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業用地是否為國有土地,請提供法律依據
工業用地與國有土地沒有定義交叉的內容,工業用地屬於用地性質,國有土地是指權屬主體確定為國家的土地,所以在概念上是無可比性的,但從權屬上劃分,工業用地也是國有土地的一部分。
(1)工業用地歸哪個部門執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規定: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Ⅱ 工業用地用於商業經營合法嗎
工業用地是否可以用於商業經營合法視情況而定:
1、擅自將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是不合法的;
2、工業用地用於商業經營,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合法。
我國法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場地等用地。商業用地,是指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經過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工業用地可以轉為商業用地,但企業擅自將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都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Ⅲ 申請企業用地應該去哪個部門辦理
應該是國土資源局,我國的土地一級市場是國家控制的,都在國土資源局辦理。
Ⅳ 工業用地在用地審批上有哪些規定
1、細化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政策和協議出讓政策的適用范圍,提出:
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
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劃撥工業用地轉讓等,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准,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2、大力推進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加快制定工業用地預申請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用地預申請制度的主要作用在於,地方政府可以充分了解土地市場需求情況,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保證推出的土地及時得到開發利用。
對列入市、縣土地出讓計劃的工業用地,及時將具備出讓條件地塊的位置、面積、產業要求、使用年限等信息向社會發布,接受用地申請。
單位和個人對擬出讓的地塊有使用意向,所承諾支付的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條件符合規定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組織掛牌或拍賣出讓活動。
3、對舊城區改造中涉及的工業用地應該分類處理,凡是由政府收購儲備的土地,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對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擬安置的工業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布局和城市規劃功能分區要求,盡可能在確定的工業集中區安排工業用地。
(4)工業用地歸哪個部門執法擴展閱讀:
舊城工業布局的問題:
1、工廠用地面積小,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有些工廠,由於歷史原因無集中用地,一廠分散幾處,使生產過程不連續,生產管理不便。
2、缺乏必要的交通運輸條件。有的廠位於小巷深處,道路不通暢,運輸不便,往往造成交通堵塞和事故。
3、居住區與工廠混雜。在中國現有城市中除新建大廠形成工業區外,市區大量的舊有工廠混雜在居住區中。雜訊、煙塵、廢氣、廢水污染嚴重,影響附近居民健康。
4、工廠的倉庫、堆場不足。有的工廠侵佔道路面積,造成「馬路倉庫」,影響交通和市容整潔。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兩部委:農用地轉工業用地必須招拍掛
Ⅳ 工業用地用作商業用途,怎麼舉報
規土局去舉報。除非該宗土地建設使用性質經政府相關部門(國土局、規劃局等)批准同意變更,一般工業用地是無法建商業建築的。
Ⅵ 工業用地相關法律法規
用工業性質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並公開進行銷售,這類性質的房地產開發存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違法改變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屬非法建築。《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第四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相關程序變更土地用途建設住宅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在工業用地上建設和銷售的住宅屬於違法建築。
二、工業用地進行商品房開發對開發商法律風險
交還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也有類似規定。
(6)工業用地歸哪個部門執法擴展閱讀:
2000年6月聯建公司以競標方式獲得某市國土資源局某宗地,《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宗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在土地依約轉讓後,聯建公司在開發建設中,未經國土局同意,擅自將工業用地改為商業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國土局發現後要求聯建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聯建公司對國土局的要求未予理睬。隨後國土局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院審理認為聯建公司在《出讓合同》履行過程中,事先未經國土局同意,事後也未經國土局追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是違約行為,判決:解除《出讓合同》,國土局返還聯建公司繳納的出讓金,並支付聯建公司的開發建設支出;聯建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返還土地使用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及部分開發商的教訓,開發商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可能面臨土地被收回的法律風險。
Ⅶ 工業用地分類是規劃部門的事還是國土部門的事
摘要 國土部門主要管理土地的權屬,規劃部門主要管理土地的用途。
Ⅷ 擅自改變工業土地用途哪個部門管
有兩個部門:第一,首先由規劃部門批准同意。第二、國土部門批准。(因為沒給分,我就不詳細說明了,哈哈)
但,我可以告訴你,改變用途不是小事,應謹慎。
Ⅸ 租用工業用地 找哪個部門
如果是出讓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如果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土地除外):
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Ⅹ 土地的性質由那個部門確定
親,土地的性質按照分類標准不同,可以分成不同的性質,具體分類如下:
1、按土地用途分類劃分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2、按取得方式劃分為劃撥和出讓.
3、按所有權劃分為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