvas Goods Maker 帆布商品製造者
Carpenter 木匠
Carpenter and Joiner 木匠細木工
Carpentry and Joinery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木匠細木工業-管理悉拆人員
Communications Linesperson 通訊接線員
Communications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通訊人員-管理人員
Confectioner 糖果製造者
Cook 廚師
Drainer 下水道工人
Dressmaker 裁縫
Electrical Powerline Tradesperson 電路技工
Electrician (Special Class) 電工(特種)
Electricians–Supervisor 電工-管理人員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配電工匠-管理人員
Electronic and Office Equipment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電子及辦公設備工匠-管理人員
Electronic Equipment Tradesperson 電子設備技工
Electronic Instrument Tradesperson (Special Class) 電子儀器行業-手陸運(特種)
Electronic Instrument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電子儀器行業-管理人員
Electroplater 電鍍工
Engraver 雕刻師
Farrier 蹄鐵匠
Fibrous Plasterer 纖維石膏塗抹工
Fibrous Plasterers–Supervisor 纖維石膏塗抹工-管理人員
Fitter 鉗工
Flat Glass Tradesperson 公寓玻璃從業人員
Floor Finisher 地板鋪設工
Floor Finishers–Supervisor 地板鋪設工-管理人員
Forging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鍛造業-管畢梁理人員
Furniture Finisher 傢具製造工
Furniture Upholsterer 傢具裝飾工
Gasfitter 煤氣裝配工
Gem Cutter and Polisher 寶石切割和拋光人員
General Clothing Tradesperson 服裝從業者
General Communications Tradesperson 通訊從業者
General Electrician 電工
General Electronic Instrument Tradesperson 電子設備人員
General Fabrication Engineering Tradesperson 裝配工
General Fabrication Engineering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裝配工-管理級
General Gardener 園丁
General Mechanical Engineering Tradesperson 機械工程人員
General Mechanical Engineering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機械工程人員-管理級
General Plumber 水管工
Glass Blower 玻璃吹制工
Graphic Pre-Press Tradesperson 圖形出版社工作者
Greenkeeper 高爾夫球場管理人
Gunsmith 軍械工人
Hairdresser 美容師
Hairdressers–Supervisor 美容師-管理人員
Head Gardener 主管園丁
Jeweller 鍾表匠
Joiner 工匠
Landscape Gardener 景觀園丁
Leather Goods Maker 皮革製品製造
Lift Mechanic 電梯技工
Locksmith 鉗工
Meat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肉類從業者-管理人員
Mechanical Services and Air-conditioning Plumber 機械設備和空調管道工
Medical Grade Shoemaker 鞋匠(和醫療有關)
Metal Casting Tradesperson 金屬鑄造工作者
Metal Casting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金屬鑄造工作者-管理人員
Metal Fabricator (Boilermaker) 金屬製作者(鍋爐)
Metal Finishing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金屬拋光工匠-管理人員
Metal Fitters and Machinists–Supervisor 金屬鉗工和機械師-管理人員
Metal Machinist (First Class) 金屬機械師(一級)
Metal Polisher 金屬磨光師
Motor Mechanic 電機技師
Motor Mechanics–Supervisor 電機技師-管理人員
Nursery person 保姆
