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鍋爐房與周邊建築物安全距離是多少
按照GB50016-2014防火規范的5.2.3條執行:
1、對於單台蒸汽鍋爐蒸發量不大於4t/h熱水鍋爐或單台功率不大於2.8MW的燃煤鍋爐,應符合5.2.2條,即:較普遍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單多層或高層裙房距離鍋爐6米;高層距離鍋爐9米;
2、其它鍋爐,應符合3.4.1條:對於較普遍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單多層或高層裙房距離鍋爐10米;一類高層距離鍋爐15米;二類高層距離鍋爐13米;
㈡ 鍋爐房鍋爐與鍋爐之間的距離是多少
是這樣規定的:
4.4.4鍋爐之間的操作平台宜連通。鍋爐房內所有高位布置的輔助設施及監測、控制裝置和管道閥門等需操作和維修的場所,應設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閥門可設置傳動裝置引至樓(地)面進行操作。
4.4.5鍋爐操作地點和通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於2m,並應符合起吊設備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鍋筒、省煤器及其他發熱部位的上方,當不需操作和通行時,其凈空高度可為0.7m。
4.4.6鍋爐與建築物的凈距,不應小於表4.4.6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需在爐前更換鍋管時,爐前凈距應能滿足操作要求。大於6t/h的蒸汽鍋爐或大於4.2Mw的熱水鍋爐,當爐前設置儀表控制室時,鍋爐前端到儀表控制室的凈距可減為3m;
2 當鍋爐需吹灰、撥火、除渣、安裝或檢修螺旋除渣機時,通道凈距應能滿足操作的要求;裝有快裝鍋爐的鍋爐房,應有更新整裝鍋爐時能順利通過的通道;鍋爐後部通道的距離應根據後煙箱能否旋轉開啟確定。
表4.4.6 鍋爐與建築物的凈距
單台鍋爐容量
燕汽鍋爐(t/h) 燃煤鍋爐 燃氣(油)鍋爐
1~4 爐前(m) 3.OO 爐前(m) 2.50 鍋爐兩側和後部通道(m) O.80
6~20 爐前(m)4.OO 爐前(m)3.OO 鍋爐兩側和後部通道(m) 1.50
≥35 爐前(m)5.OO 爐前(m)4.OO 鍋爐兩側和後部通道(m) 1.80
詳見: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
㈢ 鍋爐房與周邊建築物安全距離是多少
鍋爐房安全距離:一類高層15米,多層13米,裙房10米。
鍋爐房一般為丁類廠房。
裙房是與高層相連的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過24m,多層指2—9層的住宅及高度不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築為多層,一類高層是9-16層。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5.2.1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1 的規定,與其它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表5.2.1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
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一、二級 6 7 9
三級 7 8 10
四級 9 10 12
5.2.2 民用建築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所、單台蒸汽鍋爐的蒸發量小於等於4t/h 或單台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於等於2.8MW 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5.2.1 條的規定執行。
民用建築與單獨建造的其它變電所、燃油或燃氣鍋爐房及蒸發量或額定熱功率大於上述規定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3.4.1 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和丁類廠房的規定執行。10kV以下的箱式變壓器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m。