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朋友:這種情況各地的價格是不一樣的,一平方多少錢啊,多的一平方要幾百到幾千塊。這得根據實際情況,協商價格。祝你好運!
『貳』 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拆遷補償標准:耕地徵收補償標准。旱地的平均補償是每畝5.3萬元。稻田的平均補償是每畝9萬元。菜地的平均補償是每畝15萬元。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旱地的平均補償是每畝5.8萬元。稻田的平均補償是每畝9.9萬元。菜地的平均補償是每畝15.6萬元。徵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的平均補償費為每畝13.8萬元。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徵用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荒灘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其他稅費。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叄』 商業用地一畝多少萬元
I級:商業用地(5873元/平方米,萬元/畝)、住宅用地(2670元/平方米,178萬元/畝)、綜合用地 基準地價含義如下: 1、基準期日為:2002年1月1日。 I級:商業用地(5873元/平方米,萬元/畝)、住宅用地(2670元/平方米,178萬元/畝)、綜合用地(4186元/平方米,萬元/畝)、工業用地(554元/平方米,萬元/畝) II級:商業用地(5076元/平方米,萬元/畝)、住宅用地(2057元/平方米,萬元/畝)、綜合用地(3072元/平方米,萬元/畝)、工業用地(448元/平方米,萬元/畝) III級:商業用地(3793元/平方米,萬元/畝)、住宅用地(1321元/平方米,萬元/畝)、綜合用地(2304元/平方米,萬元/畝)、工業用地(425元/平方米,萬元/畝) IV級:商業用地(2450元/平方米,萬元/畝)、住宅用地(1069元/平方米,萬元/畝)、綜合用地(1560元/平方米,104萬元/畝) V級:商業用地(1368
『肆』 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明確規定,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據此,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以下簡稱《標准》),將全國土地分為15個等別,並確定了各等內工業用地出讓的最低價標准范圍為60~840元/平方米,作為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2009年,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號),對全國工業用地最低價標准進行了調整。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相關鏈接
《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號)
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
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70%執行。
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15%執行
工業項目按照上述規定擬定的出讓底價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對個別縣、市(區)基準地價末級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確實低於《標准》的,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省(區、市)縣級行政單元總數,按照總數小於50的不超過5%,其他不超過3%的原則,控制擬調整縣、市(區)的數量,統籌組織測算、論證和平衡,提出明確意見並於2009年6月30日前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後,可以按當地實際執行最低價標准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目錄與按行業分類小類認定的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項目目錄需一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逾期未備案的按《標准》執行。
『伍』 工業用地使用稅一平方多少錢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按季度繳納,每個季度的3、6、9、12月的1-10日繳納:稅率各地區不一致:一般為1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陸』 工業用地標准
國土資源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昨日(27日)出台,並將於明年元月一日起實施。今後,最高840元/平方米、最低60元/平方米,共15個層次的工業用地為各個地方用地設置了「底線」,各地的工業用地有償使用費只能高於這些標准。(《新京報》12月28日)
為工業用地設置「只高不低」的「底線」,對於遏制地方政府賣地和工業企業圈地,肯定會發揮一定程度的積極效應。但是這並非是最佳的辦法,在地方政府和工業企業拉動投資的沖動下,在房地產開發商哄抬房價、地價聲浪中,只怕這一「底線」很快就會失去其原本的約束作用。在我看來,如果讓工業用地與商業用地、住宅用地的價格進行市場化「聯動」,或許才是最為有效的辦法。
之所以要實行土地價格市場化「聯動」,根本原因在於,土地作為一種稀缺的自然資源,應當進行市場化的合理配置。同樣是一塊土地,作為工業用地就便宜到「零低價」,作為商業住宅用地卻飆升至「天價地塊」,這本身就是極為不合理的現象,違背了基本的市場規律。從長期來看,很有可能會導致土地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實際上,在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過程中,工業用地長期保持較低水平的價格,很容易暗中養肥一些工業企業。最為典型的是,一些工業企業早期在城市郊區以「零低價」拿到土地,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張、周邊土地的升值,這些企業的部分工業用地就很有可能轉為商業用地或建設用地,經過一番土地置換和轉讓之後,這樣的企業自然可以從中大撈一筆。其實,這也正是一些工業企業熱衷於圈地的重要原因。
與此同時,在近年推動房地產價格高漲的幕後,還活躍著許多工業企業的身影。一些工業企業特別是地方「龍頭企業」,往往與地方政府、金融機構關系密切,他們一方面更為容易地獲得土地和資金,另一方面又積極地介入房地產開發並助推房產價格。先拿到低價的工業用地,再抵押給銀行獲得貸款,然後再把資金投入到房地產開發中,這是一種十分常見的操作手法。因而,「零地價」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在助推「空手套白狼」這一不正常的投機現象。
可見,如果真是為了抑制工業用地的需求,僅僅制訂一個價格「底線」是遠遠不夠的。一旦企業對土地採取整體投機策略,一手辦工業一手炒房地產,那麼,隨著商業、住宅用地價格的上漲,企業就不難實現土地價格的「對沖」,輕易讓價格「底線」變得毫無意義。面對復雜的經濟運行機制,土地主管部門必須有所警惕,實現土地價格的市場化「聯動」,遏制各類企業對土地的投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