Optical Mechanic 光學機械師
Painter and Decorator 油漆工
Painters and Decorators–Supervisor 油漆工-管理人員
Panel Beater 車身打磨技工
Panel Beaters–Supervisor 車身打磨技工-管理人員
Pastry cook 糕餅師傅
Pattern maker-Grader (Clothing) 模板-分類(服裝)
Piano Tuner 鋼琴調音師
Picture Framer 圖畫創作者
Plumbers–Supervisor 水管工-管理人員
Precision Instrument Maker and Repairer 精密儀器製造和修理工
Precision Metal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精密金屬工匠-管理人員
Pressure Welder 壓力焊工
Printing Machinist 列印機工
Refriger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Mechanic 冰箱和空調技工
Refriger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Mechanics–Supervisor 冰箱和空調技工-管理人員
Roof Plumber 房頂管道
Roof Slater and Tiler 屋頂蓋瓦工
Roof Slaters and Tilers–Supervisor 屋頂蓋瓦工-管理人員
Sail Maker 帆船製造
Saw Maker and Repairer 鋸製造與維修
Screen Printer 屏幕印刷
Sheetmetal Worker (First Class) 薄金屬工人(一等)
Sheetmetal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薄金屬-管理人員
Shipwright 造船工人
Shoemaker 鞋匠
Signwriter 招牌撰寫工
Signwriters–Supervisor 招牌撰寫工-管理人員
Small Offset Printer 小平板印刷工
Smallgoods Maker 熟肉製造者
Solid Plasterer 固體成型工
Solid Plasterers–Supervisor 固體成型工-管理人員
Stonemason 石匠
Structural Steel and Welding Tradespersons–Supervisor 建築鋼材和焊接工匠-管理人員
Tailor 裁縫
Textile, Clothing or Footwear Mechanic 紡織,服裝或鞋類技工
Toolmaker 精密工具製造者
Toolmakers–Supervisor 精密工具製造者-管理人員
Tradesperson and Related Workers (nec) 技師和相關工人(未分類)
Tree Surgeon 樹木造型
Upholsterers and Bedding Tradespersons (nec) 皮套,床罩製造者
Vehicle Body Maker 車體製造工
Vehicle Body Makers–Supervisor 車體製造工-管理人員
Vehicle Painter 汽車油漆工
Vehicle Painters–Supervisor 汽車油漆工-管理人員
Vehicle Trimmer 汽車翻修工
Vehicle Trimmers–Supervisor 汽車翻修工-管理人員
Wall and Floor Tiler 牆壁和地板磚瓦工
Wall and Floor Tilers and Stonemasons–Supervisor 牆壁和地板磚瓦工,石匠-管理人員
Watch and Clock Maker and Repairer 鍾表製造和維修
Welder (First Class) 焊接工(一級)
Wood Tradespersons (nec) 木工(未分類)
Wood Turner 木材車床工
QQ 1011259485
③ 鍋爐房建築設計需要什麼樣的資質,建築行業(建築工程)丙級能設計地下鍋爐房嗎
可以做,我以前呆得建築設計院 丙級一般鍋跡早爐房和化工廠房都姿察雀可以做,都是含有易沒基燃易爆或者有毒氣體或液體的場所。
④ 導熱油鍋爐房應該符合什麼標准
導熱油爐安裝對鍋爐房的建設有一定的要求,在建設過程中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1、鍋爐房的建造要求
1)鍋爐房必須符合《鍋爐節能技術監督管理規程》及《工業鍋爐房設計規范》的規定。
2)鍋爐房應有足夠的燈光和良好的通風,要有必要的防凍措施。且鍋爐房應遠離學校、住房及人口密集的地方。
3)鍋爐房的位置應盡量靠近用熱設備,以減少熱油循環泵壓頭損失和管道熱損失。
2、熱載體爐設備的布置要求
1)儲油槽應比熱載體爐及用熱系統最低位置低1米,以便放凈鍋爐和系統中的有機熱載體,儲油槽與熱載體爐間距不少於5米或用隔牆隔開。儲油槽上應裝有排氣管,其排氣管直徑應比膨脹管大一規格。
2)膨脹槽的位置應高於系統中的其它設備和管道,其底部必須高於系統最高液面1.5米。不得安裝在任何一台鍋爐的正上方,以防有機熱載體溢出引起火災。
3)儲油槽、膨脹槽上的放散管,應接至室外安全地點。放散管上不得安裝閥門,以保證儲油罐、膨脹槽與大氣相通,確保常壓運行。
4)高位膨脹槽的容積應大於熱載體爐和整個供熱管網系統中的全部有機熱載體在工作溫度下因受熱膨脹而增加的容積的1.3倍。
5)低位儲油罐的容積應不小於熱載體爐中有機熱載體總量的1.2倍。
6)熱油循環泵四周至少應保持0.5米的空間,保證日常檢查及安裝、維修的需要。
⑤ 蒸汽鍋爐的安全檢查都有哪些方面
鍋爐要嚴格按照《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和測試。特別要防止因
鍋爐結垢,鍋爐嚴重腐蝕、鍋爐脫水和鍋爐超壓所發生的災害性事故。
鍋爐上的安全附件是預防鍋爐爆炸很重要的裝置,必須保證其齊全完好和靈敏可靠。當然,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提高操作者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加強鍋爐的維修和管理也是極為
重要的。
1設備檢查
1.1工業鍋爐房的布置、建築結構及有關投措。
1.1. 1獨立站房應位於廠區邊緣地帶,煙囪不宜靠近主要道路。
1.1.2鍋爐房如必須與廠房相連,其鍋爐容量應符合(t—100)V≤100;鍋爐房如必須與住
宅相連時,其鍋爐容量應符合(t—100)V≤5
式中 t——鍋爐工作壓力時的飽和溫度,[t]為℃
V——鍋爐水容量,[V]為m3
1.1.3鍋爐房應位於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主導風向應採用多年平均非採暖季節的風向。
1.1.4鍋爐前牆凸出處到鍋爐房內牆凈距應大於或等於3m,鍋爐側面和後端的通道凈距應
大於或等於0.8m。
1.1.5鍋爐如有側面操作,檢修通道時,其寬度應能保證操作,檢修的需要;如不需要側
面操作,鍋爐與鍋爐側牆之間的凈距亦不得小於0.8m。
1.1.6鍋爐和省煤器上部,當不需操作時,其凈空高度不小於0.7m。
1.1.7鍋爐房應預留通過設備最大搬運件的安裝孔洞。
1.1.8鍋爐房每層出口應有兩個。若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間的過道)不超過12m,
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設一個出口。
1.1.9鍋爐房門應向外開,工作室或生活室門應向鍋爐房內開。
1.1.10鍋爐房應採用輕型屋頂。若屋頂自重大於1.2kN/m2,應開設天窗,或在鍋爐房牆
上高出鍋爐的位置開設天窗,開窗面積至少應為全部鍋爐佔地面積的10%。
1.1.11操作部位距地面2m,應裝設平台、扶梯和防護欄桿。
1.2鍋爐
1.2.1鍋爐應有鍋爐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受壓元件強度的計算;質量證明書;
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銘牌等技術資料和鍋爐設備使用證。
1.2. 2鍋筒
1.2.2.1受壓元件不得有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1.2.2.2鍋筒筒體向火面,焊縫、管板板邊處應無裂紋,腐蝕、凹陷、鼓包和過熱。
1.2.2.3脹口嚴密,無環形裂紋。
1.2.2.4鍋爐的拉撐及其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應無脫焊、斷裂和腐蝕。
1.2.3安全附件
1.2.3.1安全閥
1.2.3.1.1蒸發量大於0.5t/h的鍋爐,至少裝設兩個安全閥;蒸發量小於或等於0.5t/h的鍋
爐,至少裝一個安全閥。
1.2.3.1.2安全閥垂直裝於筒體和集箱最高處,開啟准確,有鉛封。
1.2.3.1.3省煤器、蒸汽過熱器出口、再熱器入口和出口及直流鍋爐的啟動分離器,都必須
裝設安全閥。
1.2.3.1.4安全閥與鍋筒之間或安全閥與集箱之間,禁裝蒸汽的出汽管和閥門。
1.2.3.1.5省煤器出口的安全閥,應裝有通向安全地點的排水管,在排水管上禁止裝閥門。
1.2.3.1.6鍋爐工作壓力小於130N/cm2時,鍋筒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分別為工
作壓力加5N/cm2和2N/cm2。
1.2.3.1.7幾個安全閥如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爐直接的短管上,則短管的通路截面積應不小
於所有安全閥截面積的1.25倍。
1.2.3.1.8省煤器安全閥的開啟壓力為裝置地點工作壓力的1.10倍。
1.2.3.1.9運行鍋爐的安全閥應不漏氣,每年檢修一次,每周試放一次。
1.2.3.2壓力表
1.2.3.2.1每台鍋爐必須裝有與鍋筒蒸汽窨直接相連接的壓力表;省煤器出口處應裝有壓力
表;
1.2.3.2.2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於2.5級最大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
1.2.3.2.3壓力表表盤直徑應不小於100mm。
1.2.3.2.4壓力表和存水彎管之間應裝有三通旋塞。
1.2.3.2.5壓力表表面明亮、清晰。表盤有最大工作壓力警界紅線。
1.2.3.2.6壓力表裝甲後,每半年校驗一次,並有鉛封。
1.2.3.3水位表
1.2.3.3.1水位表彼此獨立,玻璃管清晰,高低位標志明顯。最高最低安全水位離水位表的
可見邊緣為25mm
1.2.3.3.2水位計有罩,有放水旋塞和放水管。
1.2.3.3.3水位表應裝在便於觀察、沖洗的位置,並有良好照明。
1.2.3.3.4蒸發量大於2t/h時,應裝有水位報警器具,且保持靈敏可靠。
1.2.3.4溫度測量儀表必須齊全完整,准確有效。
1.2.3.5自動控制訊號裝置應齊全有效,靈敏可靠。
1.2.4水處理.
1.2.4.1水處理要用單級納離子交換系統作為爐外化學水處理措施,或採用爐內加葯處理。
1.2.4.2必須保證鍋爐無垢或薄垢(垢厚小於或等於0.5mm)
1.2.4.3給水必須進行水質化驗,並符合GB1576—79的規定。
1.2.5給水系統
1.2.5.1鍋爐須備有兩套給水設備,水壓保持正常,水泵總流量應為所需水量的110%以上,
且有壓力表,自動給水高速裝置應靈敏可靠。
1.2.5.2通向鍋筒的給水管上應裝給水止回閥和截止閥,且嚴密不漏。
1.2.5.3給水設備所有閥門應密封良好嚴密不漏。
1.2.6省煤器
1.2.6.1省煤器入口處應裝給水止回閥,給水截止閥和溫度計插座。
1.2.6.2省煤器出口處應裝壓力表、安全閥、空氣閥和溫度計。
1.2.6.3應有不經省煤器煙道的煙氣側通和直接通向鍋筒的給水旁通,或在省煤器出口處
裝設通往水箱的循環管。
1.2.6.4省煤器裝在上、下煙室之間,應嚴密不漏風。
1.2.6.5旁通煙道下部應設有清灰孔。
1.2.7過熱器
1.2.7.1對垂直式過熱器,在點火時應控制過熱器熱負荷不至過大,並不斷地把管子內積
存的水和空氣排出,以免把管子燒壞。
1.2.7.2過熱器應用無縫鋼管製造,其出口集箱或管道上,應裝有安全閥、主汽閥、空氣
閥、疏水閥、壓力表和溫度表。
1.2.8空氣預熱器
1.2.8.1空氣預熱器的管箱入口處應裝防磨套管。
1.2.8.2管板上相鄰的最小距離應大於或等於10mm。
1.2.8.3預熱器應有隔板。
1.2.9加煤斗
1.2.9.1應經常檢查和疏通煤斗
1.2.9.2煤閘門升降靈活,上部應有蓋板。
1.2.9.3煤閘門冷卻水應保持暢通,門框內耐火混凝土完好。
1.2.10鏈條爐排
1.2.10.1爐排應採用分段送風,每段風室的外入風道應有調節擋板,並開關靈活自如,「開」、
「關」標志明顯
1.2.10.2鏈輪軸和後滾動軸線平行,以防爐排跑偏。
1.2.10.3機械傳動裝置完好,並符合安全要求,過載保護動作靈活可靠。
1.2.11砌爐牆及煙牆
1.2.11.1砌築磚襯接縫應嚴密
1.2.11.2爐牆內襯在垂直和水平方向均應留出膨脹縫,並嵌填石棉繩。
1.2.11.3煙牆要密封
1.2.12排污閥
1.2.12.1蒸發量大於或等於1t/h或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70N/cm2的鍋爐,應裝兩個串聯的
排污閥(快、慢各一)。
1.2.12.2鍋筒每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處都應裝排污閥無滲漏且有效。
1.2.12.3排污管道應平直,盡量減少彎頭,保證排污暢通,並接至室外安全地點或排污膨
脹箱。採用有壓力的排污膨脹箱時,箱上應裝安全閥。
1.2.13檢查門
1.2.13.1圓形門孔直徑不得小於450mm。
1.2.13.2門蓋內壁應敷設絕緣材料。
1.2.13.3檢查門啟用自如,並有堅固門閂。
1.2.14爐門及爐排
1.2.14.1爐門應有啟閉自如的門閂,有隔熱式手柄,門蓋內有絕緣墊板,門蓋上應有看火
孔。
1.2.14.2爐排通風縫隙的布置方向應有利於疏通灰層
1.2.14.3爐門圈不小於280×380mm,下緣應復蓋耐熱鑄鐵爐襯。
1.2.14.4爐排上螺栓應緊固
1.2.15輸煤系統
1.2.15.1露天煤場應搭有煤棚。
1.2.15.2貯煤斗和溜煤管的內壁光滑,側壁傾角不宜小於60°,敞口處設欄柵和扶梯。
1.2.15.3用帶式運輸機輸煤走廊的傾角小於12°時,通道應有防滑措施,大於或等於12°
時,應設置踏步,輸煤帶式輸送機的下部應設封底。
1.3除塵及廢水排放
1.3.1要定期排除灰斗積灰,防堵,並確保除塵效果。
1.3.2應綜合利用積灰,防止二次污染。
1.3.3保持除塵器不漏風,根據鍋爐出口煙塵濃度選擇除塵器,保證除塵濃度符合
GBJ4—73的要求。
1.3.4鍋爐房排出的含酸廢水處理,應符合GBJ4—73的要求,方可排放。
1.4鍋爐房的照明
1.4.1鍋爐房內操作地點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控制箱等處要有足夠照明。
1.4.2檢修用照明燈電壓小於12V,在較乾燥煙道內有妥善安全措施,應採用不高於36V
的供電電壓。
1.4.3固定式照明距地面或平台工作面低於2.4m時,應用小於36V電壓。
1.4.4電氣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接地電阻小於或等於4Ω。
1.4.5應備有事故照明
1.4.6各種機械或皮帶傳動以及吸風口,都要有防護罩。
1.5管道
1.5.1管道應沿牆和柱子敷設。
1.5.2管道與通到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小於2m。
1.5.3管道最低點應裝設疏水閥。
1.5.4疏水管、鍋爐排污管等管道的排放口,應引至安全地點,冬天要保溫。
1.5.5管道的介面和閥門無「跑、冒、滴、漏」現象。
1.5.6管道表面或其保溫層應按規定要求塗底色和色環,並有顯示箭頭表示流向。
1.6鍋爐房的防火、防爆
1.6.1鍋爐房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若蒸發量小於4t/h,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
輕質屋頂。
1.6.2鍋爐房牆壁與鍋爐護牆間隙應小於70mm。
1.6.3鍋爐房防火通道應大於3.5m。
1.6.4磚砌和鋼筋混凝土煙囪應裝設避雷針,接地電阻小於或等於10Ω。
1.6.5必須備有泡沫滅火機、防火砂、滅火給水點。
1.6.6鍋爐房周圍30m內不得有易燃建築物和堆放可燃物。
2行為檢查
2.1鍋爐應憑證操作。
2.2當鍋爐汽壓達到規定工作壓力時,安全閥能自動排氣,每周對安全閥作手動或自動放
氣試驗一次。
2.3鍋爐水位允許變動范圍應不超過正常水位±50mm,防止缺水,滿水事故。
2.4給水必須處理,爐水必須排污。
2.5保持水位表汽水連通管暢通和表面明亮清晰,每班沖洗一次。
2.6鍋爐嚴重缺水時,嚴禁向鍋內上水,也不準打開安全閥,應緊急停爐。
2.7緊急停爐應立即停止給煤、送風和減弱引風,設法熄滅爐床的燃材,禁止用水澆入爐
膛滅火後加強通風。
2.8鍋爐遇下列情況之一,立即停爐:
1)鍋爐汽壓迅速上升,壓力表超過規定的紅線,安全閥已排氣,燃燒、通風已減弱,但
壓力表上的指針(汽壓)繼續上升。
2)不斷向鍋爐給水及採取其它措施,水位仍繼續下降。
3)鍋爐水位降低到允許的最低水位以下,或升高到允許的最高水位以上。
4)給水機械全部失效。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人員安全。
7)燃燒設備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壞,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8)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2.9嚴格遵守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外來人員登記制度。
2.10點火時不得使用揮發性強烈的油類或易爆物品
3作業環境
3.1操作人員距地面2m以上,應設平台、扶梯和欄桿等設施。
3.2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等處,應有不超過36V電壓的照明。
⑥ 關於新建鍋爐房選址的要求:國家標准規定,條款有哪些
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
4鍋爐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選擇
4.1.1 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分析後確定:
1 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並應使引出熱力管道和室外管網的布置在技術、經濟上合理;
2 應便於燃料貯運和灰渣的排送,並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運輸的物流分開;
3 擴建端宜留有擴建餘地;
4 應有利於自然通風和採光;
5 應位於地質條件較好的銷蘆姿地區;
6 應有利於減少煙塵、有害氣體、雜訊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全年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於總體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於該季節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並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要求;
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區域內;
8 應有利於凝結水的回收;
9 區域鍋爐房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除應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4.1.2鍋爐房宜為獨立的建築物。
4.1.3 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築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並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築物外牆部位。
4.1.4住宅建築物內,不宜設置鍋爐房。
4.1.5採用煤粉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
4.1.6採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不宜設置在居民區。
4.2建築物、構築物和場地的布置
4.2.1 獨立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築物、構築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間組合,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明確、建築簡潔協調、滿足工藝流程順暢、安全運行、方便運輸、有利安裝和檢修的要求。
4.2.2 新建區域鍋爐房的廠前區規劃,應與所在區域規劃相協調。鍋爐房的主體建築和附屬建築,宜採用整體布置。鍋爐房區域內的建築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體布局應合理嘩雹、虧絕美觀。
4.2.3 工業鍋爐房的建築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企業的建築風格相協調;民用鍋爐房、區域鍋爐房的建築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城市(區域)的建築風格相協調。
4.2.4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築物、構築物與場地的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順暢,且應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溝。
4.2.5 鍋爐間、煤場、灰渣場、貯油罐、燃氣調壓站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及有關標准規定,並滿足安裝、運行和檢修的要求。
4.2.6 運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輸距離短。煤場、灰渣場宜位於主要建築物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7 鍋爐房建築物室內底層標高和構築物基礎頂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圍地坪0.15m及以上。鍋爐間和同層的輔助間地面標高應一致。
4.3鍋爐間、輔助間和生活間的布置
4.3.1單台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1~20t/h或單台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O.7~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宜貼鄰鍋爐間固定端一側布置。單台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35~75t/h或單台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29~70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根據具體情況,可貼鄰鍋爐間布置,或單獨布置。
4.3.2鍋爐房集中儀表控制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與鍋爐間運行層同層布置;
2 宜布置在便於司爐人員觀察和操作的爐前適中地段;
3 室內光線應柔和;
4 朝鍋爐操作面方向應採用隔聲玻璃大觀察窗;
5 控制室應採用隔聲門;
6 布置在熱力除氧器和給水箱下面及水泵間上面時,應採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
4.3.3容量大的水處理系統、熱交換系統、運煤系統和油泵房,宜分別設置各系統的就地機櫃室。
4.3.4鍋爐房宜設置修理間、儀表校驗間、化驗室等生產輔助間,並宜設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廁所等生活間。當就近有生活間可利用時,可不設置。二、三班制的鍋爐房可設置休息室或與值班更衣室合並設置。鍋爐房按車間、工段設置時,可設置辦公室。
4.3.5化驗室應布置在採光較好、雜訊和振動影響較小處,並使取樣方便。
4.3.6鍋爐房運煤系統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運入鍋爐爐前。
4.3.7鍋爐房出入口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l 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但對獨立鍋爐房,當爐前走道總長度小於12m,且總建築面積小於200m。時,其出入口可設1個:
2非獨立鍋爐房,其人員出入口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
3鍋爐房為多層布置時,其各層的人員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樓層上的人員出入口,應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樓梯。
4.3.8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室外開啟,鍋爐房內的工作間或生活間直通鍋爐間的門應向鍋爐間內開啟。
4.4工藝布置
4.4.1 鍋爐房工藝布置應確保設備安裝、操作運行、維護檢修的安全和方便,並應使各種管線流程短、結構簡單,使鍋爐房面積和空間使用合理、緊湊。
4.4.2 建築氣候年日平均氣溫大於等於25℃的日數在80d以上、雨水相對較少的地區,鍋爐可採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當鍋爐採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時,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選擇適合露天布置的鍋爐本體及其附屬設備;
2 管道、閥門、儀表附件等應有防雨、防風、防凍、防腐和減少熱損失的措施;
3 應將鍋爐水位、鍋爐壓力等測量控制儀表,集中設置在控制室內。
4.4.3風機、水箱、除氧裝置、加熱裝置、除塵裝置、蓄熱器、水處理裝置等輔助設備和測量儀表露天布置時,應有防雨、防風、防凍、防腐和防雜訊等措施。
居民區內鍋爐房的風機不應露天布置。
4.4.4鍋爐之間的操作平台宜連通。鍋爐房內所有高位布置的輔助設施及監測、控制裝置和管道閥門等需操作和維修的場所,應設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閥門可設置傳動裝置引至樓(地)面進行操作。
4.4.5鍋爐操作地點和通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於2m,並應符合起吊設備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鍋筒、省煤器及其他發熱部位的上方,當不需操作和通行時,其凈空高度可為0.7m。
4.4.6鍋爐與建築物的凈距,不應小於表4.4.6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需在爐前更換鍋管時,爐前凈距應能滿足操作要求。大於6t/h的蒸汽鍋爐或大於4.2Mw的熱水鍋爐,當爐前設置儀表控制室時,鍋爐前端到儀表控制室的凈距可減為3m;
2當鍋爐需吹灰、撥火、除渣、安裝或檢修螺旋除渣機時,通道凈距應能滿足操作的要求;裝有快裝鍋爐的鍋爐房,應有更新整裝鍋爐時能順利通過的通道;鍋爐後部通道的距離應根據後煙箱能否旋轉開啟確定。
⑦ 集中供熱應該采用什麼類型的鍋爐
集中供熱鍋爐類型選擇:工業區域鍋爐房一般採用蒸汽鍋爐,民用區域鍋爐房一般採用熱水鍋爐。
集中供熱系統:
包括熱源、熱網和用戶 3 部分。熱源主要是熱電站和區域鍋爐房(工業區域鍋爐碰如房一般採用蒸汽鍋爐飢拿,民用區域鍋爐房一般採用熱水鍋爐),以煤、重油或天然氣為燃料;有的國家已廣泛利用垃圾作燃料。
工業余熱和地熱也可作熱源 。核能供熱有節約大量礦物燃料,減輕運輸壓力等優點。熱網分為熱水管網和蒸汽管網,由輸熱干線、配熱干線和支線組成,其布局主要根據城市熱負荷分布情況、街區狀況、發展規劃及地形地質等條件確定,一般布置成枝狀,敷設在地下。主要用於爛吵搭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採暖、通風、空調和熱水供應 ,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加熱、烘乾、蒸煮、清洗、溶化、致冷 、汽錘和汽泵等操作。
⑧ 簽證種類有哪些
一、簽證種類有哪些
1、簽證種類包括:
(1)主要有外交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三種。即持有外交護照的發給外交簽證;持有公務護照的發給公務簽證;持有普通護照的發給普通簽證;
(2)根據出入境情況分為:出境簽證、入境簽證、出入境簽證以及再入境簽證;
(3)根據出入境事由分為:移民簽證、非移民簽證、留學簽證、旅遊簽證、工作簽證商務簽證和家屬簽證等;
(4)根據時間長分為長期簽證和短期簽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五條
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范圍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二、簽證辦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簽證辦理流程如下:
1、遞交有效的護照;
2、遞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各種證件,例如有關自己出生、婚姻狀況、學歷、工作經歷等的證明;
3、填寫並遞交簽證申請表格。簽證不同,表格也不同,多數要用外文填寫、同時提供本人照片;
4、前往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官員會見。有的國家規定,凡移民申請者必須面談後,才能決定;也有的國家規定,申請非移民簽證也必須面談;
5、大使館或者領事館,將填妥的各種簽證申請表格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呈報國內主管部屬門審查批准,有少數國家的使領館有權直接發給簽證,但仍須轉報國內備案;
6、前往國家的主管部門進行必要的審核後,將審批意見通知駐該國使領館。如果同意,即發給簽證。如果拒絕,也會通知申請者;
7、繳納簽證費用。
⑨ 工程簽證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目前,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程簽證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四種:第一種叫作,工程經濟簽證;第二種叫作,工程技術簽證;第三種叫作,工程工期簽證;第四種叫作,工程隱蔽簽證。工程簽證,其實就是在施工的過程中,承包方和發派方根據合同上的約定所簽訂的合約,是指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或者施工慣例對支付各種費用、設計變更、順延工期、造價調整、賠償損失等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
法律依據:工程簽證是指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或者施工慣例對支付各種費用、設計變更、順延工期、造價調整、賠償損失等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由於越來越多的工程建設項目通過招標來確定承包方,低價中標是國際上通行的建設工程評標方法,也已經在國內推廣開來,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許多施工企業為了承攬到工程,只得採取極力壓價的辦法。低價中標帶來的後果往往使施工企業面臨虧損的處境,企業必須作到低中標,勤簽證。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對工程簽證的作了明確的規定,使工程簽證有了法律的依據。該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